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煙排放超標,
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除了對其進行行政罰款,
是否還有其他彌補方式?
法院又如何通過司法確認
實現多重意義的生態替代修復?
某百貨公司是集餐飲、娛樂、
百貨零售等為一體的商業綜合體,
其百貨大樓共設有
9個合用油煙管道的油煙排口。
其中,9號油煙排口提供給餐飲公司使用。
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監測發現,
該百貨大樓9號油煙排口
排放油煙折算標桿濃度
不符合《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排放限值,
經專家評估,百貨公司超標排放
大氣污染物的環境損害金額為6278.58元。
之后,區生態環境局與百貨公司
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約定由百貨公司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
即舉辦一次“保護生態環境”主題活動的方式
進行替代修復。
協議簽訂后,
區生態環境局與百貨公司
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受理了
雙方關于司法確認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申請,
區檢察院作為支持磋商機關參與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
百貨公司對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
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無異議,
亦認可專家評估的賠償金額。
申請人雙方為實現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
自愿達成以環保公益宣傳
為替代修復方式的協議,
體現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
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最終法院裁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后百貨公司通過
在商場大屏幕制作宣傳海報、
設立普法宣傳點、
向來往群眾發放宣傳冊等方式
開展了環保公益宣傳,
取得較好社會效果。
注:原為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法官
一、商業綜合體經營管理者需對商場超標排放餐飲油煙廢氣承擔法律責任
大型商場餐飲油煙廢氣超標排放會直接導致空氣質量下降,并與其他有害物質反應形成二次污染,引發附近居民呼吸系統疾病,影響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商業綜合體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共用煙道及油煙凈化措施、異味處理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排放的油煙不超過國家和本市油煙排放標準,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本案中,該百貨公司未盡到商場油煙廢氣達標排放和共用煙道及油煙凈化措施管理責任,導致相關餐飲商戶長時間超標排放油煙,污染大氣環境,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環保公益宣傳是一種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方式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采取直接修復方式使生態環境恢復到原有狀態;二是采用替代方式進行生態環境彌補,如補植復綠、碳匯補償、公益宣傳、勞務代償等;三是采取金錢賠償的方式計算受損生態環境造成的財產損失。替代性修復方式是在直接修復不具有可行性的情況下所采取的措施,主要適用于因生態環境受損的不可逆性,客觀上確實無法完全修復或采取修復措施可能造成更大的生態環境系統損害,或者采用直接修復方式會導致費用過高、無法計算等,顯失公平。
本案中,商場餐飲油煙廢氣超標排放導致的大氣污染具有不可逆性,無法通過事后彌補或簡單的金錢計算受損害的生態。生態環境部門不局限于單純的行政罰款,而是創新運用替代修復方式,讓責任主體直接參與到環保普法中,讓違法成本可視化,實現“違法者”向“普法者”的身份轉化,增強其責任感和使命感,實現了教育、懲戒和普法宣傳的多重效果。
三、多部門協同共推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
圍繞本案大型商場餐飲油煙廢氣超標排放問題,法院、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責任企業從不同社會角色出發,合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和修復工作。法院以司法確認的形式確定涉案百貨公司通過公益宣傳方式進行替代修復可行有效,進一步拓展替代修復的形式和方法,增強替代修復的靈活性與多樣性,體現出“政府監管+侵權擔責+司法保障+公眾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創新,生動詮釋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治理理念。
楊偉東
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協委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法律合規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隨著大型商場周邊居民投訴餐飲油煙問題逐漸增多以及人民群眾對良好空氣質量的更強烈需求,大型商場餐飲油煙排放問題成為城市治理中平衡商業活力與環境保護的一大挑戰。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以商業綜合體經營者的管理職責為突破點,開展大型商場餐飲油煙綜合治理,突破傳統“罰款+整改”的單一模式,選擇環保公益宣傳作為大氣污染替代修復方式。對此,法院通過司法確認的形式給予正向司法反饋,以個案示范推動類案治理,既體現了司法對環境保護創新探索的支持,也彰顯了法治建設與民生需求的深度融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二、《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第十三條(共用煙道及設施的管理要求)兩個及以上餐飲服務項目共用一個煙道及油煙凈化設施、異味處理設施的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共用煙道及油煙凈化設施、異味處理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排放的油煙不超過國家和本市油煙排放標準。
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款規定的維護和管理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二十條 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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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楊建軍、黃詩原
攝影:李鶴冬
漫畫:傅婷煦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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