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刑事與民事二審將于4月16日公開宣判。4月15日,男方席某某家屬向瀟湘晨報記者表示,該案案情復雜結果難以預料,但他們也做好了應對準備,“希望能有公正合理的結果”。
2023年12月25日,陽高縣法院對該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審判決,席某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當庭上訴。席某某及其家屬堅稱席某某無罪,席某某母親還表示,雙方是自愿發生,女方是發生性行為后開始抱怨,就房產本上需加名一事和男方發生沖突。而女方家屬此前接受采訪時稱,“是他(席某某)強迫的,他強奸了我女兒。”并否認因房本上未加名和彩禮錢而報案。
△ 雙方訂婚書。受訪者供圖
從案發到男方被羈押的四天里,雙方溝通過什么?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2023年5月1日,席某某和女方在陽高縣舉行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并簽下協議,約定結婚一年后在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從2023年5月2日下午案發至5月5日席某某被刑事拘留,雙方曾進行多次溝通。
席某某家屬稱,到5月2日晚上席某某回家時,他們才從席某某處得知下午發生何事。而在席某某此前開車送女方回家過程中,席某曾和女方家屬有過電話溝通。
席某某家屬提供的一段行車記錄儀監控視頻顯示了席某某與女方及其母親溝通的部分內容。女方母親提出席某某傷害了其女兒,要求席某某盡快領證同時在房產本上給女兒加名,并約定給剩余彩禮的時間。
女方詢問領結婚證之后的生活,并表示“我不同意呢?媽,萬一有變動呢?”女方母親表示,“什么有變動?他有變動媽處理,他敢毀我女兒,我敢毀他,媽答應你,行吧?哎,行。那就這吧,咱們回吧。”席某回應“嗯,行,喝點水再走。”
另一段錄音顯示,5月2日當晚9時許,女方母親詢問席某某與其父母溝通進展,席某某表示還在溝通,女方母親稱聯系席某某母親電話被掛掉。
隨后女方母親稱:“你們訂婚了,這是咱們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說“恩”。女方母親:“但是你把某某某(女方)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作出“恩恩”之類的回應。隨后席某某表示父母一直在商量,自己先去看一下再溝通,并表示次日白天要上班,只能晚上溝通。女方母親說女方哭得不行,讓男方理解,看能否請假,看是解除婚約還是繼續。
5月2日當晚近11時許,女方報警。席某某母親隨后接到民警詢問的電話。
到5月3日,女方大哥來男方家里與男方家屬進行溝通。席某某父親的一名好友也在現場,他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女方大哥曾表示自己有房產也有存款,如果能達成溝通,雙方之后可以好好過。而女方大哥所稱的溝通是希望男方能就在房產本上加上女方名字。但女方母親表示,“不想以這種方式加名字。”
5月4日,女方前往派出所報案。當天,席某某母親簽下一份保證書,稱男女方領證后就辦理房屋共同擁有手續,不過得等在北京工作的女兒把房產本送來。
5月5日上午,席某某家屬稱和女方來到民政局,等待席某某姐姐將房產證送來。但在上午11時前,席某某姐姐即將趕到之際,女方提出不等了并離開。隨后席某某被刑拘。
在席某某家屬向瀟湘晨報記者的回憶里,上述情況為這4天關鍵經過。但瀟湘晨報記者未能就此獲得女方回應。記者另注意到,在2024年1月,女方家屬曾接受過媒體的采訪。
據華商報報道,女孩母親稱,“5月2號下午6點多,我做好晚飯給我女兒打電話,讓她回來吃飯,一打電話,我女兒傷心地嚎啕大哭,告我說‘媽,我讓席某某強暴了。'”當時母女倆和席就在車上說事,“我也知道他的車上有記錄儀,記錄儀里也有我給我女兒打電話,她大哭的錄音。他在前排,我們在后排,他下車開門說下來說吧,他說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禮給拿過來。他已經把她強暴了,給她個名分。”
女方母親表示,“打從那以后,這孩子就蒸發了,一聯系,他的手機就被他家人拿著。他們家人就是在騙,在公安局,他媽媽還寫的保證書,在婚介所也是寫的保證書。”并表示雙方家庭再沒有協商解決的可能,“因為我對他們家失去了信任。”
△ 3月24日,事發婚房。受訪者供圖
二審庭審前后:市中院曾委托調查“擬對其適用緩刑”,庭上檢方仍認定發生實質性關系
據陽高縣法院一審判決和答記者問,2023年5月2日午飯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女方拒絕,女方稱等結婚后再說。之后,男方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女方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女方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期間,席某某拿走了女方手機,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親打來電話,席某某才將手機歸還女方。當晚,女方向公安機關報警。被害人稱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向席某某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了。
法院認為,雙方系戀愛關系,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并未登記結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還表示,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
在二審開庭前夕,席某某母親稱,當地司法部門有詢問是否接受緩刑。
一份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托調查函》顯示,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席某某強奸一案,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依據我國《社區矯正法》第十八條、我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現委托你中心對席某某的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請你中心在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評估意見書。
對此,席某某母親稱不能接受緩刑,“我們堅持無罪”。
3月25日上午9時,刑事二審開庭,席某某母親作為公民辯護人出庭。庭前,其對雙方發生了實質性性關系提出質疑,此外,其認為席某某未暴力脅迫女方,是雙方發生親密接觸后,就“房本加名”問題未談攏,女方情緒失控。
當日中午1時許,庭審結束,瀟湘晨報記者從男方母親處獲悉,該刑事案件將擇期宣判。庭上檢方仍認定雙方發生了實質性性關系。
下午開庭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也擇期宣判。男方母親鄭女士表示,法院建議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對此,其表示,調解結案也行,但需要與女方達成調解協議且女方簽字認可。對于此前要求返還包括訂婚宴花費在內的近萬元日常多次多筆花費,鄭女士表示可以放棄,但希望女方能夠通過法院程序返還10萬元彩禮及2枚戒指,而不希望通過女方退回婚介服務部、自己去婚介服務部領取的方式。
△ 訂婚宴上。受訪者供圖
律師:男方若要無罪辯護成功需重點從實體構成要件和證據合理懷疑兩方面進行突破
被告未認罪認罰,對案件判決會有什么影響? 男方家屬堅稱強奸罪缺乏證據,若要成功無罪辯護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確實會對案件的判決特別是量刑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從定罪角度而言,法院主要依據客觀證據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唯一依據。但從量刑層面看,認罪認罰態度會成為衡量其悔罪表現與主觀惡性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被告若主動認罪、配合調查,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往往可獲得從寬處罰;反之,若始終堅持無罪、不認罪認罰,在量刑上通常不會獲得減輕處理。
尤其在本案中,被告人一審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已屬強奸罪的法定最低刑期,可見法院在量刑上已較為審慎。在此情形下,如二審仍堅持無罪辯護,其在程序上將面對更高強度的證據審查與抗辯標準。
△ 受訪者供圖
劉凱稱,關于無罪辯護,需重點從實體構成要件和證據合理懷疑兩方面進行突破:
第一,否認實施非自愿性行為。強奸罪的關鍵在于“違背婦女意志”,具體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對方發生性關系。辯方需盡可能提交證據證明性行為為雙方自愿,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微信、短信、通話等交流記錄;現場視頻、音頻等客觀證據;事后雙方互動的相關證據,或可證實無明顯抗拒的證人證言等。
第二,對控方證據提出合理懷疑。若控方主要依賴被害人單方陳述,辯方可從以下角度提出質疑:被害人陳述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是否可能因記憶偏差、情緒因素、外界影響而產生主觀誤判;是否存在證據瑕疵或程序瑕疵,例如非法取證、證據孤立等。
此外,如能進一步證明性行為未實際發生,或控方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如缺乏DNA、處女膜未破裂等關鍵物證),則可動搖案件定罪基礎,進而實現無罪或改判目標。
綜上所述,該案無罪辯護的關鍵在于兩點:一是反證行為非強制,二是動搖證據確實性或合法性。但也應當認識到,強奸案通常高度依賴被害人陳述,若缺乏有力的反證材料,辯護難度較大。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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