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人物關系
王逸飛、王宇翔、王詩涵是被繼承人王建國與李紅梅的子女,李紅梅于2008 年 6 月 22 日去世,王建國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去世。
房屋背景
李紅梅生前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二號房屋(簡稱二號房屋)。李紅梅去世后,王建國通過公證繼承取得二號房屋全部產權。
之后,二號房屋經騰退置換為涉案的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一號房屋(簡稱一號房屋)。2019 年 7 月 10 日,王建國與甲公司簽訂一號房屋的置換購房協議。目前,一號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完成產權登記。
事件詳情
王逸飛稱王建國生前立有遺囑,將一號房屋指定由其繼承。為此,王逸飛提供了落款日期分別為2018 年 12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1 日的自書遺囑,以及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代書遺囑。其中,代書遺囑有趙剛、孫麗作為見證人。王宇翔和王詩涵對遺囑真實性提出質疑,不同意王逸飛繼承一號房屋相關權利義務。王宇翔認為代書遺囑形式不規范,且懷疑見證人與王逸飛有利害關系;王詩涵則擔心房屋會成為王逸飛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
原告王逸飛請求判令被繼承人王建國與甲公司簽訂的關于一號房屋的置換購房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由其繼承。
被告訴求
被告王宇翔和王詩涵不同意王逸飛訴求,認為遺囑存在問題,不應由王逸飛繼承。
核心爭議
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即王建國將一號房屋指定由王逸飛繼承是否為其真實意愿,以及相關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裁判結果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繼承人王建國與甲公司于2019 年 7 月 10 日簽訂的《某小區居民房置換搬遷項目對接某小區南區置換購房協議》中關于購買涉案房屋(一號房屋)的權利義務由王逸飛繼承。
四、案件分析
遺囑有效性判定
對于王逸飛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18 年 12 月 8 日和 2019 年 8 月 1 日的自書遺囑,雖王宇翔提出質疑,但無證據反駁,且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代書遺囑,有兩名見證人趙剛、孫麗在場見證,且由趙剛代書,遺囑人王建國及兩名見證人均簽名并注明日期,符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法律規定。
王宇翔質疑代書遺囑形式不規范,認為應不止兩名見證人簽名,以及懷疑見證人與王逸飛有利害關系,但缺乏證據支持。王詩涵雖認可遺囑真實性,但認為非王建國自愿立遺囑,也未提供相應證據。
遺產繼承法律適用
根據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王建國已去世,一號房屋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其通過遺囑將一號房屋指定由王逸飛繼承,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王逸飛要求繼承一號房屋相關權利義務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全面收集遺囑證據
在遺囑繼承案件中,原告需全面收集與遺囑相關的各類證據。不僅要確保遺囑本身形式合法,還應收集如遺囑訂立過程的錄像、見證人的證言等輔助證據,以形成完整證據鏈。本案中,王逸飛不僅提供了三份遺囑,還提交了遺囑錄像,并申請見證人出庭作證,有力支撐了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律師應引導當事人注重證據收集的全面性和關聯性,避免因證據單一而導致訴求難以得到支持。
精準解讀法律條文
深入理解遺囑繼承相關法律條文的內涵和適用條件至關重要。對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不同形式遺囑的構成要件,律師要精準把握,并能在庭審中依據法律條文對遺囑的合法性進行有力闡釋。本案中,律師準確依據繼承法中關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規定,反駁了被告對遺囑有效性的質疑,維護了當事人權益。
有效應對質疑反駁
針對被告對遺囑真實性和有效性的質疑,原告及其律師需提前準備充分的應對策略。通過合理分析被告質疑的不合理性,結合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有針對性的反駁。如本案中,針對王宇翔對代書遺囑形式及見證人關系的質疑,王詩涵認為遺囑非自愿的主張,律師通過證據和法律依據,逐一進行反駁,使法官能夠清晰判斷遺囑的有效性,從而支持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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