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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被繼承人劉某某與配偶孫某某系夫妻關系,育有子女劉逸飛、劉卓雅、劉琳悅。劉卓雅與配偶李瑞峰育有子女李熙晨。劉某某于2022 年 11 月 12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拆遷安置情況
騰退人甲公司與被騰退人劉某某就北京市朝陽區某號院簽訂相關協議。《棚改項目騰退安置協議書(一)》約定,被騰退地址房屋13 間,認定面積 208 平方米,安置人口 5 人(劉某某、孫某某、劉卓雅、李瑞峰、李熙晨),甲方支付乙方補償款 3173879.88 元,預計安置房屋 4 套(3 套現房一居室共 156 平方米,1 套期房三居室 110 平方米)。《棚改項目騰退安置協議書(二)》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簽訂,安置房屋總面積 274.32 平方米(期房 110 平方米,現房 164.31 平方米),其中包括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并約定了相關款項的計算與支付。安置人之間協商一致的分配方案為劉某某、孫某某享有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劉卓雅、李瑞峰、李熙晨享有三號房屋及未交付的 110 平米期房。目前一號、二號、三號房屋已交付但未辦理房產證,僅簽訂相關安置協議和確認單,110 平米期房未交付。一號、二號房屋由劉某某、孫某某對外出租,三號房屋由劉卓雅一家使用。
(三)遺囑情況
2021 年 12 月 9 日,劉某某與孫某某訂立共同遺囑,地點在北京市通州區某派出所旁的法律咨詢公司。遺囑由孫某某書寫,內容為同意百年后房子和存款給劉琳悅,即一號、二號房屋給劉琳悅,錢也給劉琳悅,且劉某某和孫某某的生老病死葬由劉琳悅負責。遺囑落款有孫某某、劉某某簽名及手印,見證人吳某某、鄭某某簽名并注明相關見證內容。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劉琳悅及孫某某請求判令甲公司與劉某某于2021 年 11 月 2 日簽訂的《棚改項目騰退安置協議書(二)》中就一號房屋的權利義務由劉琳悅繼承。
(二)被告爭議
劉逸飛表示雖為父母盡孝,但不理解為何遺產未分配給自己,承認劉琳悅在2020 年 12 月后對父母照顧較多,且自 2021 年后去看望父母時與劉琳悅起沖突。劉卓雅、李瑞峰、李熙晨不同意原告訴求,認為遺囑不真實,遺囑未說明具體錢數且在拆遷安置房屋未交付時就處分具體房屋不合理。
三、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騰退人甲公司與被騰退人劉某某之間于2021 年 11 月 2 日簽訂的《棚改項目騰退安置協議書(二)》中就一號房屋的權利義務由原告劉琳悅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繼承法律規定適用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
(二)本案遺囑有效性分析
本案中,被繼承人劉某某與其配偶孫某某共同訂立的涉案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劉某某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其房產由劉琳悅繼承。雖然四被告對遺囑真實性提出質疑,但經法院釋明后均表示不申請對遺囑中劉某某本人的簽名及手印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同時,證人鄭某某、吳某某到庭作證,證實遺囑訂立過程及內容。因此,該遺囑應認定為有效。
(三)遺產范圍及分配分析
各方均認可北京市朝陽區某號所安置的4 套房屋中,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屬于孫某某、劉某某的安置房屋,且本案需要處理的劉某某遺產范圍即一號房屋。孫某某同意將一號房屋作為劉某某的遺產由劉琳悅繼承。綜合遺囑有效性及各方對遺產范圍的認可等因素,劉琳悅要求繼承一號房屋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固定
在本案中,原告方成功收集并固定了關鍵證據—— 共同遺囑。不僅保留了遺囑原件,還邀請了兩位見證人出庭作證,詳細闡述遺囑訂立的全過程,增強了遺囑的可信度。這提示在處理繼承案件時,要注重對遺囑等關鍵證據的收集與妥善保管,同時盡可能尋找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證明力。
(二)法律適用的精準把握
準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至關重要。本案中,律師對自書遺囑、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及效力認定等法律條款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精準運用,為案件的勝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律師必須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全面、細致的解讀,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
(三)應對被告質疑的策略
面對被告對遺囑真實性的質疑,原告方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在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證據且經法院釋明后仍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充分利用法律規則,使被告承擔不利后果。這表明在訴訟過程中,要善于分析對方的質疑點,合理運用法律程序和規則,維護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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