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審律所當事人于2018年5月投保了GDYM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險組合,具體包括:
主險:吉瑞寶兩全保險(終身,保額30萬元);
附加險:
附加吉瑞寶重大疾病保險(終身,保額3萬元);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險費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根據附加險條款第八條約定,若投保人經確診首次患有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包括“主動脈內手術”),保險公司應豁免主險及附加險的后續保費。
2024年10月,君審律所當事人因“不穩定性心絞痛”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接受治療,并實施了“經皮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置入術”等介入手術。術后,當事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保費豁免,但保險公司以“手術不符合條款約定的主動脈疾病范圍”為由拒絕賠付。
二、爭議焦點
條款解釋問題:
保險合同定義的“主動脈內手術”明確限于“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而當事人接受的是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當事人主張,手術技術(經皮導管介入)與條款描述高度一致,且冠狀動脈疾病與主動脈疾病在臨床治療上具有相似性。
保險公司義務:
保險公司是否在訂立合同時充分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拒賠決定是否符合《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不利解釋原則”(即格式條款爭議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三、訴訟過程
君審律所當事人委托北京君審律師事務所喬輝律師代理本案。喬輝律師采取以下訴訟策略:
證據收集:
調取當事人的完整病歷、手術記錄及醫學文獻,證明“經皮冠狀動脈介入術”與“主動脈內手術”在技術層面的可比性;
梳理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溝通記錄,核查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
法律主張:
援引《保險法》第十七條,主張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
引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強調對疾病定義的解釋應符合醫學通識。
調解推動:
在法院主持下,促成雙方和解,避免冗長訴訟程序。
四、案件結果
經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保險公司豁免君審律所當事人自2024年10月21日起的保費(共計65,059.92元);
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案件受理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五、案例評析
保險條款的明確性:
保險公司對疾病定義的描述應盡可能清晰,避免因術語歧義引發糾紛。
投保人在簽署合同前應重點關注免責條款及疾病范圍。
司法實踐傾向: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傾向于保護投保人權益,尤其在格式條款解釋上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律師的專業作用:
通過醫學與法律交叉分析,精準定位條款漏洞;
善用調解機制,高效實現當事人訴求。
六、結語
本案的順利解決,體現了法律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參考。建議投保人在遭遇拒賠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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