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餐飲服務市場秩序,強化平臺與商家的責任意識,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貴陽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嚴厲打擊網絡餐飲違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一批網絡餐飲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現公布如下:
案例一:貴陽市南明區某餐飲店經營場所環境臟亂差案
2025年1月10日,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明區某餐飲店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商家存在經營場所環境臟亂差、食材混放的情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6日,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至該商家復查,發現其經營場所環境臟亂差、食材混放問題并未改正。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貴陽市清鎮市某餐飲店未履行進貨時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4年10月30日,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清鎮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其豬肉未見檢驗檢疫票證以及供貨商的主體資質,當事人現場也無法提供,當即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8日,依法對該餐飲店進行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豬肉的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證明及供貨商的主體資質,但現場未見其他相關食品的合格證明及供貨商的主體資質。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云巖區某餐飲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12月18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檢查中發現,云巖區某餐飲店無法提供食材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針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前進行改正。
2024年12月31日,依法對該餐飲店進行復查,當事人仍無法提供食材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且當事人稱未查驗食材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云巖區某小吃店食品加工場所環境臟亂差及從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案
2025年3月13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檢查中發現,云巖區某小吃店食品加工場所環境臟亂差,從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人員未取得健康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烏當區某餐飲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烏當區某餐飲店經營的自制白饅頭,經檢測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烏當區某餐飲店未規范使用三防設施、后廚衛生臟亂差、從業人員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案
2025年3月14日,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無堂食外賣未規范使用三防設施、后廚衛生臟亂差、衛生間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食品未張貼標簽標識、從業人員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案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第(八)項之規定。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業整改,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來源/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文卓異 責編/謝茜 審核/鄺亞航 終審/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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