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半年、訂婚擺宴、婚房共處。第二天女方報警:被強奸,結果男方被判三年。今天山西中院剛剛維持原判。
我從刑事律師的角度根據大家的熱點關心,一個個梳理:
一, 訂婚了,還能構成強奸?
這里是訂婚,不是登記結婚,只要是發生關系時違背婦女意志就是強奸。那如果登記結婚了的,中國的司法判例對于婚內強奸還是比較克制的,除非是雙方在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違背女方意志,一般都不會判成立強奸。
提兩點,一、女方已經明確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為,二,女方一直堅持是被迫的,對于后面的女方媽媽要求房子加名,那是事后,不能改變女方案發時的不情愿。
二.沒有精斑、處女膜完好,也能定罪?
網友質疑女方檢查時“處女膜完整”,案發現場物件“未檢出精斑”,為何還能定罪?
法律上只要男方插入就算既遂,無需射精,不以處女膜破裂為要件。
而醫學上,處女膜因人而異可彈性極強,不代表未發生插入。反過來,也不能以處女膜破裂,就認定有強奸行為。
不是“沒留下證據”就無罪,而是要看所有證據是否形成證據鏈。
據被害人陳述,早在兩人交往之初,女方就跟男方說過,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為,并且是堅決抗拒,而那天在婚房里,男方強行要與她發生性關系,為了反抗,女方試圖逃出房間喊“救命”,卻被男方強行拖拽回了案發現場,女方還點火燒臥室的窗簾和柜子企圖自救。最后女方左右大臂和右手腕處,均有淤青,手機也強行被男方拿走。
同時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的證據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報告,男方席某某與女方母親的對話錄音。女方母親問“你對吳某某進行強暴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席某某作出了肯定性答復。
這 個在刑法上構成對涉案強奸行為的自認,能夠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依據以上足以認定席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
三、該案二審維持原判,三年,已屬輕判
強奸罪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系,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我一直有跟進該案,也從案發到一審,根據官方及被告的披露認為男方構成強奸,當時一直被大多網友指責。
這個可以理解,因為這是一宗強奸案,依法是不公開審理的,我們看到的都是男方披露的證據,檢方及被告方的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是不能案件審理信息的。被告一個厲害的地方是,男方的媽媽作為以公民辯護人的身份出庭參與訴訟, 她能接觸第一手案件審理信息,而且沒有像律師職業約束,她冒險向外披露了。請留意,她是一方的當事人家屬,會有明顯的立場傾向。
立場無對錯,事實有真偽。盡量看清事實再判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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