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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劉建國與王秀芳為夫妻,二人育有五女一子,分別是長女劉悅、次女劉琳、三女劉瑤、四女劉琪、幼女劉萱以及長子劉杰。劉建國于2021 年 1 月 26 日離世,王秀芳在 2006 年 4 月 23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他們去世,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二)房屋背景
2018 年 11 月 14 日,劉建國作為被騰退人與甲公司簽訂《某鄉某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定向安置方式)》。被騰退的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控制標準面積 534 平方米、房屋補償面積 258.46 平方米,認定人口有劉建國、劉杰及其妻孫曉三人。被騰退房屋評估價及其他騰退獎勵費、補助費總計 3595715.2 元。其中,《北京市住宅房屋騰退評估結果通知單》表明,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75.21 平方米,由劉建國和王秀芳夫妻建造,房屋結構價在整體房屋結構價 263533 元中占 93067 元 。
(三)前期訴訟與房屋歸屬判定
2018 年 1 月,劉杰起訴,要求判令北京市朝陽區某號院內北房十間歸自己所有,并提供了劉建國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書寫的聲明,稱因自身無能力和資金建房,劉杰于 2005 年在宅基地上出資新建 12 間房。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杰成年后一直與父母居住在此,且村里未另行審批宅基地,判定某號院宅基地使用權人雖登記為劉建國,但劉杰也是共同使用權人,遂判決某號院內南數第一排北房五間、南數第二排北房五間歸劉杰所有。
(四)騰退利益分割與款項流轉
2018 年 11 月 14 日,劉建國與劉杰簽訂《某號騰退利益分割協議書》,約定某號院落騰退安置補償利益中的 1900000 元歸劉杰,其余歸劉建國,劉建國為劉杰購買 100 平米安置房。2018 年 12 月 12 日,一次結算款項總計 2874315.2 元,劉建國分得 974315.2 元,劉杰分得 1900000 元。2019 年 1 月 4 日,劉建國簽署《某鄉某改造項目二次結算協議書(整體搬遷配合獎、定向安置房周轉補助費)》,獲得整體搬遷配合獎及定向安置房周轉補助費共 640000 元。2019 年 1 月 9 日、24 日,劉建國分別向劉瑤賬戶轉賬 974355.8 元及 640032 元。
(五)遺囑相關情況
劉瑤稱劉建國于2020 年 2 月 18 日立有遺囑,內容為 “我叫劉建國,我住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號,我有五個女兒一個兒子。我現在決定我生前的財產包括棚戶改造安置在的兩居室全部歸我的三女兒劉瑤所有。因為我的生活起居都是她管,所以與女兒劉琳、劉悅、劉琪、劉萱、兒子劉杰沒有任何關系。立遺囑人劉建國,2020 年 2 月 18 日。”,遺囑落款處有劉建國簽字及指印。劉瑤還提交了視頻和照片,以證明劉建國在書寫遺囑時神志清楚,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
劉悅則提交了一份劉建國的自書遺囑及照片,遺囑內容為“我是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民劉建國,我在某號院內有 1974 年所建房屋上房伍間(北房 5 間),因為我年事已高,生活不便,沒有經濟來源,以后靠兒女贍養,所以我把某號院內 1974 年所建北上房 5 間留給 6 個兒女繼承,在我有生之年如果 6 兒女中有沒盡到贍養義務的,取消個人繼承權。某號院內其他房屋是我兒子劉杰 2005 年個人出資所建歸劉杰所有與我沒有任何關系。某號院內所有房屋與我現任妻子沒有任何關系,都是我婚前財產,這份遺囑是我真實意思的表達,決無受其它外因的影響。遺囑人劉建國,2017 年 1 月 20 日”,該份遺囑落款處亦有劉建國簽字及指印。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劉悅請求判令被繼承人劉建國和王秀芳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號的拆遷騰退補償款1614315.2 元中的六分之一,即 269052.5 元,由自己繼承。
(二)被告答辯
劉杰、劉萱贊同劉悅訴求,同意平分拆遷款;劉琳、劉琪反對,稱劉悅未贍養老人不應平分,且劉瑤出示了劉建國遺囑,劉建國遺產應按遺囑繼承,王秀芳遺產法定繼承;
劉瑤稱僅王秀芳房產補償款份額39703 元按法定繼承,每人應得 6617.17 元,理由是部分拆遷利益與王秀芳無關,劉建國已將款項贈與自己,且劉建國遺囑表明財產歸自己,自己對劉建國照顧付出多。
(三)爭議焦點
一是拆遷騰退補償款中屬于劉建國和王秀芳遺產的范圍;二是遺產應如何分配,劉建國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三、裁判結果
(一)被告劉瑤賬戶內被繼承人劉建國遺產1194776.77 元,由被告劉瑤繼承;
(二)被告劉瑤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分別向原告劉悅、被告劉杰、被告劉琳、被告劉琪、被告劉萱各支付69923.07 元;
(三)駁回原告劉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認定
某號院落拆遷利益含劉杰份額,需先明確劉建國和王秀芳遺產范圍。依據騰退費用結算單,扣除期房購房款及給劉杰的款項后,剩余1614315.2 元為劉建國與王秀芳遺產。其中,一號房屋由夫妻建造,王秀芳去世后,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一半份額為遺產,經核算,對應的騰退補償款 489461.5 元屬于王秀芳遺產。
(二)遺囑效力認定
劉建國于2020 年 2 月 18 日所立遺囑內容為 “我叫劉建國,我住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號,我有五個女兒一個兒子。我現在決定我生前的財產包括棚戶改造安置兩居室全部歸我的三女兒劉瑤所有。因為我的生活起居都是她管,所以與女兒劉琳、劉悅、劉琪、劉萱、兒子劉杰沒有任何關系。立遺囑人劉建國,2020 年 2 月 18 日?!?,該遺囑符合自書遺囑形式。雖劉悅出示之前劉建國書寫的遺囑,但根據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劉悅、劉萱、劉杰雖對 2020 年遺囑真實性存疑,但未提供證據,法院確認該遺囑效力。
(三)遺產分配
王秀芳遺產因未立遺囑,按法定繼承由劉建國及六子女共同繼承;劉建國遺產按其遺囑由劉瑤繼承。因補償款都在劉瑤處,劉悅、劉萱、劉杰、劉琳、劉琪應繼承款項由劉瑤給付。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審查
在遺囑繼承案件里,遺囑真實性和有效性是關鍵。代理律師要全面收集與遺囑相關證據,如書寫材料、證人證言、視頻照片等,同時仔細審查對方提交的遺囑,從形式到內容找突破點。像本案中兩份不同時間的遺囑,需精準把握遺囑變更、撤回的法律規定,確定有效遺囑。
(二)法律關系梳理
涉及家庭共有財產及遺產繼承的復雜案件,清晰梳理各主體法律關系極為重要。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遺產界定及各繼承人權利義務。本案通過分析房屋建造、拆遷補償協議、利益分割協議等文件,精準析出遺產范圍,為遺產分配打基礎。
(三)溝通與策略制定
與當事人保持緊密溝通,了解案件背景和各方訴求,制定合理訴訟策略。庭審中,針對對方觀點及時調整辯論思路,有力闡述己方觀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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