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六大重點行業,提出全鏈條新污染物防控要求,通過嚴格環評管理、源頭減排、過程管控、末端治理等措施,筑牢新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底線。
《意見》首次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及《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物質納入環評管理核心,要求建設項目必須識別是否涉及上述污染物。對以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為原輔料或產品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從準入關口切斷高風險污染鏈條。例如,明確將全氟辛基磺酸(PFOS)、多氯聯苯(PCBs)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納入禁止使用清單,嚴禁相關生產項目落地。
全流程管控 構建“防-治-監”體系
要求建設項目優先使用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清潔生產工藝。
環評文件需詳細核算新污染物產排污情況,首次提出“靶向+非靶向”檢測要求,對改建、擴建項目現有工程開展新污染物篩查。針對已有排放標準的污染物(如抗生素、微塑料等),新建項目必須達標排放,現有項目排放不達標需限期整改。危險廢物鑒別方面,明確廢母液、抗生素菌渣等固體廢物需按危險廢物管理,未列入名錄的需開展鑒別。
將新污染物納入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和預測因子,無歷史監測數據的項目需開展補充監測(涵蓋空氣、水體、土壤、沉積物等介質)。要求企業制定新污染物跟蹤監測計劃,對暫無排放標準但有監測方法的污染物(如新型阻燃劑、內分泌干擾物)實施日常監控,確保 “排放可查、影響可測”。
《意見》明確將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石化、醫藥等行業需在許可證中載明排放限值、監測要求及控制措施,生態環境部門據此開展執法監管。地方政府需將禁止審批的項目類別納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試點探索重點行業新污染物源強核算方法和管控措施。針對環評文件質量,開展“雙重點”復核 —— 重點行業、重點內容(評價因子篩選、達標判定、監測計劃),對未按要求開展評價的項目,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嚴肅處理。
此次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新污染物治理從“末端應對”轉向“源頭防控”,對推動石化、醫藥等行業綠色升級,防范新型環境風險,守護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里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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