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一則告知書,內容顯示,因市人才集團科技企業孵化器地塊項目建設需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擬征收該項目金塘路與金榕北路交叉口南側出讓地塊一用地范圍內所有房屋。
房屋征收部門已擬定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并經有關部門論證,現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止。
根據“2025年福州四城區首批擬出讓地塊招商服務手冊”信息,該幅地塊用地面積約37934㎡(56.90畝);用地性質:居住商業綜合用地;容積率:不超過2.8,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106215㎡,其中計容商業不超過4000㎡;建筑高度:100米以下。
征收補償方案細則如下:
市人才集團科技企業孵化器地塊
(金塘路與金榕北路交叉口南側出讓地塊一)
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市人才集團科技企業孵化器地塊(金塘路與金榕北路交叉口南側出讓地塊一)項目建設需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決定征收該項目用地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現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補充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補償原則
(一)對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圍(具體以征收紅線圖為準)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補償對象。被征收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以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下同)或建筑許可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一人加層擴建除外)為計戶和補償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依據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選擇對接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持有建筑許可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建設的不予補償。
被征收房屋屬出租國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賃憑證(租折或租賃合同)為計戶和補償依據,以上國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國有房產中心管理的國有房產(簡稱國有房產)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管理的房產(簡稱單位房產)。
2、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發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并對房屋具體分析明確權屬范圍的,可予以分戶補償;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僅明確房屋雙方各占份額,未對房屋具體分析明確權屬范圍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離婚的,不予分戶補償。
3、被征收房屋屬于以下情形實行貨幣補償,不作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
(1)辦公、工業倉儲類非住宅房屋(具備產權調換安置條件的可實行產權調換);
(2)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另有規定的除外)。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國有房產的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2)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二)建筑面積計算
1、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經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按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定計算。
2、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層的建筑形式,閣樓層與原房同時設計建造的,其樓底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計算建筑面積,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計算建筑面積,閣樓層層高小于1.6米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3、被征收房屋為國有公房,屬成套單元房的,項目已通過首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以該幢房屋首次登記的測繪面積為準;未通過首次登記的以測繪單位按《房產測量規范》測繪面積為準。屬民房的,公房租賃憑證未記載建筑面積的,可按計租面積×1.3,或使用面積+計租面積×0.08計算建筑面積。
4、征收合法產權的雜物間,可按雜物間建筑面積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雜物間,可按雜物間面積的35%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雜物間,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給予補助。僅征收雜物間的,原則實行貨幣補償。
二、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機制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按整體區位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貨幣補償金額=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827+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
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的,被征收房屋價格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二)被征收人選擇整體區位評估方式結算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產權調換)差價的,差價(不含層次系數)=安置房面積×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存量安置房單價)-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827+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公攤補償。
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安置面積與被征收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結合成新率與安置房建安綜合單價之差給予不超過差價款50%的優惠獎勵(詳見榕房〔2017〕89號附表,一等框架結構建安綜合單價為38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
(三)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具體安置面積的計算方式如下:
方式一:被征收房屋確權面積加公攤補償面積后就近上靠標準房型;
方式二:被征收房屋價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統建、配建安置房)均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型。被征收房屋價格=(11827+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827×公攤補償面積+優惠補差獎勵。
標準房型面積為45、60、75、90、105、120、135、150平方米。
上靠標準房型部分面積按照對應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或統建、配建安置房對接價)計價(未含層次差價)。購房單載明的購房面積與對應實際購買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積有誤差的,以實際簽訂的安置型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按實結算購房款。安置型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與實際產權登記面積有誤差的,按購房合同約定執行。
(四)以下情形的房屋補償安置另規定:
1、同一幢房屋分戶補償安置的,一律實行實物安置,不得實行貨幣補償;
2、安置面積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實物安置;安置面積大于6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物安置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無產權房屋確認補償安置面積后,選擇實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住宅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按住宅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安置房為七層以下多層不帶電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選擇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的,公攤補償面積按照住宅區位價補償(但不計房屋建安綜合單價),另給予1900元/㎡的獎勵。
(六)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對被征收的成套單元房可另外給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計入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
(七)被征收人結算購房(產權調換)差價時,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房屋與原住宅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及公攤補償面積相等部分不計層次系數,其余面積按設定的標準層(總樓層的中間層,下同)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每層增減的幅度不超過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進行計價的,產權調換房屋層次系數按設定的標準層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
(八)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適時組織被征收人選房,出具選房證明,被征收人未到場選房的,由征收實施單位邀請公證機關代為選房。選房后,被征收人憑購房單、選房證明一個月內與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且對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與相關權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由項目業主單位向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購買相應的安置型商品房進行對接安置。
(九)安置房源(待定)
1、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房)地點及銷售均價(對接價)
期房:
高宅地塊就地安置,銷售均價14600元/㎡。
現房:
白湖北園安置地(園湖新苑、園和新苑、園書新苑),銷售均價15118元/㎡
備注:存量統建、配建安置房的對接價、市場評估價為暫定價,待存量統建、配建安置房價格評估核定并正式公布后,再據實結算。
2、存量統建安置房、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給予價格優惠
(1)2010年(含)之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的,按對接價的70%進行安置;
(2)2011年—2015年(含)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的,按對接價的80%進行安置;
(3)2016年—2020年(含)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的,按對接價的85%進行安置;
(4)2021年(含)之后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及在建的,按對接價進行安置。
對于2015年(含2015年)之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的統建、配建住宅安置房中1-2層房源,在上述優惠的基礎上再給予對接價20%的優惠折扣,3-5層房源(10層及以下樓層安置房除外)在上述優惠的基礎上再給予對接價10%的優惠折扣。
3、鼓勵上調安置,上調面積部分給予價格優惠
(1)鼓勵被征收戶住宅房屋上調安置2020年之前(含2020年)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的統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各類戶型,上調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戶型的,上調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計價,上調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戶型的,每上調一檔(15平方米)再給予市場評估價格5%的優惠折扣。上調部分優惠價格低于對接價格的,按對接價格計價。
(2)對于2021年-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的統建、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鼓勵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上調安置105平方米及以上戶型,上調安置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或統建、配建安置房項目不同區位,給予市場評估價不同標準的折扣優惠,其中:
①選擇購買二環以內的安置型商品房或統建、配建安置房,上調增加的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計價;
②選擇購買二環與三環之間的安置型商品房或統建、配建安置房,上調增加的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95%計價;
③選擇購買三環外的安置型商品房或配建安置房,上調增加的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90%計價;
④上調增加的面積部分優惠價格低于對接價格的,按對接價格計價。
(3)上調增加的面積部分層次系數差價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榕政辦〔2021〕112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4、所提供安置房源現房的戶型、套數,以征收現場公布為準。以上房源的面積最終以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核定的產權登記面積為準。被征收人選擇兩套(處)或兩套(處)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若其中一套(處)安置房的面積小于30平方米的,只能降低另一套(處)安置房的安置面積。
5、單位自持的住宅房屋原則上產權調換安置120平方米及以上戶型。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機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則上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登記的用途實行貨幣補償,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補充意見》(榕政辦規〔2024〕9號)執行。
(二)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登記的用途為工業倉儲廠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施行前改為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的,認定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面積不得超過確權總建筑面積的15%(含已登記為辦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積仍按原用途認定補償,未超過的按實際面積認定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改作營業性店面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動產登記機關確認,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或稅務登記證明,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對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可依據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一律按原房用途進行補償。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營業性店面給予貨幣補償。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建筑面積的80%確認營業性店面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3、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建筑面積的60%確認營業性店面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將沿街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5、住宅房屋改作營業性店面的,確認的營業性店面補償面積可合并住宅房屋確權面積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
(三)整體區位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補償計價方式
1、營業性店面
沿金榕北路一層營業性店面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店面的確權面積×(2345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2、辦公用房
辦公用房(帶電梯)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辦公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95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辦公用房(不帶電梯)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辦公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887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3、工業倉儲用房
工業倉儲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工業倉儲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1247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4、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非住宅房屋獎勵:
(1)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按以下標準給予搬遷獎勵:
沿金榕北路一層營業性店面2346元/㎡,辦公用房(帶電梯)952元/㎡,辦公用房(不帶電梯)887元/㎡,工業倉儲用房1774元/㎡。
(2)選擇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按以下標準另給予貨幣獎勵:
沿金榕北路一層營業性店面2346元/㎡,辦公用房(帶電梯)952元/㎡,辦公用房(不帶電梯)887元/㎡,工業倉儲用房1183元/㎡。
(四)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貨幣補償金額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5%的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5%的貨幣獎勵。
四、無產權房屋征收補償機制
對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矢量圖)為依據,個人建設的無產權房屋經權利人具結、村(社區)、鎮(街道)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單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經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后,根據建設年限區分處理:
(一)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二)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個人建設的無產權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無他處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總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按70%給予補償安置,總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內部分的建筑面積按50%給予補償安置;超過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積按20%給予補償安置。無產權房屋的建造人其戶籍必須在征收范圍所在村(社區),無產權房屋的認定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產權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改房、自建房轉讓的按初始所有權人合并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直系親屬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房屋征收決定(或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發布時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滿18周歲,戶籍在征收范圍內且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無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廚房、臥室等獨立分戶生活、居住功能,經分戶各方共同具結并出具真實性承諾后,原則上可依據房屋結構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層據實分戶,且分戶后每戶確權面積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戶。
(三)屬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村集體組織出資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
屬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出資在自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貨幣補償。
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個人建造的無產權非住宅房屋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在自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外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另給予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搬遷獎勵。
(四)屬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發布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以及私營企業或個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間向村(社區)、鎮(街道)租地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助,另給予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搬遷獎勵。
(五)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間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原房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遷補助,裝修不予以補償。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豬舍、牛欄及簡易搭蓋的房屋或構筑物,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按30~7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在征收期間仍飼養禽畜的,另給予3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七)2012年12月31日后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不予補償。
五、過渡期保障機制
(一)住宅房屋選擇對接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的,按確權的住宅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發放過渡費(原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過渡費標準為:一至三級地段15元/平方米﹒月、四至六級地段12元/平方米﹒月(地段等級按照福州市政府發布的現行土地級別執行)。
(二)正常過渡費的發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實際過渡時間為準,即從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交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實際過渡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在正常過渡費發放期限之外,對選擇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給予增發3個月過渡費。
對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給予6個月過渡費。
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對確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戶給予2萬元的租房補貼。
(三)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交付給被征收人的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雙倍發放過渡費,對使用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標準發放過渡費。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簽約期限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后期限結束;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后期限結束。產權調換房屋經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或備案,水、電等小區配套設施齊全的,即可回遷安置,被征收人拒絕回遷的,不再發放過渡費。
(四)逾期安置期間遇過渡費標準調整的,應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標準發放過渡費。
(五)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標準,根據生產經營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生產經營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期限的年平均利潤確定。凈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確定;停產停業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計算。若生產經營者無法提供所得稅證明的,經營性店面可按確認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六、其他激勵機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的,給予每戶3萬元的裝修補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經權利人具結并經村(社區)、鎮(街道)確認及公示無異議后,按補足4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但補足部分不計算舊房建安綜合造價和成套房補助。選擇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的,補足部分面積給予獎勵1900元/㎡。
1、被征收住宅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戶籍在本市五城區,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無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則上不適用補足45平方米優惠政策,但該房屋長期由被征收人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戶籍登記為準),該直系親屬(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無其他住房也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經房屋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離婚,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明確房產分割權屬范圍,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無其他住房也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
歷史老宅產權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轉讓的、2013年5月20日后離婚或將商品房、二手房轉讓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對房屋進行產權分析,致使產權面積少于4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規定。
(三)按確權建筑面積給予搬遷補助費,住宅搬遷補助費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遷補助費為20元/平方米。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四)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1、征收住宅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2萬元提前搬遷獎勵;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2.5萬元提前搬遷獎勵;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3萬元提前搬遷獎勵。同一幢房屋分戶補償的,按一戶計算提前搬遷獎勵。
2、征收店面、辦公用房、廠房、倉儲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確權面積每平方米給予不超過100元的提前搬遷獎勵。
3、征收同一戶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計確權面積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過3萬元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超過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標準分別計算提前搬遷獎勵。
(五)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補助。
(六)安置房內部未設隔墻、未配置潔具的,以標準戶型為基數,給予80元/平方米的內部隔墻及衛生潔具補助。
(七)電話補助費58元/戶,有線電視補助費50元/戶,寬帶網絡遷移補助費108元/戶,管道煤氣(燃氣)補助費3140元/戶。
七、附則
(一)產權、確權住宅房屋舊房補償一等框架結構建安綜合單價為3800元/平方米,其余參照榕房〔2017〕89號的建安綜合單價及成新率評定標準執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間建造的無產權房屋重置價標準以及被征收房屋二次裝修項目補償計價標準按照榕建征管〔2024〕136號文件執行。
(二)被征收房屋層高超過4米(含4米)的,建安綜合單價(或重置價)標準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層高超過6米(含6米)的,建安綜合單價(或重置價)標準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層高超過8米(含8米)的,建安綜合單價(或重置價)標準提高60%。
(三)對單位統一建設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棟外雜物間、原單位住宅單元房擴建部分、未辦理建設審批或產權登記的單位宿舍征收補償事宜;市、區兩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住房和雜物間放棄事宜;征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事宜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補充意見》(榕政辦規〔2024〕9號)執行。
八、簽約期限
簽約期:待定。
九、超出簽約期限搬遷的處理辦法
1、凡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享受以上規定的一切獎勵及優惠政策,堅決杜絕超期限搬遷反而多得利的現象發生。
2、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在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故意擾亂征收工作程序、煽動鬧事、妨礙征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房屋搬遷程序
1、凡屬國有公房的被征收人,應先向公房管理部門辦理退租手續。
2、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實地丈量的房屋面積、房屋結構、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對,在核對無誤情況下按規定時間及時回執。
3、被征收人在搬遷時應向水電部門交清費用,屬相關部門安裝總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否則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4、被征收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簽訂協議且搬遷完畢,并辦好封房移交手續。選房順序號抽簽辦法及時間、地點等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應提交房屋產權證件、公房租賃憑證、建筑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閉路電視繳費發票、電話話費清單等原件,并隨帶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2份、戶口簿復印件1份和印章。
6、回遷、抽簽、選房等事宜,在福建日報(或福州日報)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為通知送達時間,逾期到場抽簽或選房視為棄權,并在公證機關公證下,由工作人員代為抽簽、選房。
十一、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國務院及省、市的相關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執行。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投訴監督
為確保整個征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此次征收與補償活動接受區紀委監委監督,也歡迎被征收人參與監督。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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