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一、基本案情
趙某駕駛的兩輪自行車搭乘萬某沿某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小區附近時因操作不當,致乘坐人萬某從自行車上摔倒在地,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述交通事故:“當事人趙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萬某不承擔責任。”之后,萬某將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上述交通事故給萬某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本次事故的成因及責任劃分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本院予以確認,趙某辯稱其與萬某之間構成好意同乘,因雙方系鄰里關系,相約外出趙某捎萬某一程,雙方行為具有好意同乘的無償性、非拘束性、雙方合意性特征,故對于趙某抗辯的雙方為好意同乘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此種情況下應當減輕趙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萬某自行承擔30%的損失,趙某承擔70%。
三、律師說法
“好意同乘”即我們日常所說的“搭便車”,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表現,本質上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好意同乘”關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為的無償性,同時也需綜合考量車輛性質、駕駛人主觀目的及互助屬性等因素。司機因情誼允許他人搭乘,負有保證搭乘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注意義務,但若對提供幫助的司機苛以重責,勢必會抑制好意同乘行為的發生,有違社會的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故法院會在判決時綜合考量,酌定在司機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內減輕賠償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則并非是對安全義務的豁免,無論是駕駛人還是搭乘者,均應對自身行為負責,駕駛人需盡到基本的安全駕駛義務,搭乘者亦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選擇合適的搭乘時機、不干擾駕駛等。在享受“好意同乘”帶來的便利時,雙方都應當時刻保持警覺,確保行程的安全。
此外,對于搭乘者來說,雖然“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其損失,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自擔風險的責任。因此,在選擇搭乘時,搭乘者應當充分了解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和車輛狀況,避免因盲目搭乘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風險。總之,“好意同乘”作為一種體現社會互助精神的行為,應當在法律的保護下得到更好的發展,同時也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努力,確保行程的安全與和諧。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