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進一步強化中小企業權益保障機制,完善支付監管體系,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和總體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振市場主體信心。
武丹/制圖
作者|孟強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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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經國務院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在指導思想、工作機制、法律責任、配套政策和政府監管等方面作了重大修訂,旨在進一步強化中小企業權益保障機制,完善支付監管體系,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和總體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振市場主體信心。同時,完善相關機制以確保政策有效實施,著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完善頂層設計,健全制度機制
在頂層設計方面,《條例》強調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并增加了基本原則條款。即,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要“堅持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
同時,《條例》系統性構建了治理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的制度框架,細化權責分工,健全體制機制。例如,《條例》強化了國務院及地方政府的統籌協調職責,明確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 管、市場監督管理等多部門的協同監管機制,要求省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健全制度機制。
規范支付行為,強化支付責任
相對而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資金更有保障,采購貨物和服務規模大、金額高,作為“甲方”議價能力強,位居優勢地位。而作為“乙方”的中小企業則競爭激烈,議價能力弱,話語權較小,在合同中處于劣勢。《條例》吸取近些年的實踐經驗,設“款項支付規定”專章,重點作了四個方面的修訂,以規范支付行為,強化支付責任,從而遏制實踐中的變相拖欠行為。
嚴格付款期限限制。《條例》增加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即使合同另有約定,也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否定“背靠背”條款的效力 。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采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后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付款進度”作為支付條件的條款被稱為“背靠背”條款,是司法實踐中引起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發布《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條例》明確禁止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徹底否定了此類約定的效力,避免中小企業被迫簽訂“背靠背”條款。
規范非現金支付方式。《條例》明確禁止強制使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防范通過非現金支付變相延長付款周期、增加兌付風險。
明確對無爭議款項的付款義務。《條例》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及時付款、先行付款,避免因局部爭議導致整體款項拖欠。
完善監管措施,強化監管責任
有效監管是確保有關主體依法及時全面履行支付義務的關鍵。對此,《條例》設“監督管理”專章,推動建立和完善四個方面的制度以完善監管措施、強化監管責任,建立預防、監管、追責的全鏈條監管體系。
建立定期工作匯報制度。《條例》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匯報,加強督促指導,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建立約談通報制度。《條例》明確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嚴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等情形,政府相關部門可以采取函詢約談、督辦通報等措施。
完善投訴處理機制。《條例》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國務院相關負責部門建立國家統一拖欠投訴平臺,并規定了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處理投訴部門的工作流程及處理投訴的相關時限,確保中小企業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和支持。
細化限制和懲戒措施。《條例》明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的公示手段,對拖欠者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格局。
完善政策實施保障,強化法律責任、金融支持與政策協同
《條例》從法律責任、多元主體共治等多方面作了配套規定,完善政策實施保障,強化了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與政策協同。
設“法律責任”專章,強化法律責任。《條例》規定,國有大型企業拖欠款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管理人員責任;違規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處分責任人。《條例》還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付款請求人或者投訴人的恐嚇、打擊報復和其他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
要求有關行業協會商會加 強行業自律管理。《條例》要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服務;鼓勵大型企業公開承諾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付款期限與方式。
增加金融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支持渠道。《條例》鼓勵、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合同、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增加中小企業信貸投放,降低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優化規模認定服務。《條例》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明確爭議認定程序,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相關部門提供協助,提升認定效率。
總而言之,中小企業如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毛細血管,雖然微小但數量龐大,它們廣泛分布并服務于各個行業和地區,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機會、推動技術創新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讓中小企業的債權依法及時得到實現,才能實現中小企業資金周轉需求,保障勞動者的收入并增加就業機會,進而拉動內需、促進消費升級,提升市場信心與活力。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本次《條例》修訂,積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著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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