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人物關系
陳宇軒是陳宇豪與劉雅琴之子,陳宇豪和劉雅琴于2003 年經法院調解離婚。2017 年,陳宇豪與張悅登記結婚,陳宇豪在 2021 年 8 月離世。
房屋背景
2013 年 9 月,劉雅琴(乙方)和甲公司(甲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乙方被拆遷的 001 號房屋內有劉雅琴、陳宇軒、陳宇豪三人戶籍。乙方選擇二號房屋作為安置住房,2016 年,陳宇軒經公證繼承了二號房屋。
2020 年 5 月,乙公司(出賣人)與陳宇軒(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陳宇軒購買一號房屋,總價 862132 元,并于 2021 年 3 月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該房屋交付裝修后,陳宇豪與張悅居住使用,目前由張悅獨自居住。
事件詳情
陳宇軒稱一號房屋是拆遷001 號房屋額外的購房指標,購房款由自己支付。張悅則主張購房款是陳宇豪所出,但未能提供證據。陳宇軒要求張悅騰退一號房屋,張悅拒絕,理由是要為陳宇豪守孝三年,還稱房屋是陳宇豪出資,且自己在北京無戶口、收入低,同意在 2027 年 8 月 27 日后搬出。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
原告陳宇軒要求被告張悅騰退一號房屋,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訴求
被告張悅不同意立即騰退,以守孝、房屋出資及自身困境為由,提出在2027 年 8 月 27 日后搬出。
核心爭議
一號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誰,張悅是否有合法權利繼續占有該房屋。
三、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判決張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騰退北京市豐臺區某路某號院某號樓某層某單元的一號房屋。
四、案件分析
物權認定
一號房屋登記在陳宇軒名下,依據物權登記公示原則,陳宇軒對房屋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雖然房屋指標源于001 號房屋拆遷,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悅因與陳宇豪的配偶關系而對一號房屋享有權益。
出資爭議判定
張悅主張房屋由陳宇豪出資,因缺乏證據支撐,且陳宇軒予以否認,法院未采納張悅這一說法。
占有合法性分析
基于上述情況,張悅繼續占有一號房屋缺乏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其提出的守孝、自身困難等抗辯理由,均不能構成合法占有房屋的有效依據。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了騰房時間。
五、勝訴辦案心得
扎實證據準備
在此類案件中,原告務必重視收集能證明房屋產權歸屬及出資情況的證據。本案中,陳宇軒憑借房屋買賣合同和不動產權證,有力地證明了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同時,被告因無法提供出資證據,使得原告在關鍵爭議點上占據主動。因此,律師應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書證、物證等,構建完整的證據鏈,為訴求提供堅實支撐。
精準法律關系梳理
清晰梳理案件中的人物關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關系以及物權關系等十分關鍵。本案通過梳理陳宇軒與陳宇豪的父子關系、陳宇豪與張悅的夫妻關系,以及房屋拆遷安置中各房屋的來源、繼承和購買情況,明確了一號房屋的產權歸屬以及被告占有行為的非法性。辦案過程中,律師需協助當事人厘清復雜的法律關系,助力法官快速把握案件核心。
有效抗辯應對
針對被告提出的各類抗辯理由,原告及其律師需進行有針對性的反駁。本案中,張悅提出的守孝、自身困難等抗辯,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占有房屋的事由。律師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力駁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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