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故,再次將智能駕駛的安全性與車企營銷邊界問題推至輿論風口。
3月29日深夜,一輛小米SU7(參數丨圖片)在NOA(導航輔助駕駛)狀態下,以116km/h的時速行駛;在即將撞上水泥護欄前2秒左右,NOA系統提醒司機“前方有障礙”,駕駛員接管車輛;緊接著車輛以97km/h的速度撞向護欄,車內三人遇難。
在事故發生之后,也引發了很大的爭議,有人質疑車企,有人質疑駕駛者,有人認為智能駕駛退出的太晚,給駕駛者留的時間太短,有人認為駕駛者不該盲目信任智能駕駛。
對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近發了一篇文章,明確了目前智能駕駛的邊界,也明確了車企、用戶和商家的責任。
首先,公安部對輔助駕駛進行了明確的分級,2021年8月,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標準,將駕駛輔助分為了L0到L5一共6級,而目前所有的量產車型的智能駕駛,都屬于L2級,有人說,那百度Apollo不是L4級別嗎?你看清楚,那是在封閉園區,而不是在公共道路。
在明確了分級之后,公安部對智能駕駛的事故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并且明確了技術的邊界。
如果駕駛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脫手脫眼”,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追責三重法律風險。因此,即使車輛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也要全程保持駕駛位值守,實時監控路況。一旦因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時,駕駛人應關閉或停止使用輔助駕駛功能:輔助駕駛功能異常或失效或未能激活的;周邊環境或道路交通狀況超出輔助駕駛系統設計運行范圍;惡劣天氣、光線發生明顯變化等影響車輛感知、識別能力;遇緊急車輛或異常行駛的車輛時;突發緊急情況,輔助駕駛系統應對能力不足;車輛有其他影響安全的故障;駕駛人評估可能會有碰撞或事故風險。
除了駕駛者的責任之外,公安部還明確了車企和其他商家的責任。
比如說,車企要承擔誤導宣傳的責任。夸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2級輔助駕駛描述為 “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可依《廣告法》處以廣告費用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后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再比如說,一些平臺銷售“智駕神器”,讓車輛可以脫手行駛的,如果由于“智駕神器”造成嚴重后果,從生產到銷售,以及使用者、銷售平臺,都要承擔相關責任。
這篇文章發布之后,肯定會帶來一些影響,可以預料的是:
1、車企不敢再夸大宣傳智能駕駛了,什么幾千公里無接管,上車就睡覺,這類的宣傳不敢再提了。因為出事了,真的有可能承擔責任的。
2、消費者在使用智能駕駛的時候,必須要知道,現在的智能駕駛不是自動駕駛,責任主體依然是駕駛者,如果出了事故,責任還是要自己承擔。還有一些路況,是不適合用智能駕駛的。
3、在事故發生之后,對事故進行追責定責的時候,這份權威的解釋可以作為交管和法院判定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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