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履行法定職責之訴實體勝訴條件
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與撤銷之訴存在顯著差別,當事人提起撤銷之訴是針對已經存在的行政行為,以除去違法行政行為為目的,而履行法定職責之訴則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行為為訴求,該行政行為在訴請之前原本并不存在。履行法定職責的制度設計目的,在于經由人民法院判決促使行政機關作成有利于原告的特定行政行為,以滿足當事人依法享有行政行為作成請求權。初步界定當事人的訴訟類型之后,然后則需對涉案履行法定職責這個實體問題予以展開進行審查評析,即涉案當事人提出申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是否確實負有行政法義務并存在“怠于履行”情形,以及法院裁判時點行政機關履行該職責是否“確有必要”。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當事人若想獲得實體勝訴判決支持,一般認為其判決適用條件為:第一,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第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拖延履行;第三,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沒有正當理由;第四,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仍有意義。
2.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判斷的邏輯順序
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其對于政府信息公開通常判斷審查遵循“是不是——有沒有——給不給”邏輯順序,即首先判斷申請的信息是否為政府信息,屬不屬于為本機關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其次判斷本機關是否保存有該政府信息;最終審查是否存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然后決定是否給付申請人政府信息。如果前一階段判斷就已不構成政府信息之后,則沒有必要考慮進行下一階段的搜尋查找。
案例詳情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1)渝行終132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必琴,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義學路32號。
法定代表人譚慶,區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232號。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葦,重慶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登,重慶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周必琴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簡稱渝北區政府)、重慶市人民政府(簡稱重慶市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行初19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周必琴向渝北區政府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的《行政追責查處申請書》。渝北區政府之后對周必琴作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周必琴的回復》。周必琴于2020年3月26日以郵寄方式向渝北區政府遞交《行政追責查處結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貴府對周必琴房屋違法強拆相關責任人的查處情況,請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渝北區政府收到周必琴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經檢索查找,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被訴《重慶市渝北區政務信息中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答復》(簡稱《答復》)稱:經檢索,未查找到“對周必琴房屋違法強拆相關責任人的查處情況”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該《答復》于同日郵寄送達周必琴。周必琴不服,向重慶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重慶市政府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復議申請并依法受理后,于同月23日向渝北區政府發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2020年7月2日,渝北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答復書》。2020年7月28日,重慶市政府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渝府復〔2020〕342號,簡稱《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渝北區政府作出的《答復》,并于同月29日向周必琴及渝北區政府郵寄送達該《復議決定書》。周必琴不服《答復》及《復議決定書》,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渝北區政府作出的《答復》,并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復;撤銷重慶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有周必琴舉示的《行政追責查處結果信息公開申請書》《答復》《復議決定書》、渝北區政府舉示的《行政追責查處結果信息公開申請書》及信封、《答復》及掛號信函收據、郵件查詢截圖、信息檢索截圖、《行政追責查處申請書》《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周必琴的回復》,重慶市政府舉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等證據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渝北區政府對周必琴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作出相應答復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渝北區政務信息中心負責該轄區內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其作為渝北區政府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被訴《答復》,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渝北區政府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渝北區政府收到周必琴于2020年3月26日郵寄提交的《行政追責查處結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于同年4月17日作出《答復》,并于同日郵寄送達周必琴。在扣除休息日后,渝北區政府作出《答復》及送達均在法定期限內,其行政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根據渝北區政府舉示的信息檢索截圖,能夠證明其經檢索未找到周必琴申請公開的信息,渝北區政府已盡到檢索義務,其作出《答復》告知周必琴該信息不存在,符合前述規定。至于周必琴申請公開的信息為何不存在,以及渝北區政府是否具有查處違法強拆周必琴房屋責任人的職責、是否進行查處,均不屬本案審理范圍,且不影響該信息不存在的事實。
重慶市政府收到周必琴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受理,經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復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程序亦無不當。一審法院據此遂判決駁回周必琴的訴訟請求。
周必琴上訴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經確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兩路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周必琴位于重慶市渝北區兩路街道新華村12組房屋的行為違法,渝北區政府本身具有查處違法強拆周必琴房屋責任人的職責,如果周必琴申請信息客觀上不存在,說明渝北區政府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卻未盡到職責進行查處,相信渝北區政府能夠秉公查處責任人,應當公開查處信息。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請求法院判令渝北區政府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
重慶市政府答辯稱,重慶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渝北區政府作出《答復》已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請求駁回周必琴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渝北區政府在二審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周必琴向一審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為:請求判決渝北區政府履行公開“對周必琴房屋違法強拆相關責任人的查處情況,請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法定職責之訴當事人若想獲得勝訴判決支持,一般認為其判決適用條件為:第一,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第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拖延履行;第三,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沒有正當理由;第四,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仍有意義。關于履行法定職責之當事人訴請,并不意味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向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提出任何一項請求,則該行政機關就負有履行該項特定請求的公法義務,只有當事人申請事項符合全部法律要件時,行政機關才負有公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通常判斷審查遵循“是不是——有沒有——給不給”邏輯順序,即首先判斷申請的信息是否為政府信息,屬不屬于為本機關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其次判斷本機關是否保存有該政府信息;最終審查是否存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然后決定是否給付申請人政府信息。如果前一階段判斷就已不構成政府信息之后,則沒有必要考慮進行下一階段的搜尋查找,否則將導致行政機關浪費行政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第十三條規定:“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根據上述規定來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是黨和國家賦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分別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履行相應職責。本案中,周必琴申請公開的“違法強拆相關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政府信息,從該信息內容描述來看,涉及到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違紀違法事件的調查處理,而履行紀檢監察屬于專責部門或機構的職能,顯而易見并不是行政機關基于公權力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范圍,故專責部門或機構據此查處違紀違法所產生的信息明顯有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渝北區政府在收到周必琴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理應首先審查判斷申請人申請公開內容是否為政府信息,而沒有必要徑直進行所謂“政府信息”搜尋。雖然渝北區政府經過檢索的確在“政府信息”范圍之中并未查找到“對周必琴房屋違法強拆相關責任人的查處情況”信息,但該行為后果并不構成行政機關違法履行職責情形,僅為增加行政機關自身工作負擔而已。周必琴上訴稱“違法強拆相關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政府信息客觀存在,卻并無相應事實根據,故本院對此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周必琴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必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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