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個燒腦的思想實驗——忒休斯之船。
忒休斯之船悖論
這個思想實驗最初是由希臘哲學家普魯塔克提出來的。忒休斯是古希臘的大英雄,雅典人將其從克里特島歸還時乘坐的船留下來作為紀念。隨著時間的推移,船上的木板開始腐爛,雅典人便拆掉壞木板換上新的木板。久而久之,這艘船的每塊木板都被換了一遍。
那么問題來了,更換木板后的船還是之前的那艘忒休斯之船嗎?(為了方便和后面的區分,我們稱之為船A)
如果是同一艘船,它和原來的船又有哪些共同之處?如果不是同一艘船,那么它是從什么時候開始不再是原來的船,是在更換第一塊木板之時,還是在更換了所有木板之后?
在古希臘,赫拉克利特、蘇格拉底、柏拉圖都曾經討論過相似的問題。比如赫拉克利特有句很有名的話: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在他看來,河水一直在流動,兩次踏進的河流中的河水必然發生了變化,所以兩次踏進的河不再是同一條河。
雖然赫拉克利特的出發點是“萬物皆變,無物常駐”的生滅變化說,但同樣也道出了忒休斯之船同樣的問題:即如何定義物質的同一性,物質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不同狀態是否屬于同一物質,界定的標準是什么?
到了近代,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和洛克也分別針對這個問題做了討論,并提出了許多變種問題,如洛克的襪子和祖父的短柄斧。
洛克的襪子,說的是洛克有一雙襪子,穿得時間久了出現了破洞,于是他便用布在襪子上打了一個補丁,后來補丁越來越多,最后原來的襪子都破損了,整個襪子都是由不同顏色和布料的補丁組成,那么此時這個襪子還是之前的襪子嗎?祖父的短柄斧也是類似的場景和問題,此處就重復講述了。
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對忒休斯之船問題進行了擴展,十分有趣:如果用忒修斯之船上取下來的老木板重新建造一艘新船,我們稱之為船B。那么兩艘船中哪一艘才是真正的忒修斯之船?
由此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問題:維持事物變中之不變的根本是什么?是形式還是組成元素?
約翰.洛克
組成元素是否是根本?
如果將組成元素看作事物的根本,那么經過木板替換的船A與原有的忒休斯之船完全不是同一艘船,那是不是可以說用原有舊木板重新建造的船B就成了忒休斯之船呢?
顯然不是這樣的,因為這里存在著一個量變的問題。
如果說組成元素是決定物質同一性的根本,那么忒休斯之船在換掉第一個木板的時候,甚至是經過一點磨損的時候,它就已經不再是原來的船了。
擴展開說,任何事物都在不斷變化不斷損耗,那是否便不存在物質同一性和連續性的問題了呢?
以人體來說,我們的身體都是由基本粒子構成的。從我們誕生那一天起,一刻不停地進行著新陳代謝,新陳代謝的速度比我們一般人想象的快得多。今天組成你身體的粒子,與昨天有很大不同,和十幾年前相比更是完全不同。
那么當所有粒子都重新替換后,你是否還是你?再比如,如果你因為意外失去了一條腿,那你是否還是你?
或者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我把一個桌子的所有材料拆解開來,然后毫無遺漏地重新組合成了一張床,兩者組成元素完全一致,那是否這張床就是原來的桌子呢?顯然也不是。
因此,無論從正反兩個角度去論述,物質的組成元素(無論如何細分)都無法作為物質不變的標準。
那,到底是什么呢?
亞里士多德的形式因
亞里士多德認為可以用描述物體的四因說解決這個問題。構成物質的材料是質料因,物質的設計和形式是形式因,形式因決定了物體的本質。基于形式因,忒修斯之船還是原來的船,因為雖然材料變了,但船的形式因沒有變化,因此無論如何更換木板,這艘船仍是原來的忒休斯之船。同理,一個人無論如何新陳代謝,他始終是他自己,不是別人。
亞里士多德
從我們日常習慣來看,這種說法確實更為靠譜,那么是否形式因是保證物質連續統一性的關鍵呢?
在我看來,也并非如此,亞里士多德對于形式因的定義比較籠統,它是材料所要呈現的樣式或概念,這屬于哲學范疇的定義,對于實際事物的界定意義不大。
比如,如果通過更換木板,我將這艘船增大了許多,或者增加了許多新的部件,改得連它親媽都不認識了,按照四因說,這艘船所要呈現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即形式因改變了,那么它是否還屬于原來的船。
同樣一個人身體變殘疾了,或者整過形了,他是否還是原來的他呢?再極端點,他的意識進入到了一個機器上面,他還是自己嗎?
顯然如果單純以形式因不變去判斷物質的不變性也是不恰當的?
如此而言是否就意味著物質不存在同一性和連續性呢?
你可能要說,不存在就不存在,有什么影響嗎,無非都是哲學家的語言游戲罷了。
那就大錯特錯了。
荒謬的殺人無罪說
舉個簡單的例子,張三跟李四借了兩萬塊錢,兩年后張三要李四還錢,李四說:借錢的是兩年前的我,現在的我身體發生了變化,模樣也變了許多,已經不是兩年前的我了,所以我不需要還你錢。
張三說:這是狡辯,你再怎么變還是你自己。即便你身體變了,你還有思想還有靈魂,這是不變的。
李四說:錯了,我的思想和靈魂,在這兩年里變化更大,我的價值觀發生了改變,我的性格變化了許多,要不怎么可能這么無恥呢?
張三無話可說,一刀把李四捅死了。
半年后張三被捕,法官宣判張三的罪,張三不服氣地說:無論我的身體還是我的心靈在這半年的時間都變化了許多,我已經不是半年前的我了,殺人的是彼時的我不是此時的我,你不能判我有罪。
那法官如何去判呢?顯然,張三不能以這樣的理由逃脫懲罰,即便張三逃亡了十年,變化得再多,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必須要為事物的同一性尋找一個不變的標準,否則很多事情都會變得混亂不堪。
那這個標準是什么呢?我認為既不是組成元素,也不是單純的形式,而是“概念”。
事物背后的概念
這里的概念不只是簡單的命名,比如這艘船叫“忒休斯之船”,他叫“張三”。它是對物質各種性質的一種抽象概括。
我們以蘋果公司舉例。蘋果公司從成立之初,無論是領導人、員工、辦公地點還是員工都變了許多,然而無論它如何變化,只要它沒有破產,它始終是蘋果公司。
這里的“蘋果公司(無論名字是否變化)”就是對這家高科技公司的概念,它是人們對于這家高科技公司的人員、產品、架構、理念等所有屬性的一個高度概括,是所有屬性結合的抽象整體。這個抽象整體是不隨屬性變化而變化的,是這個公司保持不變的根本。
柏拉圖
那么對于實在之物呢,我認為有些類似于柏拉圖的理念。柏拉圖認為我們所感所察的種種事物都是不真實的變化的表象,在這些表象背后存在著一個理念世界,這個理念世界中的事物才是真實的不變的。
我認為決定事物不變的根本正是這種理念,當然區別在于這種理念不是柏拉圖認為的實際存在之物,而是對于物質特征的抽象概括。
比如決定忒休斯之船是其所是的是它背后的一個理念,這個理念是人們對其組成元素、形式、功能、目的進行的一種抽象概括,它是決定事物同一性的根本,上面提到的元素和形式因都是這個理念的屬性,這些屬性無論如何變化,它的理念都不發生變化。所以忒休斯之船無論怎么變化,它始終是它自己,哪怕破爛不堪,腐爛成泥。
當然這種理念說更多的是一種哲學假想,難以在實際生活中說明問題。那在實際生活場景中如何判斷一個事物的同一性呢?
人和事物同一性的判斷標準
我認為要將事物分為兩類去對待:
一類是無意識的物質,如忒休斯之船和上面所說的蘋果公司,這類事物只具有物質(廣延)上的一元屬性,保證其同一性只關注物質層面的變化和連續性:
1.物質的形式因不變,即物質的整體結構未發生大的變化,比如這艘船的木板雖然經過了不斷替換,但其整體結構并未發生變化;
2.具備在時空上的連續性,即物質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存在和變化連續不間斷的,所以像霍布斯所說的那個用舊木板重新建造的新船就不再屬于原來的船。
另一類是具有意識的事物,主要指人,這類事物具有物質(廣延)和意識(心靈)二元屬性,因此在判斷不同時空中是否具有同一性前,還需確定判斷一個人是其所是的是意識還是身體。
這個問題相比物質的同一性而言要好回答一些,我們可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我們在一些影視劇中經常會看到兩個人因為某種巧合互換了身體,張三的意識占據了李四的身體,李四的身體占據了張三的身體,那么此時具有張三意識的李四身體到底是張三還是李四,這個問題想必沒有太大爭議,盡管此時張三的身體已經完全不同,但只要他的意識還是張三的意識,那么他就是張三。
同理,如果我們通過某種手段將張三的意識傳入一臺超級計算機之中,即便在生物學上這臺計算機已經不算一個人,但它仍是張三無疑。
由此可見,決定一個人是其所是的是意識,而非身體。
基于此,保證一個人在不同時空中連續同一性的問題就等同于了意識連續同一性問題,而無需考慮身體因素。
我個人的看法應該具備兩點:
一是連續性,意識在時空中的無間斷和認知上的延續性,包括記憶、性格、價值觀、知識、情感等等各方面的連續不間斷。
二是唯一性,假如有一種我們尚不理解的技術,將一個人的意識完全復制出來并且將其上傳到另一具相同的肉體中,那么哪個是他本人呢?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復制出來的意識已經屬于另外一個人,因為意識屬于流動變化的,在復制那一刻兩段意識可能會完全相同,但復制出來的一瞬間,兩段意識就因為各種因素影響產生了分歧,便屬于了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
因此綜上所述,人類與其他事物相比,由于意識的存在,不能一概而論。意識在判斷事物連續同一性的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當然“忒休斯之船”悖論提出兩千年來,很多哲學家都提出過不同的解答,但沒有一種讓所有人都信服的答案,我當然也不敢與這些先賢智者相比,以上不過我個人一些想法,有不當之處歡迎各位朋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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