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見習記者高舒帆
在數字化時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如同一股不可阻擋的浪潮,正以驚人的速度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與工作模式。從新聞編輯室AI輔助撰寫時事報道,到影視片場AI參與構建特效場景;從廣告公司AI生成創意海報,到藝術創作者利用AI繪制畫作……生成式人工智能正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大幅提升內容生產效率的同時,也在法律領域引發討論,以文生圖(即AI生成的圖片)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能否被納入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范疇,成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學界、業界相關領域專家,共同探討AIGC的著作權問題。
司法實踐確認AIGC著作權歸屬
2023年2月,李先生通過AI軟件輸入提示詞并調整參數,創作古風人物圖片,并標注“AI繪畫”標簽發布于社交平臺。網友劉女士擅自將該圖用作文章配圖并抹除署名。李先生發現后,將劉女士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定該AI圖片以線條、色彩構成,有審美意義,可以認定為作品,且其具備“智力成果”和“獨創性”要件。判定李先生享有該圖片的著作權,并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判決劉女士賠禮道歉并賠償500元。此案系從司法裁判角度首次確認AIGC的作品屬性。
同年3月,林某使用AI軟件經多次提示詞調整生成圖片《伴心》,并在國家版權局進行美術作品登記。后林某發現,常熟某商業廣場有類似創意設計的實體,并且廠商在相關商業項目網絡廣告宣傳中使用其作品。2024年4月林某將杭州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常熟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到常熟人民法院。
法院審查后認為,依據AI軟件用戶協議,林某對生成圖片享有著作權,但實體裝置與平面作品形式不同,不構成侵權,最終判決侵權方公開道歉并賠償1萬元。
“兩個案子都從司法裁判的角度確認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一定條件下具有作品屬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理工大學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磊表示,這為AIGC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積極的司法實踐樣本。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兩個案子均否定了AI的主體資格。強調著作權歸屬于投入智力勞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明確AI模型不具備法律主體地位,AI在創作過程中主要表現為工具屬性。”王磊說。
此外,王磊認為兩案強調了自然人的獨創性和智力投入。圖片生成過程中輸入的提示關鍵詞、設計選擇的不斷優化等內容體現了人的智力投入,同樣具備“獨創性”要素,因此,生成的圖片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解碼AIGC著作權的核心要素
據王磊介紹,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以及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獨創性”與“人類智力投入”是認定著作權的核心。
那“獨創性”與“人類智力投入”究竟是什么?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如何對其進行界定?
在成都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蘭逸超看來,“獨創性”指的是需與現有作品存在明顯區別,且應該體現創作者的審美選擇;而“人類智力投入”的衡量是指人的智力投入與選擇主導了生成物的表達,而不是AI本身的輸出結果主導。
王磊對“獨創性”與“人類智力投入”進行了進一步的闡釋。就“獨創性”而言,應當能體現創作過程中的個性化選擇以及創作結果的獨特表達。在AI生成內容的過程中,用戶對提示詞的選擇、參數的設置、生成結果的篩選等環節都體現了個性化的選擇和判斷。這些選擇基于用戶獨特的創意和意圖,使得生成內容具有了獨特的表達方式和藝術價值。而生成內容在視覺效果、藝術風格、情感表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獨特性,能夠與已有的作品區分開來,展現出創作者獨特的審美觀念和藝術追求。
什么是“人類智力投入”?王磊解釋道,一是看有無技術操作。用戶在使用AI工具時,需要具備一定的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根據創作需求進行有針對性地設置和優化,體現智力投入。二是看有無創作意圖引導。從最初的想法構思到最終作品的呈現,用戶始終在對創作方向進行把控和調整,使得生成內容能夠符合自己的預期和需求。三是看有無修改完善。在AI生成初步結果后,用戶可能還需要進行后期的修改和完善工作,這些后期處理工作進一步體現了用戶對作品的智力投入。
盡管“獨創性”與“人類智力投入”被認定為AIGC是否具有著作權的核心,但在實踐過程中,仍會存在對其判斷的困難性。“技術黑箱問題與投入程度的量化不明確會影響認定結果。”蘭逸超表示,AI生成過程的不可預測性可能導致法院難以區分“人類選擇”與“算法隨機性”;同時,提示詞調整的“量”是否足夠,多大程度、多少次的提示詞調整會被認定為作品,這些還不明確。
司法先行,推動立法完善與產業規范
盡管兩個案子中的AIGC都受到了著作權法保護,但專家表示,AIGC并非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應根據個案情況來具體認定。
AIGC是否滿足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定義是首要的判斷依據。王磊表示,一要判斷內容是否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并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二是判斷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體現了創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和安排,是否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和藝術價值;三是判斷內容是否屬于智力成果,即用戶在生成內容的過程中是否投入了足夠的智力勞動,在生成過程中是否進行“選擇、安排、調整”等創造性勞動。
此外,王磊表示,用戶是否具有明確的創作意圖,并通過與AI工具的交互實現了這一意圖;內容是否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和積極意義,是否能夠促進文化的傳播和交流,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保護AIGC的著作權是否有利于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是否能夠激勵更多的創作者利用AI技術進行創作,推動產業的創新和升級等因素也可納入考慮的范疇。
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面對AIGC保護上暫無明確規定。王磊表示,新出臺的政策法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僅要求標注AI生成內容,但未涉及著作權歸屬。
蘭逸超將我國AIGC保護現狀描述為“司法先行,個案探索”。
“我國司法實踐正在積極探索,并且近年來也有了觀點的轉變。”王磊舉例說,北京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的“菲林訴百度案”中否定了AIGC的著作權,但在2023年“首例AI文生圖”中又賦予其著作權。在此基礎上,江蘇常熟法院與武漢東湖新區法院的“AIGC著作權案”均先后認定了AI生成圖片的可版權性。
未來,王磊呼吁,我國可以進一步推動人工智能領域的綜合性立法,完善對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保護范圍等問題的法律法規,建立AI生成內容著作權登記制度,明確權利歸屬與保護范圍,同時可以加強AI平臺的技術保護,推動AI平臺開發與“著作權保護”的有關功能。此外,需引導AI生成內容產業加強自律,制定相關行業規范和標準,加強對AI生成內容的保護。
此外,蘭逸超還建議應提升技術透明度,鼓勵AI開發者公開部分生成邏輯,便于法院評估人類貢獻比例,厘清AIGC表達的主導權是在人類還是在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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