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平臺同一筆名,
誰才是真正的網絡小說作者?
上海松江區法院根據“署名推定”原則和
作品創作規律確定作者身份
作品的署名是判斷作者身份的依據,網絡小說中,作者一般不直接署真名,而是以筆名替代。如果同一篇網絡小說出現在不同的網絡平臺,所署筆名相同但真名不同,又應當如何判斷誰是真正的作者呢?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甲公司是“美麗小說網”的運營方。2019年5月,李某為成為“美麗小說網”的簽約作者,通過電子郵件向甲公司發送《T小說》的大綱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甲公司與李某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約定李某將該小說著作權獨家轉讓給甲公司,協議附件為簽約作者李某的資料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2019年6月起,甲公司獨家上線并更新“阿巴巴”撰寫的《T小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間,李某通過電子郵件分多次向甲公司發送小說章節文稿,共計500余章,字數達110余萬字。
2023年9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大眾小說”APP中向公眾提供了《T小說》的在線閱讀與下載服務,署名也是“阿巴巴”。經比對,“大眾小說”APP中顯示的《T小說》內容與“美麗小說網”中《T小說》內容一致。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2萬余元。
乙公司辯稱,2018年3月,鄭某與北京某傳媒公司簽訂權利轉讓書,將《T小說》著作權轉讓給北京某傳媒公司,轉讓書顯示鄭某筆名為“阿巴巴”。其后,北京某傳媒公司將《T小說》著作權層層轉授權至乙公司,故乙公司在“大眾小說”APP提供《T小說》是經過上游權利人合法授權,不構成侵權。
審理中,乙公司表示,其在涉訴后才要求授權方提供涉案小說完整的授權材料,且已在APP下架《T小說》,同時認為甲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院審理后認為,作者的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筆名。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涉案小說作者署名為“阿巴巴”,但甲公司的證據顯示“阿巴巴”的真名叫李某,而乙公司的證據顯示“阿巴巴”的真名叫鄭某。李某與甲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時,填寫了作者資料表并附有身份證件,同時還提交了作品大綱。作品大綱記載的內容與《T小說》的故事人物、故事背景、故事主線基本一致,結合李某向甲公司發送電子郵件的交稿情況,符合一般網絡小說創作規律,可認定李某創作完成了《T小說》。相反,乙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鄭某的筆名為“阿巴巴”,但未附有任何可證明鄭某真實身份的材料,其創作過程、交稿過程亦無從考證。綜合以上情況認定李某系《T小說》的真實作者。
鑒于乙公司提交的鄭某系《T小說》原始作者的證據存在明顯瑕疵,且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法院難以認定乙公司取得了作品傳播授權。乙公司在其經營的“大眾小說”APP中傳播《T小說》,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乙公司的行為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據此,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的篇幅、知名度、創作難度、乙公司侵權行為的方式、傳播范圍、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以及甲公司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一審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階段,乙公司與甲公司達成調解方案,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款項4萬元。
法 官 說 法
在紙質媒介時代,作者一般將所寫文字作品落筆于手稿之上,因此手稿是證明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據。互聯網時代,許多網絡小說作者的創作過程多借助于計算機完成,且這些作者多不署真名而是以筆名替代,使得認定作者身份的難度進一步加大。根據“署名推定”原則,作品的署名是判斷作者身份的依據,而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也可作為確定作者身份的證據。通過以上證據不能判斷作者身份的情況下,應結合作品的創作規律,如作家的寫作風格、創作類型、用詞習慣、語言風格,作者本人的生活履歷或著作財產權所獲經濟利益的流向等來進行綜合判定。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證據均證明涉案小說作者使用“阿巴巴”作為筆名,但二者的真實身份卻并不一致。法院認為,與甲公司簽約的李某,其簽約過程、創作過程、交稿記錄符合網絡小說的一般規律,且李某的身份信息可查。相反,無任何證據證明鄭某創作了涉案小說,且鄭某的真實身份無從考證。法院綜合以上因素認定李某系涉案小說的作者。
網絡小說平臺作品的來源一般有兩種:一是直接由作者轉讓。在轉讓的情形下,平臺需要審核作品的作者身份信息、稿件來源和署名、內容是否合法、轉讓的財產權內容;二是經過作者或者上游權利人授權。此種情形下,平臺除審核作品以上信息外,還要審查授權的權利類型(著作財產權類型)、授權方式(如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一般許可)、授權期限、授權鏈路等。平臺應當在約定的授權范圍內使用作品,不得超越權限使用作品版權,以避免陷入侵權糾紛。
本案被告在涉訴后雖立即將被訴侵權作品作下架處理,但其事先未能審查作品的完整授權鏈路,特別是作者的身份信息,涉訴后才要求授權方提供涉案小說完整的授權材料,存在明顯過錯,故法院結合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對于網絡文學的盜版侵權現象,網絡小說作者需要用好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以便后續維權所需:要注意保護作者身份。創作完成后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做好署名工作,保留作品的底稿、交稿記錄等原始載體,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或者時間戳認證;要注意著作權歸屬。明確與他人特別是網絡平臺的合作模式是著作權轉讓、著作權許可使用、合作創作還是委托創作,明確作品后續開發收益的歸屬;要注意著作權轉讓、授權內容。每一項著作權都具有獨特的價值,在網絡文學中,作者尤其需注意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