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被告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仍拒不向法庭如實供述案件真相,表明你認罪態度較差,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果你能如實供述罪行,我們將最大限度的對你從輕處罰......
辯護律師:公訴人這是在威脅被告人!按照法律規定,被告人有如實供述的責任,但也有合理辯解的權利。被告人已經“穩定”的陳述了案件事實,不能將被告人針對公訴人關于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議的異議,就視為不如實供述、不認罪,而面臨從重處罰......
以上庭審視頻,應該是幾年前還在庭審直播階段留存網絡的。你認為究竟公訴人的法律觀點對,還是辯護律師的觀點對?在視頻的留言區,律師的觀點得到了絕大多數網友的支持。但是在具體案件的司法現實中,公訴人的上述庭審表現,是不是已經成為了司法常態呢?律師即便如此辯護,會不會受到法官的支持呢?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確立。作為一項嶄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近些年司法機關都在通過司法考核等方式大力推進認罪認罰制度,說白了就是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辯護律師、法院認同公訴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法律定性、量刑建議。
說一組司法數據為證:2025年2月26日,最高檢副檢察長苗生明介紹,2024年1月至11月,8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在檢察環節認罪認罰。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122.6萬人,法院采納量刑建議118.5萬人,采納率96.8%。
此前的2023年3月,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有,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已超過90%。2022年,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量刑建議采納率98.3%;一審服判率97%;2024年3月,最高檢工作報告中,2023年超過90%的犯罪嫌疑人在檢察環節認罪認罰,一審服判率96.8%。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顯示,2024年全國法院系統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再審改判無罪83件101人,同比減少4件21人。檢察院起訴163.1萬人,其中有86.9%141萬多人認罪認罰,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1412825人,其中確定刑量刑建議占95.6%。
法院采納量刑建議1364611人,采納率96.6%,其中,審判階段法院建議調整量刑15.86萬人。法院判決598人無罪,無罪判決率萬分之3.7。
以上表格顯示,2015年,我國刑事公訴案件無罪判決為667人,當年刑事案件總判決人數為123.2萬人,無罪判決率為0.05%,之后的2016年無罪判決率為0.053%,也是近10年來的峰值。2018年推行認罪認罰制度之后至2024年,無罪判決率大體在0.03%左右徘徊,相比之前萬分之五,少了近四成。
網上,很多法律人士都在分析法院無罪率低的成因時,都將原因之一歸結為認罪認罰率以司法考核的方式在司法機關強制性推行。有律師感慨,有了認罪認罰制度之后,辯護律師的作用基本形同虛設了,以至于刑事律師越來越沒有案子了。
有律師發文寫道,越來越不想代理刑事案件了,在法庭上多少提點案件異議,就被司法機關認為是慫恿當事人抵觸認罪認罰,有意為難辦案人員,甚至換來了當事人受辦案人員的“教育”,認為律師提出異議是在嘩眾取寵,提了不但沒有用反而會害了自己。與此同時,“第二公訴人”的稱號,開始成了某些律師的稱謂。
有些法律人認為,如此的現象是不正常的,提出檢察階段認罪認罰長期作為司法考核標準的推行,雖然被某些司法人員看來是化解刑事案件矛盾、提高刑事審判效率的有效手段,但長期處于80%90%的適用率、法院90%的采納率,實際上等于將刑事案件的審判權移交給了檢察機關。
例如,上述的庭審視頻中就可見,公訴人的這番底氣十足的訊問,哪里還能看出是公訴地位,分明就是在行使司法審判權。“如果你不如實的供述,就是藐視法庭”、“如果你執迷不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果你如實供述,我們將最大可能的對你從輕處罰”,這分明是代表法官在下判決前的“最后警告”啊!
別看網上針對公訴人的質疑如潮,可真到了具體案件中,檢察官真的會具有作用案件法律適用的作用的,因為,法院也是要考核認罪認罰適用率的。
換句話說,各級法院也是傾向于適用檢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議的。更有文章寫過,有公訴人直接跟被告人講,不要到了法院進行辯解,更不要上訴,否則就撤回并且變更對你的量刑建議,要求法院對你加重處罰。看到時候,法官聽我們的,還是聽你的或是律師的。
事實上,“辯解即翻供”,根本就是錯誤的法律認知。《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拒不如實供述罪行就是“藐視法庭”、“法律的嚴懲”,但凡能明白這話的意思,也知道這就是在加重處罰的方式威脅被告人“證實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是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并不是意味著就是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221號指導案例(姜方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案)中有: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能認定為翻供,如實供述與被告人行使辯解權并沒有根本的沖突。悔罪表現與被告人行使辯解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被告人悔罪與行使辯解權同屬行使刑事訴訟權利的范疇,兩項權利之間并不互相排斥。如果以被告人行使了辯解權就認為其無悔罪表現,無疑是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變相剝奪。
公訴人在法庭上如此強勢,刑事司法不能陷入“坦白從寬、辯解從嚴”的怪圈,不能在法律條文中推行“審判中心主義”,到了司法案件中就成了“檢察中心主義”,打著認罪認罰的名義,不準不讓被告人提出辯解、律師提出罪輕或無罪的辯護意見。
20多年前,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陳興良就曾經在《中外法學》2000年第6期上刊文《從“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提出檢察官不能成為“法官之上的法官”(今天第三篇文章推送)。
20多年過去了,認罪認罰率、量刑建議采納率的居高不下,法院無罪判決率常年萬分之三,以至于檢察官在法庭上公開代表法官在講,“如果......我們將最大限度的對你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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