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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力(次男,被繼承人之子)
被告:張勇(長男,被繼承人之子)、張芳(長女,被繼承人之女)
(二)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李建國與王秀英系夫妻,育有子女張芳(長女)、張勇(長男)、張力(次男)。李建國于2018 年 7 月 18 日去世,王秀英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效遺囑。涉案一號房屋位于西城區鐘聲胡同,為中式二層小樓:一層 101.4 平方米(6 間房,登記在李建國名下),二層 80 平方米(4 間輕體房,1997 年張力出資加蓋,未取得產權登記)。
原告張力主張:2005 年家庭協議約定其享有一層 3 間房所有權及二層 3 間房居住權,且租金應按 60% 分配。被告張勇、張芳則以遺囑及法定繼承抗辯,引發糾紛。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家庭協議:2005 年 8 月 22 日,李建國、張勇、張力簽訂《協議書》,約定餐館經營、拆遷補償分配及房屋使用方案,其中提到 “樓上三間歸張力使用”,但未明確所有權歸屬。
遺囑爭議:
李建國2018 年自書遺囑:“名下房產交愛人王秀英處治”,原告質疑真實性,被告張芳提交原件。
王秀英2022 年錄像遺囑:分配一層房屋給子女,但無見證人,形式不合法。
房屋權屬:一層登記在李建國名下,二層為張力出資加蓋的輕體房,因歷史原因被罰款保留使用,未取得產權證書。
租金情況:2021 年起張勇將房屋整體出租,2023 年租金 42 萬元,原告主張按協議分 60%,被告認為應法定繼承。
二、爭議焦點
(一)分家協議的性質與效力
原告主張:2005 年協議系分家析產協議,明確其對一層 3 間房的所有權及二層居住權。
被告主張:協議僅涉及餐館經營和拆遷補償,未明確房屋產權分割,不構成分家析產。
(二)遺囑的合法性與繼承方式
李建國遺囑:是否有效?原告認為內容模糊,被告主張符合自書遺囑形式。
王秀英錄像遺囑:無見證人,是否符合錄音錄像遺囑要件?
(三)房屋及租金的分配依據
一層登記房如何繼承?二層自建輕體房的使用權歸屬?
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應按協議分配還是法定繼承?
三、裁判結果
一層房屋繼承:李建國名下一層6 間房由張力、張勇、張芳各繼承 1/3 產權份額。
駁回其他請求:
原告主張的一層3 間房所有權、二層居住權及租金分配,缺乏協議及法律依據;
租賃合同權利義務因合同相對性,不屬于遺產范圍,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分家協議的法律定性
法院認定2005 年協議為餐館經營及拆遷補償協議,而非分家析產協議,理由如下:
協議內容未明確房屋產權分割,僅涉及“拆遷時分配方法” 及 “不拆遷時使用方案”;
未提及所有權歸屬,二層房屋使用約定屬于家庭內部協商,不產生物權效力。
(二)遺囑效力的認定
李建國自書遺囑:
符合《民法典》第1134 條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
“交愛人處治” 應理解為由王秀英繼承,故李建國去世后,其 50% 產權由王秀英繼承,王秀英去世后按法定繼承由三子女均分。
王秀英錄像遺囑:
因缺乏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民法典》第1137 條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認定無效,故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房屋與租金的處理邏輯
一層登記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建國去世后,王秀英先占50%,另 50% 由王秀英、張芳、張勇、張力繼承(因遺囑指定由王秀英繼承,故其他子女無份額)。王秀英去世后,其名下 100% 產權由三子女各繼承 1/3。
二層輕體房:無產權登記,屬于違章保留建筑,法院以“使用權爭議未形成一致意見” 為由,不予處理。
租金分配:租金產生于被繼承人去世后,屬于房屋使用權收益,因二層權屬不明且租金包含一、二層整體收益,法院以“不屬于遺產范圍” 為由駁回分割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區分協議性質與遺囑形式
原告敗訴關鍵:誤將餐館經營協議等同于分家析產協議,未提供產權分割的明確約定;
被告勝訴要點:抓住遺囑形式要件,李建國自書遺囑雖簡單但符合法定形式,而原告未申請筆跡鑒定,承擔不利后果。
(二)重視物權登記與遺產范圍界定
一層房屋因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依法定繼承處理;二層未登記,法院不處理使用權爭議,提示當事人需關注產權證書的重要性;
租金屬于遺產產生的孳息,但本案中租金產生于被繼承人去世后,不屬于遺產,原告主張缺乏時間關聯性。
(三)合理運用舉證責任規則
原告對“分家協議” 性質負舉證責任,因協議內容不明確而敗訴;
被告提交遺囑后,原告質疑真實性但不申請鑒定,法院依據“誰主張誰舉證” 認定遺囑有效。
(四)注意合同相對性與遺產范圍的邊界
租賃合同權利義務屬于合同關系,不屬于財產性權益遺產,原告主張繼承合同權利缺乏法律依據,法院直接駁回。
本案啟示:在家庭財產糾紛中,需明確區分不同法律關系(如分家析產、遺囑繼承、合同權利),重視產權登記與遺囑形式要件,合理運用舉證責任規則,避免混淆不同性質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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