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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秀英(被繼承人張志強之女,隨父姓)
被告:
張建國(被繼承人繼子,隨父姓)
張麗麗(被繼承人之女,隨父姓)
張建軍、張淑蘭(被繼承人繼子女,隨父姓,未到庭)
(二)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張志強(2023 年 4 月 4 日去世)與前妻高秀芳育有子女張秀英、張麗麗,與繼子女張建國、張建軍、張淑蘭(均隨父姓)。2015 年,張志強家位于大興區禮賢鎮的 29 號院納入北京新機場拆遷范圍,拆遷后獲得兩套安置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及股份分紅款。2015 年 7 月,張志強與前妻高秀芳、女兒張麗麗、女婿呂某、外孫呂小輝簽訂《拆遷利益分配協議》,約定張志強享有 1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標及 25% 的剩余補償款。2016 年法院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張志強對兩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張志強去世后,原告張秀英主張繼承兩套房屋及分紅款,被告以遺囑無效、原告非村民為由抗辯。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拆遷協議與生效判決:
2015 年協議約定張志強享有 1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標,對應一號房屋(60.49㎡)、二號房屋(87.17㎡),由張麗麗代選房。
2016 年法院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張志強對兩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
遺囑爭議:
原告提交2016 年打印遺囑及視頻遺囑,稱張志強將房屋留給自己,被告主張遺囑因形式瑕疵無效(打印遺囑無見證人全程參與,視頻遺囑無見證人)。
分紅款:
某村2023 年股份分紅款 7242 元由張麗麗領取,原告主張繼承,被告稱原告非村民無權領取。
二、爭議焦點
(一)遺囑是否有效
原告主張:打印遺囑有兩位見證人簽名,視頻遺囑反映張志強真實意愿,應認定有效。
被告抗辯:打印遺囑非見證人打印且未注日期,視頻遺囑無見證人,均不符合《民法典》形式要件,屬無效遺囑。
(二)案涉房屋性質及分配依據
原告主張:拆遷協議明確張志強享有150 平方米指標,房屋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
被告抗辯:法院此前判決僅確認居住使用權,非所有權,且購房款由被告支付,原告無權繼承。
(三)分紅款能否繼承
原告主張:分紅款屬張志強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
被告抗辯:分紅款僅限本村村民,原告戶籍不在本村,無權領取。
三、裁判結果
房屋繼承分配:
二號房屋(87.17㎡)由張秀英繼承,張麗麗 30 日內騰退并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一號房屋(60.49㎡)由張建國、張建軍、張淑蘭、張麗麗按份繼承(各 25% 份額)。
分紅款處理:
已領取的7242 元分紅款由五繼承人各分得 1448.4 元,張麗麗于 10 日內支付;
未來分紅款由五繼承人按20% 份額繼承。
駁回其他請求:原告要求確認全部房屋所有權及居住權的請求被駁回。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6 條、第 1137 條:
打印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每一頁簽名注日期。原告提交的遺囑由非見證人打印,見證人未參與打印過程,不符合形式要件,無效。
視頻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身份信息及日期,原告視頻無見證人,無效。
(二)房屋權利性質與繼承依據
拆遷協議效力:2015 年協議經法院確認有效,張志強享有 1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標,該指標轉化的房屋權益屬其個人財產,可作為遺產繼承。
居住使用權的延伸:2016 年判決因房屋未辦證僅確認居住權,但不影響張志強對房屋的實質權益,法院結合拆遷協議及贍養情況,酌情分配房屋:面積較大的二號房屋由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張秀英繼承,一號房屋由其他繼承人按份共有。
(三)分紅款的遺產屬性
分紅款屬張志強生前應得收益,屬遺產范圍,與戶籍無關。被告主張“村民資格” 無法律依據,法院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未來分紅款亦按同等份額處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關鍵證據的精細化運用
拆遷協議與生效判決:原告提交2016 年判決書,直接證明張志強對房屋的合法權益,繞過 “所有權爭議”,以 “指標轉化權益” 主張繼承,為法院認可奠定基礎。
贍養證據鏈:通過村委會證明及證人證言,證明自己與張志強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促使法院在遺囑無效時酌情傾斜分配。
(二)法律形式要件的嚴格審查
針對被告提出的遺囑無效抗辯,原告雖未能證明遺囑有效,但提前收集證人證言,證明張志強處分意愿,為法院“尊重被繼承人意愿” 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據。
(三)訴訟策略的靈活調整
放棄“所有權” 執念:基于 2016 年判決未處理所有權的事實,轉而主張 “指標對應遺產權益”,避免與被告陷入產權登記爭議,聚焦拆遷協議約定的實質利益。
分紅款的法定繼承主張:強調分紅款屬財產性收益而非福利,援引《民法典》遺產范圍規定,反駁被告“村民資格” 抗辯,確保分紅款納入繼承范圍。
(四)程序風險的有效應對
對未到庭的張建軍、張淑蘭,通過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利用《民事訴訟法》第147 條排除程序障礙,確保繼承份額不受缺席影響。
本案啟示:在拆遷安置房繼承中,需區分“居住使用權” 與 “實質財產權益”,結合拆遷協議與生效判決鎖定權益歸屬;面對遺囑形式瑕疵,可通過證明被繼承人真實意愿及贍養情況爭取合理分配,同時嚴格把握遺產范圍,突破戶籍等非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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