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李子璇)淮安男子張某入職某運輸公司擔任貨單審核員。入職第5天,張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人社部門認定為工亡。事后,張某家人、用人單位和社保中心鬧上了法庭。社保中心認為,張某發生工亡事故時處于未參保狀態,拒絕支付工亡金。用人單位則認為,自己在法律規定的30天期限內,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這筆錢該社保中心付。那么,到底誰該支付工亡金呢?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張某到該運輸公司應聘貨單審核員,收到入職通知書后,他如期到公司上班。誰知,就在第5天,張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身亡后第7日,運輸公司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張某所受傷害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亡。張某父母與運輸公司均認為,單位已經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屬于參保人員,因此共同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張某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社保中心經審查發現,張某發生工亡事故時處于未參保狀態,沒有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運輸公司在工亡事故發生后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的行為,既不符合辦理社保登記的情形,也不符合由社保中心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故拒絕支付。
張某父母不服,認為某運輸公司在法律規定的30日期間內,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就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中心不予支付的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92萬余元。
運輸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在法定期限內為張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由社保中心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30日辦理期不是免責期。本案中,張某從入職到發生工亡的5天期間內,第三人某運輸公司沒有為張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張某在發生工亡事故時屬于未參保狀態,與社保中心之間未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故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該案的紛爭,緣于原告及第三人對用人單位應當自“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的錯誤解讀,認為用人單位只要在職工入職后三十日內登記辦理社保,就當然享受社保中心給予的相關保險待遇。法官在此提醒,自用工之日起即具有發生工傷的風險,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就已經存在。法律規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保登記期限,是給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保登記業務設定的期限,并不能以此反向推定只要在“三十日內”辦理了社保登記,發生工傷的待遇就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為新入職職工自上班第一天起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實現充分且必要的工傷保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