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花100元錢,就能買下一家公司的股權?廈門一女子就遭遇了這樣的“陷阱”。近日,廈門市湖里區法院發布這樣一起案件,一公司因陷入多筆債務中,竟誘騙劉女士(化名)及其姐夫,以100元受讓公司股權,讓其面臨巨額債務。
劉女士的姐姐和姐夫在廈門一家公司做保潔工作多年。2023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忽然提出,要給員工辦理補貼申請。劉女士因姐姐年紀較大,受邀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就在她稀里糊涂地提供身份證和手機(供對方操作),又花了100元簽了份協議后,竟惹上了麻煩。
不久后,劉女士和她姐夫意外發現自己居然成了該公司的登記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驚得目瞪口呆,他們急忙報警求助。
法院審理后發現,原來該公司因多起訴訟早已債務纏身,無力償還。為了脫身,公司原股東的法定代表人黃某,竟隱瞞了公司的債務情況,利用員工文化水平低、不懂網簽,且對公司老板極其信任,以100元現金的“白菜價”,誘導劉女士及其姐夫受讓股權。事后,他們迅速注銷公司,企圖一走了之。
在法庭上,黃某強調,劉女士是自愿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還聲稱協議是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然而,法院詳細審理后發現,劉女士并非自愿,而是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協議。
因此,法院認定,黃某等人作為公司負責人,故意隱瞞公司債務真實情況,誘騙劉女士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明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
最終,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撤銷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責令將轉移的股權重新登記回原股東黃某、國某、曾某名下。
法官說法
以欺詐手段誘騙他人受讓股權,撤銷!
法官說,本案中,黃某等人以欺詐手段誘騙劉女士及其姐夫受讓股權,本質是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弱勢群體的信任,將公司債務風險轉嫁給無辜個體。法院判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體現了對民事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嚴格審查和對誠信原則的堅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本案中,黃某等人隱瞞公司巨額債務,以“補貼申請”為幌子誘導劉女士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導致其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股東,面臨承擔巨額出資債務,明顯構成欺詐。此外,公司原股東惡意注銷公司以逃避債務,也違反《公司法》關于股東誠信義務的規定。法院通過審查協議簽署背景、雙方認知能力差異及公司債務隱瞞事實,認定欺詐成立,依法撤銷協議并恢復原股權登記,維護了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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