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寧
好友翻臉不認賬
究竟是“人情賬”還是“合同賬”?
人們常說“親兄弟明算賬”,日常生活里,和好友、閨蜜相處時,也會涉及各類經濟事務。一起逛街吃飯的花費、互相幫忙墊付的款項,這些屬于情誼交往中的經濟往來;而共同投資開店、創業時的資金投入、經濟緊張時的借款,則屬于帶有商業性質的“合同賬”。大家是否清楚這些賬目的劃分?每一筆錢的性質是否都做好了備注?這到底是你來我往、基于情義的饋贈或幫忙,還是有借有還、受法律約束的合同賬款?在民法領域,這兩種情況的定性和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案件簡介】
原告馬某和被告韓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關系,平日里幾乎形影不離。在長期不分彼此的交往過程中,雙方經濟往來也十分頻繁。今天你請我吃個飯,明天我請你一起出去玩,諸如此類你來我往的社交花費不少。同時,他們之間也存在一些小規模的生意往來。比如,一起合伙倒賣二手車輛,一起批發水果做一次性的小生意。就這樣,他們的友情維持了近二十年。疫情期間,因為雙方都沒有賺到錢,馬某就想著與韓某算算近幾年來的各種賬目。本是希望賬目清晰,沒想到在一來二去的溝通過程中,雙方交惡,馬某一紙訴狀將韓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對他們十年來錯綜復雜的經濟往來進行清算。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馬某和被告韓某經濟往來非常頻繁,各種經濟賬目混雜,除了一些生意上的合伙往來,大多數都是請客吃飯,一起旅游的花銷,還有個別贈與等行為。經法院主持調解,釋明合同行為和情誼行為的不同,原告馬某主動放棄大部分訴訟請求,僅要求支付合伙中明確約定由被告韓某負擔的部分,被告也當庭履行了部分義務。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馬某和被告韓某經濟往來非常頻繁,各種經濟賬目混雜,除了一些生意上的合伙往來,大多數都是請客吃飯,一起旅游的花銷,還有個別贈與等行為。經法院主持調解,釋明合同行為和情誼行為的不同,原告馬某主動放棄大部分訴訟請求,僅要求支付合伙中明確約定由被告韓某負擔的部分,被告也當庭履行了部分義務。
張樂鑫
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表現為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由當事人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是通過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旨在達到某種特定效果意思的表達;3.民事法律行為是能夠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的行為,比如達成買賣的合意。
民事情誼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沒有規定,但是根據大眾的認知,情誼行為是那些基于親情、友誼等社會關系形成的無償幫助他人的非屬于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也被稱為純粹的情誼行為,在當事人之間都不存在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情誼行為的特征表現為:1.如果情誼行為人沒有履行情誼給付,相對方不能要求強制履行;2.如果情誼行為人履行情誼給付,在其反悔時也不能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區分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就是區分當事人是否具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或者締結法律關系的意圖。首先,當事人是否明示主觀標準判斷有沒有接受法律約束的意思;其次,如果排除當事人受法律約束意思的明示表示后,尚存在爭議或者當事人干脆未明示是否受法律約束的意思,就需要個案進行分析判斷。本案中原被告之間除了合伙民事法律關系,大部分經濟往來屬于情誼行為,原告在庭審也表示當初的經濟往來并非對被告表示需要歸還或者平分的意思,因此這些行為不能產生相應的民事法律后果,無法適用民法進行調整。
單純的情誼行為雖然不會進入法律層面進行評價,但是有些情誼行為也會存在與法律行為競合的情形,比如好意請朋友打車,但是因為車速太快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朋友受傷,則需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不能單純區別民事法律行為和情誼行為,還要綜合個案進行認定。
刊登于2025年4月15日《西寧晚報》第4版
編輯:苗 艷
審核:馮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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