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給付撫養費義務,子女成年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否直接向對方主張欠付的撫養費?
讓我們一起來看今日的“拍案說法”。
案情簡介
黃某與蘇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6年10月生育黃小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月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黃小某跟隨黃某生活,蘇某自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黃某與蘇某離婚后,黃小某跟隨黃某生活,蘇某卻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F黃小某已成年并獨立生活,黃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蘇某支付欠付的黃小某撫養費。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黃某起訴要求蘇某支付欠付的撫養費,主體是否適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七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钡囊幎ǎ景钙鹪V時,作為撫養對象的黃 小某已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其父親黃某作為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向蘇某請求支付離婚協議中承諾給付但欠付的撫養費,于法有據,其作為原告主體適格。黃某與蘇某離婚后,黃小某跟隨黃某生活,蘇某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黃小某獨立生活時止,蘇某共計欠付撫養費金額為30000元。
最終,依法判決蘇某給付黃某欠付的婚生女黃小某的撫養費人民幣30000元。
經判后回訪,蘇某已將欠付的該筆撫養費支付給黃某。
法官說法
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承諾給付子女撫養費,系其履行撫養義務的替代形式。不管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還是誠實信用原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索欠付的撫養費,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應自覺按照約定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否則,即使子女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仍然可能因撫養費“吃官司”。
文 稿 | 賀 菊
編 輯 | 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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