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今年2月,湖北襄陽的李先生早上出門時,發現自己的汽車引擎蓋上竟然有一個窟窿,旁邊還平倒著一個酒瓶,顯然是酒瓶砸到了引擎蓋上,而且從現場情況看,李先生覺得酒瓶像是從高處掉下來的,無目擊者、無線索,如何找到拋擲酒瓶者?如果找不到又該由誰擔責呢?
民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初步分析的結論和李先生一樣,酒瓶可能是從樓上扔下來的。民警讓物業工作人員在小區里廣泛宣傳,希望扔酒瓶的人能夠自己主動站出來承認,但是沒有任何動靜。民警詢問李先生得知,在事發后,沒有人觸碰過酒瓶,酒瓶上的生物檢材沒有被污染。于是,民警決定把DNA檢驗作為偵查方向。
經過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區分局余家湖派出所民警對最近單元的住戶一家家上門排查,并留取住戶們的DNA血樣。小區住戶也比較支持和了解,有住戶稱:“如果是有素質的人,就不會去高空拋物。一旦砸到人,就變成大事故?!比欢?,采集到的所有DNA信息均與酒瓶上的DNA均未比對匹配上,根據法律規定,所有住戶可能面臨集體賠償。
警方決定擴大調查范圍,對距離車輛較遠的另外一個單元進行DNA采集,最終確定了高空拋物的嫌疑人為18樓的住戶史某。
經過調查,史某承認了自己高空拋物的行為。喜愛喝酒的他,與家人關系緊張,家人都不愿意和他一起生活。事發前幾天,妻子因為史某酗酒的事情鬧離婚,來到他的住處。因為擔心妻子發現酒瓶,史某便把喝完的空酒瓶扔出了窗外。
針對上述事件,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解讀:
從民事責任角度,拋物者史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本案中,史某從18樓拋擲酒瓶致李先生車輛受損,需賠償車輛維修費(以4S店定損為準)、替代交通工具費用及因處理事故產生的誤工損失。若史某拒不賠償,李先生可通過民事訴訟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其個人財產。
物業公司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物業負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義務。若小區未安裝仰角高空監控攝像頭或未定期開展高空拋物警示宣傳,物業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20%-30%的補充賠償責任。若物業能證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如張貼警示標識、安裝防護網等),可免除責任。
除了民事賠償,史某還面臨刑事責任,史某從18樓拋擲酒瓶,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符合《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動機(隱瞞酗酒)雖不影響定罪,但可能作為量刑從重情節(如明知樓下有行人仍拋物)。酒瓶上未受污染的DNA生物檢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經合法程序提取并比對的DNA證據可直接作為定罪依據。
陳平凡表示,類似的情況,嫌疑人還可能因加重情形,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拋物時樓下有行人或可能引發火災(如酒瓶內殘留酒精),即使未實際造成傷亡,也可能構成《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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