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金會訴某鎮政府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未辦理合規手續的情況下移栽古樹木并導致大量古樹木死亡,屬于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
基本案情
被告某鎮政府經批準作為建設單位,建設新型社區及附屬學校項目。因該項目所需占用的某莊村集體土地上栽種有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棗樹,某鎮政府于2014年1月組織、協調某莊村委會相關人員,在未依法辦理采伐和移栽手續的情況下,將棗樹移栽至該鎮轄區內另一村的中華古棗園內。森林公安部門認定,移栽棗樹共1870棵,涉及面積198.5畝。經現場勘查,移入地僅有少量棗樹存活。某基金會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等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新型社區項目立項請示的批復》。2014年10月31日,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同意實施案涉社區幼兒園項目。因上述項目擬占用土地屬某莊村集體所有,土地上栽種有棗樹,2014年1月,經某鎮政府組織、協調,某莊村委會相關人員帶領本村人員和施工隊在未依法辦理采伐和移栽手續的情況下,對位于某莊村西北地的棗樹進行移栽,經新鄭市森林公安局認定,共移栽棗樹1870棵,涉及198.5畝棗林地,某鎮政府稱上述棗樹被移栽至王張村的中華古棗園內。經一審法院現場勘查,位于王張村的棗樹移入地現場有死亡棗樹680棵。對某鎮政府移栽棗樹的行為,林業局曾于2014年3月18日下發過通知,要求其補種移栽樹木5倍(9500株)的樹木,并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一審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對位于花莊村的棗樹移出地現場進行現場勘查發現,涉案土地上已建成三層樓房一座,公示欄顯示系案涉社區幼兒園項目。某莊村樹立有編號為“新保038”號的某莊村保護區牌子,該牌載明對位于某莊村1023畝古棗林實施文物級保護。該古棗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棗樹17660株,其中一級保護古棗樹691株(樹齡500年以上,并實施單株掛牌保護),二級保護古棗樹1857株(樹齡300年-499年),三級保護古棗樹15112株(樹齡100年-299年)。保護單位為新鄭市人民政府,責任單位有林業局、新鄭市某科學研究院和旅游局。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01民初705號民事判決:(一)某鎮政府及某莊村委會停止繼續實施違法移栽或者采伐棗樹的行為。(二)某鎮政府及某莊村委會應于判決生效后十個月內,根據氣候狀況,按照《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6)標準并結合當地林業部門造林技術要求補種因被移栽致死的棗樹數目5倍的林木,并對補種的林木撫育管護三年(管護時間從補種的林木經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的,法院將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為恢復,恢復費用由某鎮政府及某莊村委會共同承擔。(三)某鎮政府及某莊村委會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3616818.9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賬戶),該款用于本案的生態環境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環境修復。(四)某鎮政府在判決生效后在位于王張村的棗樹移入地現場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棗樹,并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該棗樹移入地現場設立警示標識,作為今后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警示基地。(五)某鎮政府及某村委會應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法院提交賠禮道歉文稿,對其未經法定程序移栽棗樹致死,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經法院審核后應于30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公布。(六)某鎮政府及某莊村委會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某基金會差旅費、律師費等費用117031元。(七)駁回某基金會的其他訴訟請求。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豫民終344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二、三、五、六、七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四項為:某鎮政府于判決生效后在位于王張村的棗樹移入地現場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棗樹,期限為一年(從警示標識設立之日起算),并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該棗樹移入地現場設立警示標識(包括圖片及說明,需經一審法院審核同意),作為今后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警示基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新鄭市是我國的紅棗之鄉,大量的棗樹、棗林所形成的生態環境蘊藏著豐富的歷史人文資源,是當地生態文明的標志。涉案的被移植或采伐的棗樹數量較大、樹齡較長,在維持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某鎮政府、某莊村委會應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因該損失數額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某基金會提交的《咨詢報告書》亦未提供損失的確切具體數額,經咨詢有關專家,參照《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河南省森林資源清查成果》及《河南林業生態省及提升工程建設績效評估報告》的相關內容,以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畝林地森林生態價值為3644.15元的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涉案的198.5畝棗林地服務功能損失為五年的森林生態價值,即3616818.9元。
裁判要旨
在未辦理合規手續的情況下移栽古樹木并導致大量古樹木死亡,屬于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第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3條)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705號民事判決(2017年12月28日)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344號民事判決(2018年6月12日)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調整。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烏都布拉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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