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私下里說的話被傳到公眾那里,絕大多數都是有意為之。
——坤鵬論
第十三卷第二章(1)
這一章主要討論的問題可以用亞里士多德在章末的一句話來概括:
這樣,我們充分地表明了:
(1)數學對象并不比物體更加是實體;
(2)也不是在存在方面先于可感覺的事物,而是僅僅在定義方面先于可感覺的事情;
而且(3)它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分離地存在。很明顯,它們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它們只在某種方式中存在,因此,沒有限定,它們就不存在,因為“存在”有許多意義。
原文:
說“數理對象獨立存在于可感覺事物之中”是一個矯揉造作的教義,
這我們已在討論疑難問題時說過,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解釋:
亞里士多德一開始就指出,在第三卷就曾討論過數學對象的問題,
那時候他說,“關于數學對象存在于可感覺事物之中”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這樣的說法是矯揉造作、牽強附會的。
原文:
我們已指出兩個實體不可能同占一個空間,
并依照同樣的論點,指出了其它的潛能與特質也只能涵存于可感覺事物之中,而不能公開來獨在。
這個我們已說過。
解釋:
我們已經說明了,兩個實體不可能共同占有一個空間,
且按照同樣的觀點,也指明了其他的潛能與特征也只能是存在于可感事物之中,而不能分開獨立存在。
這點我們已經闡明。
原文:
按照這理論,這也是明顯的,任何實體均不可能分開;
因為實體之分必在面,面必在線,線必在點,
若是者,如點為不可分割,則線、面、體亦逐依次為不能分開。
解釋:
按照這樣的理論,這點也是明顯的,任何的實體都不能分開;
因為實體如果要分必然是在面上,而就必是在線,線就必是在點,諸如此類,
如果點是不可分割的,那么線、面、立體一也都是依次不能分割的。
原文:
這類實是為可感覺對象,或者本身不是可感覺對象,卻參加于可感覺對象之中,這又有何分別?
解釋:
這類實是都是可感對象,或者本身不是可感對象,卻是參于了可感對象中,這又有什么分別?
原文:
結果是一樣的;
如可感覺對象被區分,參加于其中的對象亦必被區分,
如其不然,則可感覺實是便不能區分之使另成獨立的數理實是。
解釋:
結論還是一樣;
如果可感事物被分出,參與其中的對象也是可分的,
如果不是,那么,可感實是就不能分割使之獨立成為數學上的實是。
以上這段是亞里士多德就“數學對象不可能存在于可感事物中”進行的第一點討論。
其中心思想是:
根據這個理論,很明顯,無論什么物體加以分割都是不可能的,
因為立體要是被分割,將會是在一個平面上被分割,
而一個平面被分割則必須首先在線上被分割。
同理,一個線被分割則必須點被分割;
但是,點是不可分割的,因為數學上的點只是位置,沒有大小,而沒有大小的東西是不能被分割的。
這樣,再回溯回去,自然也就得到了:線、面和立體都不能被分割了。
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兩難的局面:
如果可感事物可以被分割,那么根據它的理論,即數學對象在可感事物之中,那么它應當也可以被分割;
如果按現在已有的推論,指出數學對象不可分割。
那么,它存在于可感事物之中,而這個可感事物在事物上是可以被分割的,這種悖論的出現,也就表明了這個理論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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