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浙江玉環A銅業有限公司十余年的外貿經理,竟然用賺差價的方式累計侵占公司資產高達5300余萬元。2月13日,面對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終審判決,本將刑滿釋放的陳某一聲嘆息。
私開公司終露餡
2005年7月,陳某大學畢業后,順利進入A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工作,主要負責外貿業務。憑借出色的業務能力,他日漸獨當一面,并升任外貿經理,公司的外貿業務基本由他說了算。
A公司的老板是羅某甲,2017年,他的兒子羅某乙學成歸來,開始參與公司管理。2022年6月,羅某乙偶然聽說陳某在香港開了公司,而且收入頗豐,不禁產生疑慮,難道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牟利?
于是,羅某乙展開了調查,結果令他大吃一驚。陳某在香港注冊了B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等3家公司,還利用這些公司暗箱操作。其中,B公司與A公司名字相似,只是簡體字與繁體字的區別。A公司有一家長期合作的客戶C公司,平時訂單往來不斷,后來陳某告訴C公司,A公司的賬戶到期停用了,讓客戶將貨款打入B公司。客戶認為B公司就是A公司,沒有質疑,將貨款打入了B公司賬戶。貨款到賬后,陳某再把錢從B公司打進自己控制的另外兩家公司。此時,陳某又耍起心眼,對A公司表示客戶C公司壓價,只支付低價貨款。而陳某注冊的另外兩家公司與C公司的名字相似,當這兩家公司把低價貨款打到A公司賬戶時,A公司也沒有任何懷疑。就這樣,十余年來,5270余萬元的差額就悄然進了他的口袋。
2023年2月16日,羅某乙報案,玉環市公安局隨即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確實利用職務便利,先與外國客戶簽訂真實供貨合同,再偽造虛假合同用以安排生產和報關,最終通過在香港注冊的3家公司,將合同貨款的差價部分非法占有。
同年3月,陳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玉環市檢察院批準逮捕,6月被移送該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陳某始終不認罪,他堅稱是羅某甲授意其設立離岸公司收取客戶貨款,并允許其從中抽取一部分作為利潤,且有加蓋公司公章和羅某甲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協議書可證明。但是,羅某甲稱沒有見過這份協議書,自己對此毫不知情。
案件辦理陷入僵局。檢察官意識到,協議書的真偽成了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
協議書存疑僅輕判
檢察官討論分析案情。
隨后,檢察官又進行了細致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發現A公司的公章管理極為松散,任何工作人員無需登記即可隨意取用,該公司還曾于2010年2月申請變更法人章。
經司法鑒定,協議書上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為真章。但檢察官認為,法定代表人印章在協議簽訂前已作廢,而且協議書上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協議書在形式上存有瑕疵。另外,協議書中只注明陳某享受權益,無需承擔任何義務,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不符合常理,極有可能是偽造的。
于是,檢察官進一步審查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公司客戶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梳理比對三家“李鬼”公司出入賬情況等證據,同時綜合第三方審計結果進行分析研判,最終認定協議書為假,陳某侵占是真。
經查證,2010年9月至2023年2月,陳某利用假冒公司、陰陽訂單賺取貨款差價利潤共計5270余萬元。2018年至2022年,陳某將A公司為國外客戶代付模具費等共計25萬余元占為己有,一直未歸還公司。
檢察機關認為,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2023年12月30日依法對陳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提交的協議書真實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真假難辨,對其侵占公司貨款5270萬余元的事實不予認定,僅認定陳某侵占了模具費等共計25萬余元。
2024年8月9日,一審法院認定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陳某退賠贓款25萬余元。
一抗到底揪出“蛀蟲”
一審判決后,玉環市檢察院通過細致復盤、再次審查和研究討論,認為協議書系偽造,判決不妥,決定依法提請臺州市檢察院抗訴。2024年8月19日,臺州市檢察院向臺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依然認為,協議書形式上缺少羅某甲的簽字,不符合羅某甲平時簽訂合同的習慣,協議上加蓋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當時已經在公安機關備案停用,協議書系偽造。而且,陳某從未向他人透露過協議書的存在,即使是在羅某甲授意羅某乙對其進行調查時,其仍刻意隱瞞陰陽訂單和離岸賬戶,也始終未提及協議書,說明陳某也對羅某甲進行隱瞞。
此外,涉案資金的流轉路徑不符合常理。陳某名下的3家公司賬戶只專門用于中轉上述貨款。案發后,陳某曾主動找羅某甲等人協商,但當時并沒有拿出協議書來爭辯,而是承諾巨額賠償。
基于以上幾點,檢察機關認為,應對陳某侵占公司貨款5270余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15日,臺州市中級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最終,法院認為,陳某與公司之間的協議目的不明又無必要、簽訂過程存疑。綜合在案證據,足以證實其提供的協議系其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制作用以掩蓋非法侵占公司財物的目的。
2025年2月13日,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責令退賠贓款共計5300余萬元。此時,距離陳某刑滿釋放僅剩3天。
侵蝕企業多年的“蛀蟲”終被繩之以法,但A公司暴露出的公章、財務管理等漏洞令人觸目驚心。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玉環市檢察院辦案團隊多次深入該公司實地走訪,幫助公司梳理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點,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結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鏟除職務犯罪滋生的土壤。
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公章管理不善、財務審計不嚴等共性問題,玉環市檢察院還將通過開展警示教育、企業法律風險體檢等,以點帶面推動更多企業步入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史雋 翁海珍 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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