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桂林市灌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桂林市黃關鎮派出所路段設卡開展夜間交通違法整治。執勤民警發現一輛小客車試圖強行沖卡,經攔截后對駕駛人陸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72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查,陸某某當天中午在桂林市黃關鎮興秀至聯德路段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已經被交警處罰 。時隔僅僅6小時,在明知酒駕違法的情況下陸某某再次酒后駕車上路被查,經現場執勤民警核實, 此次屬二次酒駕 。接受處理后,駕駛人陸某某聯系朋友周某某開摩托車來接自己回家。
令人意外的是,周某某駕駛摩托車到達現場時不僅 未按規定佩戴安全 頭盔 ,民警更從其 身上嗅到明顯酒氣。經現場檢測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 46mg/100mL 。 周某某同樣 屬于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未按規定佩戴頭盔駕駛摩托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灌陽大隊對陸某某和周某某分別作相應處理,并作進一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示
酒精對人的感官、神經系統等有麻痹、刺激作用,會使飲酒人對環境的變化反應遲鈍,對事物運動狀態感知失常失準,運動能力和操控操作工具的能力下降,還會使人易困或過度興奮。在這樣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極為危險!
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麻新宇
內容來源:桂林交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