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途徑中,人民法院的調解或判決無疑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整個處理流程的終結。那么,后續還有哪些重要的工作需要完成呢?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監督員為大家說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是為了能讓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了解醫療事故爭議的最終處理結果,有助于其全面掌握轄區內醫療糾紛的處理情況,從而更好地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為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據。
而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實際上是對法院處理結果的一次審查和備案過程。通過對這些法律文書的審閱,不僅可以確保處理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便于在后續工作中對類似案件進行參考和借鑒。
同時要求醫療機構進行書面報告和附具相關文書,也有助于規范醫療機構的行為。促使醫療機構重視法院的處理結果,積極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增強了醫療事故處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上述規定完善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后續流程,在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和保障醫療行業良好秩序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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