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機關,我現在回到原單位工作了,萱萱(化名)在老家有奶奶照顧,我和她媽媽經常跟她視頻聊天,好像比以前愛笑了……”近日,萱萱的父親黃某撥通檢察官的電話,帶來了好消息,他正規劃著等自己穩定后,將孩子及母親接到廈門一起生活。
一個錯誤的決定
“在廈門市社會福利院附近有個小女孩坐在馬路邊,年紀看著很小,身邊沒有大人,車輛來來往往很危險……”2024年7月的一個深夜,警方接報稱轄區發現一名疑似棄嬰,民警立即趕至現場并將小女孩送入醫院救治。
是誰遺棄了她?很快,警方通過公共視頻找到了孩子的父親黃某。“我和孩子的媽媽分開了,孩子發育有點遲緩,剛兩歲她媽媽就把她交給我,我沒有工作,實在沒辦法了,就想著福利院能好好照顧這孩子……”黃某沉默許久后,帶著萬般無奈的語氣交代了遺棄孩子的事實。
原來,2021年,黃某與萱萱母親張某登記結婚,并于2022年7月生下萱萱。半年后,二人因性格不合離婚,對萱萱的撫養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約定,便先由張某進行照料。沒想到的是,張某漸漸地發現,萱萱發育遲緩,張某難以承受,在萱萱過完兩歲生日的隔天,便將孩子托付給了黃某。
當時,黃某獨自在廈門務工,收入不高。女兒年幼且發育遲緩,單親爸爸如何扛起長期撫養的重擔?幾番思想斗爭后,黃某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在接到萱萱的第三天,他將女兒遺棄在福利院門口附近,觀望半小時仍無人發現萱萱,就徑直離開了現場。
沉重的法律代價
2024年7月19日,黃某涉嫌遺棄罪一案移送思明區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那個時候就想著孩子能被福利院撿進去撫養,現在真的很后悔,畢竟這是我的孩子……”在訊問黃某時,他在檢察官面前悔恨地說道。
雖然黃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其行為已觸犯《刑法》,需要承擔法律的代價。“根據公共視頻、現場勘驗筆錄和證人證言等在案證據,黃某深夜遺棄萱萱,遺棄的地點燈光昏暗,靠近道路,且距離福利院仍有一定距離。”作為案件主辦檢察官的郭妍認為,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任何自理能力的萱萱隨時可能被車輛撞傷,也可能因饑餓寒冷等遭遇不測,不易被發現從而得不到及時救助、救治。據此,黃某遺棄行為“情形惡劣”,應當對黃某批準逮捕。
2024年11月6日,經思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遺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7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辦理期間,為了不讓監護缺位,檢察機關同步協調萱萱的臨時安置問題,督促公安機關將其交由廈門市社會福利院代為撫養。
拾起“遺失”的愛
“遺棄女嬰”“發育遲緩”“離異家庭”……當這些信息集中在一個案件中,對于未檢檢察官而言,在依法對黃某作出刑事處罰之外,如何做好監護缺失監督的“后半篇文章”,成了該案承辦檢察官不斷思考的問題。
“我們也一直在思考,黃某是否適合繼續擔任萱萱的監護人?”依托該院“鳳凰花”未檢部門與區婦聯共同建立的“檢愛護她·鳳凰微家”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室,郭妍走訪民政、婦聯等相關部門,了解到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以家庭監護為基礎、國家監護為兜底,即只有當家庭監護無法實現時,才能通過轉移監護權等方式由國家負責長期照料。
根據相關規定,同時出于盡可能讓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健康成長的考量,家庭監護仍是本案的第一選擇。為了幫孩子同時撐起法治“保護傘”和家庭“保護傘”,該院隨即對萱萱的父母等近親屬開展了監護意愿和監護能力的調查評估。
經全面調查萱萱家庭情況,并多次與黃某、張某深入溝通,檢察機關了解到黃某與張某并非對孩子感情全無。“這從案發時父母雙方依然完整保存著萱萱出生8個月的就診病歷,并且在遺棄萱萱時,還留下了整齊疊放著孩子衣服的行李箱等案件細節中也可以看出。”郭妍認為,“這讓我們幫助修復孩子原生家庭有了信心。”
為了切實矯正黃某的監護觀念,檢察機關對其開展了訓誡,并讓“鳳凰花”團隊中具有心理輔導技能的檢察官疏導黃某情緒,鼓勵其積極面對生活。幾次交流后,黃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淚:“生下她就要保護她,我再也不會犯這樣的錯了。”
有撫養意愿,還得解決撫養能力的現實問題。緊接著,檢察機關向黃某務工單位的負責人說明了黃某的處理情況和家庭困境,該負責人表示愿意繼續為黃某提供工作崗位,并為黃某履行好監護責任提供便利、進行督促。另一方面,還與異地的萱萱奶奶取得聯系,了解到其能夠在黃某工作期間代為照看孩子,共同保障監護職責的落實。
在多方援助下,萱萱一家的生活逐漸步入正軌。今年2月11日,黃某刑滿釋放。思明區檢察院向黃某、張某制發了《督促監護令》,再次闡明二人監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督促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同時,指導黃某向戶籍地申請低保,并根據當地兒童關愛保護政策爭取兒童困難基金等其他救濟。:
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董文靜 張煒銘
《福建法治報》
4月12日A1、A2版報道
編發:思明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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