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津云
2018年8月,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以下簡稱港大深圳醫院)對一名77歲老人實施了“胰腺癌手術”,切除了老人5個器官,術后三個多月,老人離世。
老人去世后,家屬查看病歷竟發現老人沒有患癌。沒有腫瘤為何要切除5個器官?患者女兒郇女士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經過一、二審審理,法院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郇女士對判決表示滿意,但認為主治醫生應負有刑事責任,她向公安機關報案。
七旬老人 “胰腺癌”術后三個月去世
“如果母親當初沒有做那個手術,或許現在依然健在。”說起往事,郇女士難掩心中悲痛與遺憾。郇女士說,母親張玉華曾經當過兵,身體素質很好,沒想到,一場手術后不久,母親離開了人世。
2018年8月初的一天,77歲的張玉華來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的港大深圳醫院體檢,該醫院為當地三級甲等醫院。經體檢,張玉華膽管有擴張,被該院肝膽胰外科收治入院,入院記錄為:“膽總管擴張查因: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
圖為張玉華的入院記錄
“后來我們得知,膽總管內徑的正常值在6到8毫米,我母親的數值是8毫米,應該是正常范圍內。”郇女士表示,家屬當時不懂,同意入院治療。
入院后,張玉華接受了彩超、CT等檢查,都沒有發現任何占位,5項腫瘤標志物檢驗中,只有兩項比正常值略高。
圖為醫院檢查報告單
“因CT結果顯示胰管擴張,檢查醫生建議做核磁共振進一步檢查,但我母親的主治醫師讓我們做有創的ERCP手術。”郇女士介紹,ERCP手術是用于診斷胰腺疾病、膽道疾病的診斷技術,檢查要從鼻子進入,在胰腺開口的地方切一個8mm的傷口,再用儀器檢查。
2018年8月14日,張玉華接受了ERCP手術。8月16日,病理報告顯示,由于細胞成分極少且部分細胞退變,不足以明確診斷。
2018年8月14日,張玉華接受了ERCP手術
郇女士表示,按照主治醫生的要求,ERCP手術兩天后,他們將母親送到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洲醫院做了PET-CT檢查,診斷意見為“考慮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
ERCP手術兩天后,患者被送到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洲醫院做了PET-CT檢查
“PET-CT檢查結果只顯示考慮惡性可能性大,醫院沒有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就確診是胰腺癌。”聽到母親是胰腺癌的確診后,家人心情非常沉重。8月25日,郇女士接到了醫院的“知情同意書”,上面注明的是“胰腺癌手術”,需要進行全胰腺切除術,要求家屬簽字。
知情同意書上寫著“胰腺癌手術”
“如果醫生跟我們說是懷疑胰腺癌,我們可能會去其他醫院做進一步檢查確診,但醫生確診了胰腺癌,我們就簽署了手術同意書,這是欺騙行為。”郇女士認為。
8月27日上午8時左右,張玉華被推進手術室進行手術,手術持續了8個多小時,手術過程中,醫生未出來和家屬說過術中情況。
9月22日,張玉華出院。
“手術后母親身體一天比一天差,吃不了東西,不停拉肚子,虛弱得不得了,那種慘狀,回憶起來太難受了,母親太痛苦了,出院后沒多久又住院治療。”郇女士回憶,10月10日,母親因“低血糖暈厥、低蛋白血癥”再次到該院住院治療,醫生下了幾次病危通知書,這次住院8天后出院。
11月15日,張玉華突然在家昏厥,第三次入住該醫院,入院檢查發現有“白蛋白低,膽紅素、轉氨酶增高”等肝功能衰竭癥狀。
此后,張玉華病情逐漸加重,被轉至ICU治療。12月2日上午10時左右,張玉華在醫院辭世,享年77歲,死亡原因是肝功能衰竭。
家屬發現老人沒有患癌
法院判決醫院全責
母親去世后,郇女士來到醫院打印母親的病歷,在該醫院的一份“病理圖文報告”中看到,母親的膽囊、周圍的淋巴、胰腺、十二指腸、遠端胃等,均未見惡性證據。
被摘除的器官均未發現癌癥
“沒有癌癥,為何要切掉5個器官?老人5個消化器官被摘除,沒辦法代謝,其他器官慢慢逐漸衰竭,導致離世。”病歷讓郇女士頗為震驚。
郇女士認為,港大深圳醫院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醫院出具的那份“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的報告,便將母親診斷為胰腺癌是錯誤的,還給她做了“全胰腺切除術”,最終導致母親3個月后去世,該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
2019年8月23日,郇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
法院委托廣東中一司法鑒定機構對此醫療糾紛進行鑒定,2019年8月10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被鑒定人診斷為“胰腺癌”,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被鑒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鑒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系,綜上,港大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不良治療后果存在主要因果關系,責任參與度為61%—90%。
圖為鑒定意見書截圖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時,港大深圳醫院稱,張玉華胰頭及胰體尾均有高代謝灶,胰體尾已經明顯萎縮(提示無功能),具有明確的手術指征。該醫院還稱,患者術后三個月出現的肝衰竭原因可能與其所服用藥物有關,與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在對張玉華的診療過程中確存在術前診斷依據不足,手術方式選擇不妥,對于手術方式的選擇未與被鑒定人家屬進行充分溝通,術中未發現病灶時沒有對手術方式進行重新評估的過錯,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認定被告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22年1月11日,法院一審宣判,港大深圳醫院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各種費用共計47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張玉華家人和醫院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余元。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該醫院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患者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系,認定該醫院承擔全部賠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后,港大深圳醫院申請再審。2024年7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其再審申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家屬報警追究刑責
郇女士認可法院判決結果,同時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2020年10月,該案一審期間,郇女士已向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反映此事,一份市衛生健康委問詢筆錄中,一位手術參與者稱:“手術中在表面未能看到或摸到腫塊,我們也是按原計劃施行手術,這次手術不是剖腹探查,冰凍切片不是為了明確診斷,也不需要告知患者及家屬。”
手術參與者承認未發現腫瘤
“即使在術中沒有發現腫瘤,仍按計劃實施,給一個快80歲的老人摘器官,計劃比人命重要嗎?”郇女士非常氣憤。
郇女士還發現一份2018年8月27日的“術后首次病程記錄”,顯示術中診斷:“近端胰管狹窄查因:胰腺腫瘤?”
“手術都做完了,5個器官都摘除了,還在查因,還打著問號。那為什么告訴我們是‘胰腺癌’?為什么不做術中快速病理確診,直接切器官?”郇女士說。
圖為術后首次病程記錄
“術后病理只看到幾枚非典型增生細胞,連實體瘤都沒有,PET-CT為何會考慮胰腺癌?”對于這個疑惑,郇女士來到北京301醫院進行咨詢,咨詢的結果再次讓她驚訝。“主治醫生紀某安排的檢查順序有誤,ERCP手術是有創手術,在有創檢查的傷口還沒有愈合的情況下,就安排我母親去做無創的PET-CT檢查。有創檢查和無創檢查的先后順序不能顛倒,因為PET-CT的追蹤液非常敏感,會在傷口炎性細胞處聚集形成炎性偽影。”郇女士認為。
“作為外科醫生,紀某不可能不知道剛做完有創檢查不能馬上去做無創的PET-CT,而且,按正常情況下,做PET-CT需要預約,他卻為我們安排‘快速通道’,在母親做完有創術后兩天就去做了檢查。”郇女士認為,紀某是故意為之,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
2021年5月,郇女士以紀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公安報案,但至今未立案。
據郇女士了解,紀某目前還任職,港大深圳醫院未得到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的行政處罰。對此,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復函稱,經調查,該醫院涉嫌存在未及時告知病情等醫療服務信息的行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故對該違法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已對該院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復函
津云新聞記者在港大深圳醫院預約掛號網站查詢,資料顯示,紀某目前是肝膽胰外科副主任、主任醫師,目前仍在接診。
“據我所知,在我母親去世前的同一年,紀某也發生過沒發現患者有腫瘤,摘除器官致死的事件,同樣是賠償解決的。如果當時家屬追究他刑事責任,我母親的事情就不會發生,這樣的醫生應該得到法律的制裁。”郇女士說,從2021年以來,她多次報案無果,警方既不立案,也不予不立案通知。
未發現腫瘤仍切除器官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或相關刑事責任?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認為,本案中,廣東中一司法鑒定機構和法院均認定,港大深圳醫院的過錯與張玉華的不良治療后果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因此,主治醫生紀某涉嫌醫療事故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范辰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范辰律師認為,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的處罰并不恰當。“《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張玉華于2018年12月2日在醫院辭世,其家屬于2020年10月向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反映此事,此時行政處罰并沒有超過兩年的時效。”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故意傷害罪要求犯罪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醫生進行手術通常是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并非故意傷害患者,即使后續證明診斷錯誤,也不能直接認定醫生存在傷害故意,所以很難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本案中,張玉華的主治醫師僅依據外院的檢查報告就診斷為胰腺癌,而且在手術過程中沒有發現病灶時沒有及時告知家屬,也沒有對手術方式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繼續進行手術,這種做法屬于對患者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
付建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可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能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同時也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津云新聞記者致電郇女士報警的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至截稿沒有得到回復。
記者 |勞韻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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