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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
林慧英:與已故的陳志強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陳宇華。陳志強父母為陳國平、趙秀芳。陳嘉蘭系陳志強與前妻所生。林慧英、陳宇華、陳嘉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陳國平、趙秀芳提交書面意見稱放棄本案訴訟及相關繼承權利。
被告方:
王宏剛:與任曉霞系夫妻關系,被訴要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
第三人:
任志軍:未到庭,提交書面意見說明借款情況。
楊悅:未到庭,提交書面意見說明借款情況。
(二)案件背景
2019年3月,因原告林慧英當時名下有房且為外地戶口,在北京無購買第二套房屋資格,遂與被告王宏剛口頭約定借名買房事宜,購買北京市一號房屋及捆綁銷售的二號房屋。從選房、支付定金、購房款、交納稅金,到收房、添置家具均由原告方完成,房屋雖登記在被告名下,但物業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均由原告實際支付。2023年初,原告以具備過戶資格為由要求被告配合過戶,被告拒絕,原告遂訴至法院。
(三)購房相關事實
合同簽訂:2019年3月13日,王宏剛(買受人,由任曉霞代簽)與案外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12700000元。2019年3月14日,王宏剛與案外人簽訂補充協議,購買二號房屋,總價款200000元。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均在林慧英處。
款項支付:
定金與中介費:2019年3月14日,陳志強直接支付出賣人定金100000元。2019年3月15日,陳志強直接支付中介費342900元、服務費5400元。
購房款:房屋及地庫購買款合計12900000元,其中陳志強直接支付出賣人定金100000元,陳志強轉賬給王宏剛8800000元,第三人任志軍轉賬給王宏剛3000000元,楊悅轉賬給王宏剛1000000元 。
契稅與登記費:2019年4月9日,王宏剛支付契稅,但發票原件由林慧英持有。權屬證書登記費550元由林慧英直接向登記機關支付。
房屋登記與使用:2019年4月9日,王宏剛取得一號房屋權屬登記證書,4月12日取得二號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均登記為王宏剛單獨所有,但證書原件由林慧英持有。2019年4月15日,林慧英辦理房屋交接,支付交接費用61091元,房屋交付后由陳志強、林慧英實際占有使用。
(四)溝通記錄
居間人溝通:林慧英提交與居間人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就房屋交易細節,如線上簽約、過戶等事宜進行溝通,體現林慧英參與購房過程。
與被告溝通:2022年6月8日,林慧英微信詢問任曉霞辦理房屋過戶事宜,任曉霞回復馬上辦理。2022年12月27日,陳志強去世后,林慧英再次提及過戶,任曉霞稱房子的事陳志強有專門交代。2023年1月31日、2月1日,王宏剛補辦涉案房屋權屬登記證書。
(五)證人證言
被告申請證人嚴某出庭作證,稱陳志強曾向嚴某借款8000000元,陳志強向王宏剛轉款8800000元系對嚴某的還款,但嚴某未提交借據或佐證借貸合意的直接證據。
二、爭議焦點
借名買房協議是否存在: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口頭借名買房協議,被告否認,稱房屋系基于朋友關系借給原告方居住,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約定與行為。
款項性質認定:原告認為轉給被告的款項為購房款,被告稱陳志強轉給王宏剛的款項是按證人指示的還款,第三人轉給王宏剛的錢款是代被告支付購房款。
三、裁判結果
王宏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林慧英辦理北京市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均登記為按份共有,由林慧英持有68.99%份額,由王宏剛持有31.01%的份額)。
駁回林慧英、陳宇華、陳嘉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認定
行為表現:陳志強、林慧英夫婦支付了購房定金、中介費、權屬證書登記費,參與房屋購買、交接結算,持有相關合同、票據、產權證書原件,且實際居住使用房屋,其行為遠超借住人的一般義務。
溝通記錄:林慧英與居間人關于交易細節的溝通記錄,以及與被告方關于過戶事宜的溝通記錄,相互印證,體現了借名買房的意思表示。被告雖否認,但未提交反駁證據。
(二)款項性質認定
陳志強轉款:被告主張陳志強轉給王宏剛的8800000元是按證人指示還款,但證人除轉賬記錄外,無直接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及還款事實,法院對證人證言不予采信,認定該款項為購房款。
第三人轉款:第三人任志軍、楊悅未到庭但提交書面意見,原告主張款項系陳志強指示支付卻無證據佐證,法院認定第三人所付款項屬于王宏剛支付的購房款。
(三)份額確定與過戶義務
綜合購房款支付情況,陳志強、林慧英方支付8900000元,王宏剛方支付4000000元。基于現有證據,法院按出資額對應的房屋份額比例支持原告方主張。考慮到房屋登記在王宏剛個人名下,從執行角度,由王宏剛履行協助過戶義務,不再支持對任曉霞的過戶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梳理
全面收集證據:在接受委托后,積極引導當事人收集各類與購房相關的證據,不僅包括合同、付款憑證等直接證據,還注重挖掘如溝通記錄、費用支付憑證等間接證據,力求還原購房全過程。
證據梳理與關聯: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細致梳理,按照時間順序和證據類型進行分類,分析各證據之間的關聯性,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存在及原告方的出資情況。
(二)法律適用與策略制定
精準法律適用:根據案件發生時間,準確適用當時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借名買房關系認定和款項性質判斷的法律依據,為訴訟策略提供堅實法律基礎。
策略制定與調整:圍繞借名買房關系和款項性質兩大核心爭議焦點,制定訴訟策略。針對被告的抗辯觀點,提前準備反駁方案,并在訴訟過程中根據被告舉證及法庭反饋,及時調整策略,確保訴訟方向的正確性。
(三)庭審應對與溝通
有力反駁抗辯:在庭審中,面對被告的否認和證人證言,運用證據和法律規定,有條理地反駁被告觀點。針對證人證言缺乏關鍵證據支撐的弱點,進行有效質證,削弱其證明力。
與法官有效溝通:庭審過程中,準確理解法官詢問意圖,簡潔明了地回答問題,突出重點闡述借名買房關系認定和款項性質的證據及法律依據,根據法官關注點及時調整陳述內容,爭取法官對我方觀點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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