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珠海法院享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為涉及著作權、商標權、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特許經營合同、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糾紛案件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案件等。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珠海法院綜合考慮提高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大司法保護力度、規范商標使用等多個因素,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侵犯著作權犯罪等知識產權案件類型,涉及主體包括國內外知名企業,涉及領域和行業包括服務、技術、網絡等。
01
架設游戲私服牟利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靳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獲取A游戲軟件源代碼并更名為B游戲,私自搭建B游戲服務器并上線運營,期間共收取玩家充值款人民幣56266.2元。經鑒定,B游戲與A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案發后,被告人靳某將人民幣56266.2元退給版權方,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私服行為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網絡游戲軟件服務器端程序的源代碼,即使有調整程序的一些邊緣部分以迎合玩家的需要,但其非法提供的游戲軟件的源程序與其所依托的正版軟件源程序是實質相似的。被告人靳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該游戲的正版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計算機軟件,收取玩家充值款人民幣56266.2元,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構成嚴重情節,故判決被告人靳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官說法
網絡游戲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其著作權人復制發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而游戲私服本質是盜版游戲,系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許可,盜用游戲代碼并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網絡游戲牟利的行為。對消費者而言,游戲私服未經備案審批,無法接受有關部門的有效監管,玩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難以得到法律保障;對游戲企業而言,研發一款成功的游戲產品需要投入大量時間與資金,而私服行為人直接竊取這一成果投放市場,侵占正版游戲市場份額,導致企業無法獲得預期利益,進而損害游戲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本案例旨在發揮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營造鼓勵創新、保護創新的良好環境,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02
知假售假數額較大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鄧某通過阿里巴巴店鋪以25402元購入一批“雅詩蘭黛”產品。2022年2月份,被告人鄧某告知被告人何某其手上有一批“雅詩蘭黛”化妝品可以低價出售,讓被告人何某介紹客戶。被告人何某以單價約人民幣700元/套、共計人民幣680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鄧某買進上述化妝品。隨后被告人何某以單價約人民幣1020元/套、共計人民幣100000元的價格將化妝品出售給高某(另案處理),高某以人民幣108500元的價格將“雅詩蘭黛”化妝品出售給了被害人施某。經鑒定,上述“雅詩蘭黛”抗衰老五件套產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明知涉案雅詩蘭黛抗衰老五件套的市場價格,卻以低價從網上購買涉案產品,謊稱貨物來源是海關罰沒并加價向被告人何某出售。被告人何某在被明確告知涉案產品市場價格,仍以低價向被告人鄧某購買、加價對外銷售,并告訴高某“這批貨是有問題的,如能賣出去就有錢賺”,被告人鄧某、何某主觀上明知自己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情節嚴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五萬元;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四萬元。
宣判后,兩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知假售假行為不僅侵害品牌方的商標專用權,使品牌方的信譽受創,還存在商品質量及安全隱患,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有其他嚴重情節,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銷售者,應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守法意識,選擇合法正規的采購渠道,核實商標注冊及授權情況,強化自身審查義務,不應存在放任、僥幸的心理,受非法利益驅動銷售來源不明的商品,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作為消費者,應認準合法正規渠道,仔細核對產品品牌標識、防偽碼等信息,避免陷入“低價陷阱”。
03
適用懲罰性賠償嚴懲重復侵權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高某從福建購進假冒MLB商標的服飾,以某文化公司的名義注冊抖店直播售貨。某文化公司的抖店被封后,又以馬某的名義注冊名為“某百貨店”抖店繼續售賣。11月,“某百貨店”被封,某文化公司改頭換面以顏某名義再次注冊抖店繼續售賣。珠海中院(2021)粵04刑終270號刑事裁定書認定,已銷售的假冒商品銷售額共計1938458.96元,被查扣未售的假冒商品鑒定貨值金額336955元。案涉商標權利人某公司訴求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王某、鄭某、高某共同賠償人民幣60萬元。
某文化公司于2020年1月成立,2021年4月注銷,登記股東為王某、鄭某,法定代表人王某,高某為直接負責銷售假冒MLB商標服飾的主管人員。某文化公司未經清算即進行了簡易注銷登記,王某、鄭某在《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簽字確認。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文化公司擅自銷售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侵害了某公司的注冊商標使用權。被告狡兔三窟,明知是假冒商品仍然銷售且封店后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是重復侵權,屬故意犯罪且情節嚴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規定,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高某作為某文化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鄭某系某文化公司的掛名股東,未對某文化公司進行清算且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簽訂了承諾書,均應對某文化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本案中,王某、高某、鄭某自認利潤是營業額的20%,綜合考慮某公司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等,某公司主張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60萬于法有據,故支持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直播帶貨”作為新型電商營銷模式,通過流量“變現”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與此同時,利益誘惑之下的虛假宣傳、知假售假的侵權行為也逐漸組織化、專業化,給電商行業帶來沖擊。本案中,某文化公司在電商平臺上通過頻繁更換注冊主體、冒用他人名義開設新店鋪銷售假貨,利用平臺監管的滯后性逃避打擊,該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同時該行為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中“重復侵權”的典型情形,符合“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彰顯司法對重復侵權“零容忍”的態度。
04
突出使用知名品牌宣傳適配產品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某平公司未經允許或授權,擅自在商品標題、商品主圖、商品詳情中突出使用與華為公司注冊商標標識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標志,并在商品標題、商品主圖、商品詳情中使用“智能兼容華為全系列手機”“官方認證快充”“官方原封正品”“原封正品”“原裝”等文字。某平公司涉案網店銷售數據顯示,涉嫌商標侵權的某一商品鏈接的商品銷售額已達5584762.71元。
華為公司認為某平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請某平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200萬元。某平公司則認為其使用華為字樣的目的在于向消費者說明該充電器數據線能夠與華為手機相匹配,并未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認定屬于功能性描述,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平公司明知自己網店銷售的充電器、數據線產品不是華為品牌,卻在該類產品的網絡宣傳中,不標注自有的商標,而突出使用“華為”文字或將“華為”作為商品名稱的一部分,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訴產品來源于華為公司,或者與華為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其網頁并列或單獨突出使用“官方原封正品”“原封正品”“原裝”等文字表述,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網店所銷售該類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與華為公司的原裝產品相等同,甚至會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產品就是華為公司生產的產品,上述行為不僅侵害華為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還構成以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結合上述事實及理由,法院酌定某平公司賠償華為公司100萬元。
某平公司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網絡店鋪為提高商品的曝光度及銷量,在設置商品名稱、商品圖片時使用知名品牌商標、字樣,將商品標注為“原封正品”“原裝”“兼容”“適配”某品牌產品等行為,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商品銷售者應當恪守誠信經營,在網店銷售商品時應當規范產品標題、內容的設置,正確標明自有品牌,如實描述商品信息。需要說明能與知名品牌商品進行兼容或者適配的而需要對知名品牌進行描述性使用的,在字體、顏色等方面應與描述性文字保持一致,不應突出使用知名品牌字樣,避免侵犯他人權益和誤導消費者。
05
嚴懲“傍名牌”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本案情
某泰公司擁有和經營創始于意大利的著名服裝品牌“Ermenegildo Zegna”(杰尼亞),系案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某泰公司認為某夕公司在電商平臺開設的網上男裝店鋪中,突出使用“Zegna TROFEO迷霧灰威爾士格紋絨面”、“Zegna TRAVELLER四季尊享限量款套西”等字樣,在相關商品信息中有部分宣傳圖片中使用了“Ermenegildo Zegna”“圖形+Ermenegildo Zegna”等標識,明顯超出合理使用范圍,已構成商標侵權;且該網店中還存在大量“杰尼亞品質標準”“杰尼亞合資工廠出品”等表述,使用Ermenegildo Zegna門店照片作為配圖并大量出現對“Zegna(杰尼亞)毛紡廠”的宣傳介紹內容,某夕公司的行為意在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某泰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夕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某夕公司辯稱,案涉字樣系介紹相關服裝的面料來源,不是商標性使用,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且店鋪中涉及的相關表述是在合理范圍內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夕公司將案涉字樣突出使用在店鋪部分商品宣傳圖片中,并非是對其服裝所使用面料的介紹,亦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界限,侵犯了某泰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某夕公司店鋪中相關的宣傳行為明顯違反誠信原則、法律規定和商業道德,不屬于為了客觀描述其銷售的服裝生產商或采購的面料而善意正當使用的行為,不僅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意愿,客觀上也是為了攀附杰尼亞在中國服裝市場的極高知名度對其銷售的男裝進行宣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判決某夕公司賠償某泰公司300萬元。
法官說法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為了能抓住商機、吸引公眾流量,各類商品的宣傳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涌現出許多像本案這種使用他人品牌門店圖片宣傳、以“他人品牌品質”“他人品牌標準”作為賣點的營銷方式。經營者抱著“傍名牌”的想法,借助知名品牌的力量,攫取他人商譽,來宣傳和推廣自己的商品,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宣傳時,經營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標,不得攀附、利用他人影響力,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當牟取競爭優勢等,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06
嚴厲打擊產業鏈式侵權
基本案情
格力公司注冊有“GREE”“格力”等注冊商標。2023年5月,格力公司調查發現:安徽A公司申請了“GERRI”商標,佛山B公司的企業名稱中有“木各力凌達”字樣,安徽C公司生產、銷售的“GERRI”牌空調,包裝上載明的生產商為安徽A公司、監制為佛山B公司。佛山B公司又組織了近40人在福建某地分別注冊了幾十家公司或工商戶(其中包括仙游D公司),然后在京東開設店鋪銷售“GERRI”牌空調。仙游D公司開設的京東店鋪“某某旗艦店”,在商品名稱使用“GERRI格·力空調壓縮機”表述,宣傳、銷售空調產品。該宣傳已造成消費者混淆為格力公司品牌產品。截至6月9日,格力公司共發現38家京東店鋪銷售“GERRI”牌空調。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仙游D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的店鋪中銷售商品鏈接名稱為“GERRI格·力空調壓縮機空調掛機……”的空調,商品介紹中載明其品牌為“GERRI格·力空調壓縮機”,其中,商品鏈接名稱和品牌中的“格·力”與格力公司“格力”注冊商標相同,侵害了格力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E公司銷售的空調及包裝上有“”標識,與格力公司商標相對比,二者構成近似。因此,仙游D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格力公司“GREE”“格力”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安徽A公司、佛山B公司、安徽C公司作為相互有關聯的生產商,也侵害了格力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佛山B公司將格力公司“格力”“凌達”注冊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對格力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令安徽A公司、佛山B公司、安徽C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共同賠償格力公司200萬元,另行判令仙游D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5萬元。
被告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典型的產業鏈式侵權,侵權人分別設立多家公司分工合作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侵權手段隱秘。例如,侵權人成立A公司用以申請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近似的侵權商標,在獲得注冊后再將侵權商標授權給其成立的B公司,再用B公司委托他人或者自己成立的C公司進行生產、貼標、包裝等。另成立跟商標權人的企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D公司,將D公司的企業名稱印制于侵權商品的外包裝上。同時,建立相應網站或者微信小程序進行宣傳、銷售。這種侵權模式使得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都難以區分正品與侵權商品之間的差異,極易造成混淆,對正常市場競爭造成嚴重影響,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07
加盟商應加強對品牌商標的審查義務
基本案情
“蛙小俠”品牌在全國餐飲服務行業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深圳某公司是“蛙小俠”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人。本案中,珠海某餐飲店與第三人簽訂《品牌使用協議》《合作協議書》等,獲得“蛙咕蛙小俠”品牌并支付了品牌使用費,但“蛙咕蛙小俠”商標在本案訴訟前在餐飲服務類別上已被宣告無效。珠海某餐飲店未獲得深圳某公司授權或許可,在其經營的餐飲店的門頭招牌、店內裝潢、菜單上使用了與深圳某公司“蛙小俠”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蛙咕蛙小俠”,且珠海某餐飲店的經營范圍與深圳某公司一致。
深圳某公司認為,珠海某餐飲店的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誤導消費者到其經營場所消費,嚴重侵犯了深圳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故要求珠海某餐飲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8萬元。珠海某餐飲店則認為“蛙咕蛙小俠”商標由第三人注冊,其已經向第三人支付了商標使用權費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珠海某餐飲店在門頭招牌、店內裝潢、紙巾盒、餐具、網店中使用“蛙咕蛙小俠”標識的行為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雖然珠海某餐飲店主張其從案外人處獲得“蛙咕蛙小俠”商標的授權,但是該商標已在餐飲服務類別上宣告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經過對比,“蛙咕蛙小俠”標識主要起識別作用的部分均與“蛙小俠”注冊商標相同,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應當認定為相似,珠海某餐飲店的行為侵害了深圳某公司“蛙小俠”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珠海某餐飲店案涉使用“蛙咕蛙小俠”標識提供服務時未盡必要、合理的審查義務,不能參照適用商標法規定的關于銷售行為的合法來源抗辯。最終法院酌定珠海某餐飲店賠償深圳某公司8000元。
法官說法
市場上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服務品牌的不斷涌現,以店鋪經營者作為被告的服務商標侵權案件日益增多。店鋪經營者經常誤以為其通過第三方授權、加盟等方式使用涉案標識便具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構成侵權,但是對服務商標,合法來源抗辯并非當然地能被適用。經營者在選擇加盟某些品牌時,應提高自身對品牌、商標的鑒別能力,并結合品牌、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對權利商標的權利人進行確認及了解,審慎選擇和使用商業標識,盡到自身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避免陷入侵權困境。
08
使用前東家商標進行宣傳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A公司是涉案商標權利人,其經營一家瑜伽工作室。陳某在A公司任職期間制作了包含涉案商標的圖片和視頻,并上傳至個人自媒體賬號。后陳某從A公司離職,加入B公司,其將自媒體賬號綁定至B公司,但該賬號并未刪除包含A公司商標的圖片和訓練視頻。A公司認為陳某的商標侵權行為導致公司短時間內流失大量客戶,且相關客戶均轉向B公司辦理會員,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侵權損失。
陳某認為,涉案圖片和視頻均為離職前上傳的,離職后因平臺機制自動遷移所有數據至新雇主賬戶,并非其故意操作。而且健身行業注重教練個人能力,案例圖主要用于宣傳教學效果,其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圖片和視頻系陳某離職、綁定B公司后,自行展示于與陳某自媒體賬號有關的B公司的線上店鋪中,但在事實上會造成將一個市場主體的宣傳廣告展示在另一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的效果,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兩個市場經營主體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因此,法院認定陳某侵害了A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酌情確定陳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
A公司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自媒體在發布內容時,如果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的商標,并且有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可能,客觀上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陳某離職后將帶有原公司商標標識的視頻保留轉移至同行業其他公司的賬號上,考慮到兩家公司作為健身服務提供者,其經營范圍、載體種類、服務目的、服務對象、服務商標整體使用環境等因素均具有近似性,可以認為陳某的行為容易使具有同樣健身需求的潛在客戶認為二者存在關聯關系,構成對原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09
使用開源代碼開發軟件應注意權利約束
基本案情
A公司與B公司簽訂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SERP系統(H5版本)開發服務合同)。A公司認為B公司始終未交付滿足合同約定功能的H5系統,且在開發過程中使用了開源的倉儲管理系統軟件——JEEWMS軟件,致使A公司無法獲得涉案軟件全部代碼的知識產權,B公司已經構成嚴重違約,遂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公司則辯稱其完成的系統成果已滿足合同的驗收標準,至于SERP軟件涉及使用開源的JEEWMS 軟件,軟件二次開發屬于行業慣例,且合同未明確要求“原創”所有模塊,其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購買JEEWMS軟件的商業許可版本,并不影響A公司獲得著作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案涉合同約定“最終設計成果(含開發源代碼)及知識產權等一切歸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所開發的系統必須保證原創且所有設計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A公司簽訂該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涉案SERP軟件全部代碼的知識產權。而B公司在開發涉案SERP軟件時使用他人的JEEWMS軟件作為其組成部分,即使用了帶有GPL3.0協議的開源軟件進行二次開發,致使A公司無法獲得完整的知識產權,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原創”要求。據此,法院判決B公司退還A公司已支付的開發費用人民幣4萬元。
B公司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判決反映了開源軟件在商業開發中的法律風險,特別是 GPL 協議的高傳染性對委托方知識產權的影響。根據GPL協議內容,只要用戶的后續軟件版本中使用了先前開源版本中的源代碼,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協議,則后續版本也必然受GPL協議的約束,后續用戶也應遵守GPL協議設定的義務,如開放源代碼等。但如果用戶的軟件作品(或部分)并非派生自開源軟件作品的獨立作品,并與開源作品分開發布時,則不受GPL協議約束。即對于在邏輯上與開源代碼有關聯性且整體發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適用了GPL3.0協議發布,那么整個衍生作品則需遵循GPL3.0協議開源。在計算機軟件委托開發合同中約定開發方負責開發源代碼,委托方取得源代碼的著作權,則開發方不僅負有開發符合約定軟件并交付源代碼,還應保證第三人就其交付的源代碼不享有任何權利。故開發方在使用開源代碼時,應謹慎評估其法律后果;委托方則需通過合同條款明確知識產權要求,避免合同目的落空。
10
“二次創作”視頻應當注意合理使用范圍
基本案情
某廣播有限公司是電視劇《奸人堅》的制作公司和著作權人,某傳播公司經授權取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某互聯網公司開發的短視頻軟件中存儲了用戶對案涉作品的講解視頻。視頻可由公眾通過短視頻軟件進行下載及播放。
某傳播公司認為,某互聯網公司未經權利人的授權,擅自在經營網站播放案涉作品,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某互聯網公司辯稱,案涉短視頻并非切條短視頻(運用技術手段將完整的影視作品切割成數個時長較短的視頻),而是用戶為表達對案涉作品劇情及主演的喜愛進行的剪輯配樂,體現了用戶的獨創性,對影視作品本身具有明顯地宣發、引流作用,不會對案涉作品形成實質性替代,應屬于合理使用。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用戶對案涉作品的講解視頻系對案涉作品相關劇情片段的選取剪輯生成,公眾通過觀看該短視頻可以獲得案涉作品的大致內容,從而對相關劇情予以基本了解,故被控侵權短視頻不符合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的使用目的,其使用程度明顯超出合理范圍,不構成合理使用。某互聯網公司未經授權或許可,將侵權短視頻上傳到其服務器內,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瀏覽或下載的方式獲得,侵害了某傳播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互聯網公司向某傳播公司賠償1.5萬元。
某互聯網公司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短視頻平臺的興起,以影視劇為素材的“二次創作”短視頻快速發展。有些創作者通過剪輯和重組原影視劇素材,不僅保留了原作的文學和藝術價值,還賦予了作品全新的價值和功能。但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應當通過以下幾點防范侵權風險:一是獲取合法授權,主動聯系著作權權利人獲取授權,避免侵權風險;二是重點表達創作者的個人觀點,而非單純復述影視作品情節或畫面;三是在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內,基于評論、批評、新聞報道、教學或科研等非商業性質目的,適度使用影視作品素材,并確保不會對原作品合法市場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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