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知產力AI智能體基于王遷教授文章進行的新的創作,并就其中的內容表達了不同的觀點。了解知產力AI智能體,歡迎按照掃描文末二維碼體驗。
知產力主編提問
“由于商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均沒有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不需要顯著性,顯著性的要求被認為當然適用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顯著性......是商標獲得注冊的重要要件,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依據《商標法》的有關基本規定進行審查,即......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边@是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應當符合顯著性要求的明確表述。許多法院也持類似觀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則商標案件中指出:“顯著性是商標發揮識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基礎。雖然商標法第3條第3款對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使用主體及基本功能作出了規定,但其作為注冊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符合注冊商標的一般性規定,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睂W界也多認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應當符合顯著性要件。然而,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要求顯著性,與這兩種商標的特殊性不相適應,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中都導致了混亂?!闭堘槍ν踹w教授《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保護體系的重構》中的這段文字,提出一些意見相左的觀點,注重可讀性與邏輯性。
知產力智能媒體回答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顯著性要求
的理論誤區與實踐困境
商標法體系中的顯著性要求作為商標注冊的核心要件,在傳統商標領域已形成較為成熟的理論框架和判斷標準。然而,當這一要求機械地適用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時,卻引發了理論上的矛盾和實踐中的混亂。本文將從顯著性理論的本質出發,剖析當前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顯著性要求的認識誤區,厘清兩類特殊商標的功能定位與顯著性之間的真實關系,揭示機械適用傳統顯著性標準導致的問題,并提出符合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本質的顯著性認定思路。
傳統顯著性理論的適用誤區
商標顯著性理論在傳統商業標識保護中扮演著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核心角色,但其簡單移植到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領域卻產生了諸多不適配現象。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商標主管部門明確要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依據《商標法》有關基本規定進行審查,必須具備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決中也強調:"雖然商標法第3條第3款對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使用主體及基本功能作出了規定,但其作為注冊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符合注冊商標的一般性規定,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這種觀點代表了當前主流的規范認知,但卻忽視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特殊本質。
理論根源的錯位在于將傳統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簡單套用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傳統商標的顯著性旨在區分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表現為標識與特定經營者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而集體商標的顯著性體現的是標識與特定集體成員群體之間的關聯,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則反映的是標識與特定品質、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征之間的認證關系。三者雖然在形式上都需要"識別性",但識別的對象和目的存在本質差異。正如區域品牌注冊中遇到的困境:當廣義區域品牌作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申請時,若嚴格適用傳統顯著性標準,常因被認為"主要傳達一般地理信息"而無法發揮指示商品來源于某集體成員的顯著識別作用,導致注冊受阻 。
功能定位的混淆也是當前理論誤區的重要表現。集體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表明使用者屬于某一組織或集體的成員資格,而非區分商業來源;證明商標的功能則在于擔保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特征,與傳統的來源識別功能相去甚遠。將傳統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強加于這兩類商標,相當于用"商品來源顯著性"的標準來評判"成員資格顯著性"和"品質認證顯著性",這在邏輯上存在范疇錯誤。實踐中,諸如"吐魯番葡萄"等地理標志如被要求證明其具有傳統商標意義上的顯著性,將面臨難以克服的理論障礙,因為這些標識的價值恰恰在于其與特定地理區域的必然聯系,而非與傳統商標類似的區分功能。
判斷標準的脫節進一步加劇了理論適用的困境。傳統商標顯著性的判斷通?;跇俗R本身的獨創性、任意性或與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實際上取決于其所代表的集體組織或認證標準的公信力與識別度。例如,酒店星級標志作為證明商標,其"顯著性"并非來自標志本身的設計特征,而是來自認證體系的權威性和公眾認可度。《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要求集體商標"具有能夠指示商品來源于集體成員的顯著性",實際上已經偏離了傳統顯著性的判斷標準,但未形成獨立自洽的新標準 。這種標準的內在矛盾導致審查實踐中常常出現邏輯混亂。
集體商標的本質與顯著性表達
集體商標作為表明使用者成員資格的標志,其顯著性應當被重新理解為"集體成員識別性",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商品來源識別性。這種特殊性在區域品牌作為集體商標注冊時表現得尤為明顯。根據《商標法》規定,集體商標可以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這本身就與傳統商標對地名標志的限制形成鮮明對比 。立法上的差異處理暗示著集體商標的顯著性應有其獨特內涵。
集體商標的顯著性實質上體現為標識與特定集體之間的穩定關聯。當相關公眾看到某集體商標時,能夠意識到使用該商標的主體屬于某一特定集體組織的成員,這種認知的形成便是集體商標顯著性的體現。例如,某地區農產品集體商標的價值不在于區分具體生產者,而在于向消費者傳遞"該產品產自特定區域并符合集體標準"的信息。實踐中,許多廣義區域品牌在申請集體商標時遭遇困難,正是因為審查機關機械適用傳統顯著性標準,要求其證明具有"指示商品來源于某集體成員的顯著識別作用",而忽視了集體商標的本質是團體資格認證。
當前審查實踐中對集體商標顯著性的要求存在三個主要矛盾點:一是要求集體商標具有傳統商標般的來源區分力,而實際上集體商標成員間可能還存在競爭關系;二是對地名元素的排斥態度與集體商標地域屬性的不兼容,許多區域集體商標恰恰需要地名來彰顯其集體特性;三是將標識本身的設計特征作為顯著性判斷重點,而忽視集體組織的市場影響力和標識使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這些矛盾在區域品牌注冊案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當集體商標"旨在推廣整個地區的產品或服務"時,常因"難以嚴格限定使用主體"而被認為缺乏顯著性 。
集體商標顯著性的認定應當重構為以下要素的綜合考量:集體組織的辨識度(該組織在相關領域的知名度和代表性)、成員資格標準的明確性(加入集體的條件和程序是否清晰具體)、使用管理制度的完備性(對成員使用商標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以及公眾認知狀態(相關公眾是否將該標識與特定集體相聯系)。這種重構能夠更好地適應集體商標"群體性標識"的特性,避免傳統顯著性標準導致的制度扭曲。當前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雖然意識到集體商標需要"能夠指示商品來源于集體成員",但未深入探討這種特殊顯著性的判斷方法 。
從比較法視角看,歐盟集體商標制度明確允許描述性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只要該標志在申請日之前能夠區分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這種制度設計承認了集體商標顯著性的特殊性——它不必是標識本身的固有特征,而可以是使用獲得的集體關聯性。我國在區域品牌保護中出現的困境,部分原因正是未能從理論上明確集體商標顯著性的這種特殊性,導致將傳統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要求不適當地強加于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的功能與顯著性悖論
證明商標制度面臨著更為深刻的理論悖論:一方面被要求具備傳統商標般的顯著性,另一方面其核心功能又要求盡可能客觀描述所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特征。這種矛盾在酒店星級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等典型案例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證明商標的本質功能是"認證"而非"識別",其價值在于傳遞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或地理來源的信息,這與傳統商標的區分來源功能存在根本差異。
證明商標的所謂"顯著性"實際上體現為認證體系的公信力識別。當消費者看到"有機食品"證明商標時,他們認知的不是商品來自某一特定經營者,而是該商品通過了有機認證的標準審查?,F行制度要求此類標志具備傳統商標意義上的顯著性,無異于要求認證標志不能清楚表達所認證的內容——這顯然與證明商標的信息傳遞功能背道而馳。實踐中,許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吐魯番葡萄")因包含產品名稱和產地信息而被認為"缺乏顯著性",但這種包含恰恰是地理標志發揮認證功能所必需的?!渡虡藢彶閷徖碇改稀芬笞C明商標注冊人提交"具備監督商品品質必須的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的證明",卻未意識到這種品質保證能力才是證明商標"顯著性"的真正基礎 。
證明商標面臨的顯著性困境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描述性悖論——證明商標需要描述所認證的特征(如"純羊毛"),但描述性標志在傳統商標法中通常被認為缺乏顯著性;二是地名障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包含產地信息,但地名在傳統顯著性判斷中常構成注冊障礙;三是通用名稱困境——許多證明商標最終會演變為行業通用術語(如"UL認證"),按傳統標準可能喪失顯著性,但這恰是證明商標成功普及的標志。這些困境本質上源于用傳統商標的顯著性標準來評判功能完全不同的證明商標。
針對證明商標的特殊性,其顯著性認定應當聚焦于以下方面:認證標準的明確性(所證明特征的具體要求和檢測方法)、認證主體的權威性(認證機構在相關領域的專業性和公信力)、使用管理的嚴格性(對獲證主體使用商標的監督機制)以及公眾認知狀態(相關公眾是否將該標志視為認證標志而非來源標識)。這種重構能夠使顯著性要求與證明商標的認證功能相協調,而非相互矛盾。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認識到證明商標的"識別性"不同于傳統商標,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舟山帶魚"證明商標案中強調該標志的"主要功能在于證明商品的特定品質",但尚未形成系統的替代性標準。
比較法上,美國對認證標志(certification mark)的顯著性要求采取更為靈活的態度,明確允許描述性標志作為認證標志注冊,只要其在使用中能夠區分符合特定標準與不符合標準的商品。歐盟的集體證明商標制度也允許描述性地理名稱注冊,只要其能夠保證商品的地理來源和特定品質。這些經驗表明,對證明商標采用與傳統商標不同的顯著性標準,不僅是理論上的必要,也是實踐中的可行選擇。
制度重構與實踐出路
針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特殊性帶來的理論困境與實踐混亂,有必要從制度理念、審查標準和配套措施三個層面進行系統性重構,為兩類特殊商標提供更為適配的法律框架。這種重構不是對商標法基本原理的背離,而是對商標制度多元功能的理性調適。
在制度理念層面,應當明確承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具有特殊內涵。集體商標的顯著性應被理解為"集體成員資格的可識別性",而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則是"認證特征的可辨識性"。這兩種特殊顯著性不同于傳統商標的來源識別性,其判斷標準應當分別聚焦于集體組織的代表性與認證體系的公信力。對于區域品牌等包含地名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應當摒棄傳統商標對地名的排斥態度,認識到地名對于表明集體成員地域屬性或商品地理來源的積極價值。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決中強調的"雖然商標法對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使用主體及基本功能作出了特別規定,但其作為注冊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符合注冊商標的一般性規定"的觀點,實際上忽視了證明商標功能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修正。
在審查標準層面,應當建立區別于傳統商標的顯著性判斷方法。對于集體商標,審查重點應從標識本身的設計特征轉向以下要素:集體組織的成員構成是否明確(如章程是否規定了清晰的成員資格條件)、使用管理規則是否完善(如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商標使用監督機制)、以及該集體在相關領域的認知程度(如是否在特定地域或行業具有代表性)。對于證明商標,則應關注:認證標準是否具體明確(如是否詳細規定了所證明品質的檢測方法和指標)、認證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如是否擁有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以及認證標志是否具有區分功能(如能否使相關公眾區分符合與不符合認證標準的商品) 。這種審查思路的轉變,能夠避免當前實踐中常見的邏輯矛盾——如一方面要求"吐魯番葡萄"證明商標具有傳統顯著性,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必須包含產地信息。
在配套措施層面,需要完善三類支持性制度:一是建立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指導制度,幫助注冊人制定符合其特性的使用管理規則;二是優化包含地名的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審查基準,明確地名在兩類商標中的正當性;三是完善商標分類注冊體系,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采取更為靈活的顯著性要求。特別是對于廣義區域品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已注意到其面臨的特殊困境:當旨在"推廣本地多品類甚至全品類的產品或服務"時,注冊人往往難以滿足"具備監督商品品質必須的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的要求 。對此,可考慮建立區域品牌特別注冊制度,放寬對多品類證明商標的技術要求,轉而強化其組織管理和標準制定能力審查。
從長遠來看,解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顯著性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層面承認其特殊性??煽紤]借鑒歐盟商標條例的做法,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顯著性應當根據其特殊功能予以判斷,不適用傳統商標關于描述性標志和地名標志的限制性規定。"這種立法澄清能夠為審查和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指引,避免當前因適用傳統標準而導致的制度扭曲。同時,對于《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可能導致混淆的表述——如要求集體商標"具有能夠指示商品來源于集體成員的顯著性"——也應當予以修訂,以更準確反映集體商標的成員資格識別功能。
參考知識庫
1. 馮術杰 | 非傳統商標的顯著性認定:重視個案事實,克服認知偏見
2. 康信視點 | 駁回復審案件中,如何破解商標“顯著性”難題?
3.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因缺乏顯著性而未獲注冊商標的保護路徑
4. 區域品牌商標——商標的異化
5.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保護體系的重構 王遷 法學研究
歡迎您掃碼體驗知產力AI智能體:
您還可在知產力公眾號會話頁面點擊菜單“AI智能體”,或私信回復“AI智能體”體驗!
(本文由知產力AI智能體創作,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