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是什么?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重于泰山
一頭連著國家的前途命運
一頭系著人民的幸福安康
今天
是第十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讓我們以案為鑒
共筑維護國家安全鋼鐵長城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張某在網上被境外間諜組織人員勾聯發展,為其提供涉軍信息。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張某接受該境外人員指令,多次輾轉前往多個軍港周邊實施觀搜,并通過網絡向對方報送涉軍信息。經鑒定,張某向境外人員報送的涉軍信息為1項機密級國家秘密。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張某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且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張某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追繳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勾聯我國公民實施間諜情報活動愈加猖獗。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和組織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張某被不法分子以利益誘惑,一步步踏入犯罪深淵。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可隨意拍攝軍用設施照片和視頻,不要轉發傳播網絡上涉及軍事活動的視頻,同時要時刻保持警惕,避免被別有用心的人員利誘、威脅,以防掉入陷阱,觸碰法律紅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組織或者其他條件,從事針對第三國的間諜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適用本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第十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上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臺站,軍用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輸氣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軍事設施的;
(二)過失損壞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四)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五)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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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刑二庭
供稿:龍仕芳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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