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中網淄博4月15日訊(記者 張琦)4月15日,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公益起訴的全省首例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某標、陳某全、陳某清犯走私珍貴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三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五萬元;判決張某標、陳某全、陳某清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對其侵權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對其侵權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案涉野生動物養護期間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等合理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自2023年4月以來,張某標、陳某清、陳某全共謀從國外購買陸龜、鬣蜥等野生動物并聯系走私運輸人員運回國內,通過招收出售代理的方式對外出售獲利。2023年7月17日,在陳某清、陳某全位于廣東省羅定市某某街道的住處查獲走私入境的陸龜283只,鬣蜥20只。經鑒定,查獲的陸龜和鬣蜥價值847 500元。2023年7月18日,公安機關將查獲的涉案動物移交給廣東省野生動物監測救護中心,廣東省野生動物監測救護中心又將涉案動物分別移交給廣州動物園、茂名市野生動物救護研究中心、開平市陸生野生動物臨時收容救護點。養護過程中,該批動物大量死亡。截至起訴人提起訴訟前,死亡233只,其中,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涉案陸龜死亡15只,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涉案陸龜死亡204只;鬣蜥死亡14只。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規定的價值核算方法,死亡動物價值合計606 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標、陳某全、陳某清在明知其從境外購買的動物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違反國家禁止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口的相關規定,逃避進出口監管,未經批準或者持有CITES簽發的準證,擅自進口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一、附錄二保護的野生動物,共同走私珍貴動物入境,造成生態資源損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同時,被告人張某標、陳某全、陳某清的走私行為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應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綜合考慮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方式等因素,足以認定陳某全、陳某清、張某標的走私行為與動物死亡、野生動物資源受損等公益損害后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同時公安機關將動物交給養護機構,養護機構為此支出人工費、飼料費,屬于為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當由被告人承擔。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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