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報(記者 馬文博)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
據了解,舊版辦法制定于2007年,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來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業內人士認為,新版辦法有助于推動信托公司回歸本源,聚焦主責主業,提升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構建更加健康、可持續的行業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業高質量發展。
當前,信托行業改革轉型加速。(圖片由CNSPHOTO提供)
堅持回歸本源
在信托行業改革轉型加速的背景下,辦法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行調整,在整體思路上遵循監管部門此前在信托業務分類改革中強調的“回歸信托本源”要求。
修訂后的業務范圍共三項:一是信托業務,將舊版辦法中5項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資產負債業務,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三是其他業務,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此外,辦法結合實際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度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4項中間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辦法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特聘導師柏文喜表示,辦法強調信托公司應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引導信托公司專注于核心業務,避免業務過度多元化和無序競爭,有助于信托行業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促進其健康可持續發展。
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表示,信托公司可以通過專業化運營、技術創新、客戶體驗提升、戰略合作提高核心競爭力。比如,利用Fin Tech(金融科技)提升運營效率和風險管理能力,數字化后臺系統可以快速響應市場變化,并提供實時風險監控。
加強權益保護
辦法要求,信托公司應當確立受托人定位,將實現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為公司價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標,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
辦法提出,信托公司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關聯交易控制、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相關專門委員會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職責,當信托公司或者其股東與受益人發生利益沖突時,信托公司應當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務。
漢坤律師事務所認為,從金融消保成為監管重點的整體導向來看,辦法特別強調信托公司成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專門委員會,與此前信托業協會下設消保專業委員會、制定《信托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公約》等要求一脈相承,各信托公司均需要對照新規要求,進一步重視金融消保工作。
辦法同時要求,信托公司銷售資產管理信托產品、推介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涵蓋人員、材料、代理機構、客戶信息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納入內部考核和審計范圍。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應當加強適當性管理,為委托人提供適配的信托服務。
在監管方面,辦法提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持續監管。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信托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根據信托公司評級結果和系統性影響力,對不同級別和系統性影響力的信托公司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經營區域、監管標準、監管強度、監管資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監管措施等方面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新智派新質生產力會客廳聯合創始發起人袁帥表示,辦法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有助于監管機構根據信托公司的不同風險狀況和經營特點,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效率和針對性。加強風險防控和監管要求,有助于構建更加健康、可持續的行業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業的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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