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人發了一張圖,是一張“預追償通知”,內容大致是這樣的:
經公司內部考勤核定,發現其在2025年2月6日早上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第三條獎勵與懲罰的第三點進行提前請假申請,因此公司視為其曠工一次,扣除三倍日薪作為處罰,同時其在2月21日當日未上班打卡,且未進行請假申請,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視為其二次曠工,扣除三倍日薪作為處罰,即扣除6400/21.75-6=1765.52元,除此之外根據公司勞動合同第三條勞動紀律中第一點規則范圍中第十點、曠工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即扣除3900元。
張女士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1000元,崗位工資1000元,職級工資500元,績效3900元.2月應出勤19天,實際出勤天數共12.5天,加班9.5小時即加班費 2500/21.75/8"9.5'1.5=204.74元,此外2月社保個人部分469.14元除此之外,因為1月因為公司崗位變導致其工資多發放315.48元,即減去315.48元,最終2月工資應發放金額共-1758.04元,即
- 6400-6400/21.75*(19-12.5)+204.74-3900-1765.52-469.14-315.48=-1758.04
也就是說本來正常上班的話能拿到6400左右的工資,就因為請假沒有提前申請,被公司視為曠工一次,然后被扣除三倍日薪作為處罰,接著是第二次因為沒有打卡,也沒有進行請假申請被視為第二次曠工,再次扣除三倍日薪,加上曠工了當月績效就沒有了,僅這一項直接被扣除3900元。
再加上崗位調整后工資少315元,這個部分也扣除后,該女職工2月份的到手工資就是-1758元了。
雖然說請假不提前申請確實不對,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做出處罰也情有可原,另外第二次依舊如此,那就更不應該了,處罰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公司的扣款制度是否合理呢?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即便員工因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每月扣款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圖中張女士的案例中,公司以兩次曠工為由,扣除其三倍日薪和全部績效工資,導致其2月工資竟為-1758.04元,這種“倒欠工資”的操作完全突破了法律底線,這是違法的哦。
也就是說工資為負數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即使員工存在過錯,公司也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得讓工資低于最低標準(如四川2023年最低月薪為1970元),換言之公司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可以有處罰,但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但法律禁止企業通過扣款讓工資低于最低標準。
這不是個例,有人扒出三年前南京的周先生也遇到類似情況,他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沒有慫沒有逃避,而是直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對公司進行投訴。
員工與公司是合作關系,也是互相選擇的關系,沒有一方能越過法律的紅線肆無忌憚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一旦出現這種現象,當事人可以直接進行投訴或者報案了。
當然了我們還是希望大家都能遵紀守法,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如此大家和諧共處共同發展,與彼此都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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