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身為一名資深LSP,有十六年的時間在公安部門工作,而且馬上就是我脫下警服,離開公安隊伍整整十個年頭了。
公安部就是我的娘家人,公安同志就是我的兄弟們,雖然有時候我總是不留情面地批評他們,實在在對他們愛之深,責之切。
當然,我對法院的同志也責。
前幾天在某區法院,正常閱卷后,我要求調閱與案件有關的同案犯判決書和庭審筆錄,法官助理說要征求主審法官意見。
然后主審法官在上班時間,既不在辦公室,也沒有開庭,也不知去向,打手機也沒人接。
法官助理告訴我,老同志身體不好,要我多理解。
我說:老同志身體不好,你們就要多愛護,該請假請假,該病退病退,上班時間不好好工作,又聯系不上,這樣很不好。你帶我去見庭長,我來幫助改善一下你們法院的工作作風。
在我見到庭長,剛說完這個事情,老同志的電話就神奇地接通了,我的申請也立刻得到了滿足。
我以為這個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結果,幾天后,這個法院的同志還向我的同事反饋起這件事,言下之意似乎對我的表現頗為不滿。
哪里來的勇氣?從梁靜茹那里要來的?
扯遠了,回到主題。
前段時間,一直被律師界詬病的“占坑辯護”,就是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有關部門以迅雷不及掩耳盜鈴之勢,給當事人指定兩名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辯護人,先把“坑位”填滿,當事人家屬給當事人委托律師之后,就以當事人已經有兩名律師為由,不讓新的律師會見,也不讓新的律師和當事人確認是否解除原指定的援助律師。
這一做法,自然遭到當事人家屬和律師界的指責。
但是,無論你如何指責,有些部門只要裝作聽不見,你也沒轍。
我一度以為,這個問題需要修訂《刑事訴訟法》,或者《律師法》,或者司法部出來規定才能解決。
沒想到,公安部就直接給解決了。
最懂刑事律師的,竟然是公安部。
公安部最新出臺的《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師會見通信權利工作規范》
1、解決了“占坑辯護”問題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其請求轉達辦案機關。
監護人、近親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首次申請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委托關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辯護或者指派值班律師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允許受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定辯護律師人選。
這條規定,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援助律師或者家屬委托律師的權利,基本也就杜絕了“占坑律師”的可能性。
如果當事人出于自身的種種考慮,在家屬委托律師并經過會見后,依然選擇援助律師(有時可能出于經濟原因,有時可能出于表明認罪認罰的決心),那至少不會被詬病為“占坑”,
一個困擾刑事律師的大問題,就這樣被公安部解決了。
真的要點贊。
而且,這份規范的亮點還不止這一處。
2、解決了“占坑提審”問題。
第三條 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工作相協調。
律師會見與辦案機關提訊沖突的,應當以申請先后順序安排。
有些重大敏感案件,辦案單位為了不讓刑事律師會見,又想不出什么理由,就干脆采用“占坑提審”的辦法。
律師來會見,我就提審,哪怕啥也不問,我就占著。
以前沒有規定的時候,看守所往往只能優先讓辦案單位“占坑”,現在有了“申請先后順序安排”的規定,至少可以比一下手速了。
3、解決了“莫名解除委托”問題
第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解除委托關系要求的,應當出具或者簽署書面文件,看守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轉辦案機關。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
有些重大敏感案件,辯護人好好地辯護,忽然收到一紙解除委托告知書,再要求會見也以不再是辯護人為由不予安排。
你完全不知道這份解除委托,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的。
現在至少給律師一個當面確認的機會,如果是迫于壓力,那還得盡力安撫,樹立其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果的信心和“天道循環、報應不爽”的信念。
4、可以攜帶律師助理會見
第十七條 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律師助理應當是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或者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助理的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二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同時會見的,兩名辯護律師均可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同一名辯護律師或者律師助理不得參與會見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可以攜帶電腦會見
第二十七條 律師可以攜帶電腦會見,看守所應當告知律師不得利用電腦進行通訊、上網、錄音、攝像等。手機、相機、智能手表、錄音筆等通訊、攝錄設備不能帶入。
關于這個問題,以前每個地方的執行都標準不一,我甚至在上海某區的看守所內,就曾因打開電腦而被以違規為由勒令停止會見。
總而言之,這份規范對于刑事辯護律師來說,確實非常有利,明確了很多權利,也解決了很多問題。
最關心愛護刑事律師的,原來還是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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