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勞動者在一家公司工作十年,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遭到拒絕,且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結束勞動關系。 勞動者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所欠發的工資、加班費、補繳社會保險。 該公司是否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近日,河南交通廣播《法治60分》視頻連線該案審判員——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鋒。
該案的原告是小趙,被告是某公司,小趙起訴某公司的事實和理由是什么?
王鋒:小趙在其起訴書中陳述:2013年12月小趙應聘到該公司,直到2024年6月1日,小趙向公司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被公司拒絕。小趙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拒絕與小趙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公司經常拖欠和少發工資,應當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小趙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應當由公司補繳。
面對小趙的訴訟請求,被告某公司答辯觀點是什么?
王鋒:公司答辯認為:一、小趙原來有工作單位,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存在勞動關系,公司與小趙的最后一個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到期后雙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小趙主張的欠發的工資屬于績效工資,小趙沒有完成工作任務,不應享有績效工資。三、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小趙主張的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都包含在合同約定的工資中,對此合同有明確約定,應當按照合同執行,不應當支付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什么?
王鋒:主要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公司應否向小趙支付經濟賠償金;三是公司應否向小趙支付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四是對小趙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關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什么?
王鋒:法院審理查明,小趙在應聘到該公司之前,確實有一個工作單位,但該工作單位已經破產,小趙下崗。下崗后,小趙才應聘到本案的公司,期間小趙受集團公司指派,先后多次被調整到其他關聯公司任職,但小趙與本案被告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所以,對于小趙與該公司的關系,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用人單位應否向小趙支付經濟賠償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什么?
王鋒:本案是否存在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是雙方主要爭議的問題。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認定雙方已經連續存在十年以上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規定,對用人單位是具有強制性,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如果用人單位此時解除或者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就屬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所以,本案對小趙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賠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小趙已連續工作10年6個月以上,應按照11個月工資的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該公司應否向小趙支付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
王鋒:首先,明確一點,如果勞動者存在加班或者應休年假未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對存在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情形的,勞動者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對于年休假問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但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時效問題。
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輪休制,加班報酬隨工資發放,上述約定屬于雙方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小趙主張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對小趙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王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勞動者起訴要求判令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的,該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此也有規定。
該案的判決結果是什么?
王鋒:經過審理,法院對小趙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欠發工資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加班費等其他請求未予支持。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王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可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要鼓勵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而該規定之所以賦予符合簽訂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就是為了實現處于弱勢地位勞動者的與用人單位的權利平等,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該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強制性,將形同虛設,就很容易出現用人單位只用“勞動者青春期”的情形,對勞動者無疑是很大的不公。所以,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來源:河南交通廣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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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付琳丨責任編輯:朱浩丨監制: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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