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縱觀古今中外,任何一個文明的先進程度,都可以通過一項非常直觀的指標來衡量,那就是這個社會中女性地位的高低。
婚姻制度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社會規范,而最能體現女性地位的,莫過于婚姻家庭倫理關系的變遷。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普通婦女不論在社會生活還是婚姻家庭中,地位普遍不高,往往從生下來開始,就一輩子受到三從四德的倫理束縛。
除了遠古時期的母系社會之外,中國古代女性的自由平等權利,長期以來一直得不到認同。
她們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能入朝做官,有的甚至出門都不能露臉,幾乎淪為男性的附庸。
作為連接古代與近代的關鍵節點,元明兩個朝代的女性地位尤其值得關注。
研究史料及當時的民間文學作品,可以窺見元明女性身上背負的婚姻枷鎖有多么沉重。
元朝的婚姻制度:蒙漢傳統婚制禮法融合的產物
元朝在中國古代封建歷史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由少數民族政權建立的大一統王朝。
蒙古政權進入中原后,在政治方針上提出了“祖述變通”的指導思想,實行蒙漢兩族各自延續傳統風俗的政策,創新性地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方面,元朝的制度凸顯出明顯的民族特征,首次出現了大量創新性內容,如贅婿婚、收繼婚、離改嫁等等,將元朝獨特的社會風貌展現得淋漓盡致。
作為一個游牧民族政權,元朝剛剛入主關中之初,受到了中原百姓的本能抵制。
為了盡快聚攏人心,穩定社會風氣,鞏固新生政權的統治,元朝統治者在制定國策的過程中,尤其重視對漢族傳統元素的吸納,提出了“蒙漢結合”的懷柔方針。
《元史》記載,至元八年,忽必烈頒布新的婚姻法規定:除了蒙古人以外,各族人等相互通婚時,各自遵循本民族風俗慣例,存在沖突時原則上以男方為準。
從這條制度上不難看出,當跨族通婚越來越普及的時候,元朝中央并沒有作出明顯偏袒的強制規定,而是在確保蒙古族統治地位和婚姻特權的前提下,給予老百姓足夠的自由選擇空間。
這一規定緩和了短期內緊張的民族矛盾,大大促進了元朝之初的人口增長,也推動了中原文化與游牧文化之間的交流與融合。
《蒙古秘史》記載了成吉思汗與孛兒帖成婚的細節。
從求親、定親,到送嫁、嫁妝,再到最后完婚,全部都是在夫妻雙方你情我愿的基礎上,嚴格遵循漢族的傳統習俗。
如聘娶過程中的“許婚筵”這個環節,就是擇一良辰吉日,請上雙方的親朋好友一起吃喜酒。
跟民間習以為常的“包辦婚姻”不同,這種極具儀式感的自由婚姻,無疑充分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婚后也能夠得到夫家更高的重視。
但是,絕大多數元朝女性都沒有孛兒帖這么好運,蒙古婚姻制度中的黑暗面同樣不容忽視。
在蒙古族的傳統婚姻觀念中,有一項叫做“搶奪婚”的陋習。
在廣袤的北方草原上,部落之間攻伐頻繁,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相對稀缺。
所以每當一場戰爭結束,戰敗方的女人和糧食,就會被作為戰利品帶回領地,由部落首領或者驕兵悍將們據為己有。
如果說“搶奪婚”只是一場噩夢的話,那么對于蒙古女性來說,“收繼婚”則可謂更加恐怖的悲劇。熟悉封建禮教的朋友都知道,漢族自古以來強調“三從四德”“從一而終”。
這種思想一直為當代史學家所詬病,但是比起蒙古族的“收繼婚”,那也算得上是天上人間了。
蒙古人的婚姻觀念中有這樣一條:父親如果去世,兒子可以迎娶繼母;哥哥如果去世,弟弟可將其配偶收為妻子。
面對人口稀少的問題,蒙古人為了延續香火,往往會選擇與繼母甚至姑嫂通婚,這種現象在元朝初期可謂屢見不鮮。
雖說放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有情可原,但這種赤裸裸的不正當行為,還是令人唏噓不已。
在歷史學家眼中,與其說“收繼婚”是一種婚姻制度,倒不如說更像是一種財產繼承的儀式。
明朝的婚姻政策:彩禮、嫁妝、納妾、改嫁、退婚
據《大明律》記載,明朝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方十六周歲、女方十四周歲,只要達到指定年齡,理論上就可以合法結為夫妻。
有趣的是,法律對于宗教人士的限制非常寬泛,符合年齡的和尚道士也可以結婚。
但直到今天仍然存在的“娃娃親”,在明朝卻是明令禁止的。
中國民間婚姻習俗中,自古以來就有“納采禮”的說法,大婚之前男方家須提供一定價值的彩禮,而女方則要出嫁妝,不論是實物還是金錢,都要與彩禮數大致匹配。
有明一代,這條規矩十分盛行,出于攀比心理,各地的天價彩禮和嫁妝隨處可見屢禁不止。
由于彩禮、嫁妝的費用越來越高,不少經濟拮據的窮人家庭難以負擔,因此破產,加劇了“重男輕女”的畸形觀念,時常出現父母溺死女嬰的現象。
重男輕女之風盛行,導致人口出現“男多女少”的趨勢,引發彩禮價格不斷上漲。
與此同時,女方須提供等額嫁妝,導致嫁妝錢也水漲船高,如此一來,就陷入了一個解不開的惡性循環。
在中國傳統婚姻觀念中,結婚是與喪葬唯二并列的人生大事,萬萬馬虎不得,須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明朝中期以前,這句話可謂是顛撲不破的絕對真理,除了皇室貴族以外,民間女子在選擇結婚對象時,幾乎沒有任何自由可言。
但是到了明朝后期,隨著思想的進步和開放,這條原則逐漸被摒棄,青年男女獲得了部分的婚姻自主權,在擺脫封建禮教束縛的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
一個男人如果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基礎,在古代擁有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事,這一條在明朝同樣成立,而且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
明朝男性納妾現象在中產以上階層屢見不鮮,與明媒正娶相比,納妾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由于女性沒有話語權,正妻根本沒有表達反對的權利和意識,所以此舉對家庭的穩定性也不會構成影響。
涉及改嫁和退婚等事項,明朝女性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大明律》規定,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改嫁,自己說了不算,必須經過公婆的同意。
解除婚約的條件也十分苛刻,必須滿足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才能成立:其一,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或失蹤;其二,訂婚后三年之內未完婚;其三,夫妻其中一方做了違法犯罪的事。
從《古今小說》男女情事,看元明女性在婚姻中的喜與悲
明代文學家馮夢龍的《古今小說》,是反映元明市民日常生活的小說話本,從作者細致入微的筆觸之中,可以窺見當時女性真實的社會和家庭地位。
總體上看,元明兩朝的女性地位依舊偏低,遠沒有擺脫男尊女卑的思想桎梏,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風氣的轉型,女性地位開始呈現上升的趨勢。
《蔣興哥重會珍珠衫》是《古今小說》中一個膾炙人口的故事,將當時男女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不平等體現得淋漓盡致。
故事主要講述了三對夫妻之間的情感糾葛,雖然整個過程充滿波折起伏,但不論結合還是離異,永遠都是由男性主導,三名女性只有被動接受的份。
蔣興哥的妻子名叫三巧兒,三巧兒與陳商偷情事發,蔣興哥沒有當場發作,但回到家后臉色大變,毅然寫了一紙休書,沒有留一絲情面。
此時三巧兒尚不知情,最后她自知理虧,在母親的勸說下,以小妾的身份再嫁給了吳縣令。
耐人尋味的是,即便再嫁為妾,她也必須要先征得前夫蔣興哥的同意。
與此同時,另外一對夫妻陳商與平氏的故事,則與之形成鮮明對比。
同樣是出軌,這次換成了男方,但陳商的命運卻始終掌握在自己手中。
明明知道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平氏卻沒有任何抗議的權利,只能一邊默默落淚,一邊把丈夫情人送的珍珠衫偷偷藏起來。
即便后來陳商去世,平氏也要終身為其保守貞潔。曾有外人向她提親,平氏卻引以為辱,毫不猶豫地拒絕了。
通過上述兩則故事的鮮明對比,我們不難發現,比起元朝以前,元明時期的女性在婚姻關系中的自由權有所提高,至少朝廷律法是允許女性改嫁的,但是必須建立在征得前夫或父母同意的基礎上。
有時候出于生活所迫,她們無權選擇再嫁的對象,甚至不想再嫁都不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平氏,最終由于無錢安葬亡夫,迫不得已嫁給了毫無感情基礎的蔣興哥,簡直與簽賣身契無異。
不過,從明朝中期開始,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一批新興城市開始悄然涌現,社會風氣的開放推動了女性地位的上升,國家開始制定相關律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性的人身財產權利。
如明朝在妻子離婚權方面的限制有所放寬,如果出現丈夫逃亡在外超過三年、丈夫毆打妻子致重傷、丈夫將妻子當作商品轉手他人等行為,妻子都有權單方面提出離婚。
結語:
總體上說,元明兩代的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十分低下,女性在婚姻過程中并沒有多少自由和保障可言,她們的前途和命運,幾乎完全掌握在男性的手中。
在大男子主義根深蒂固的男權社會,一直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叫做“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
即便女性擦亮眼睛,嫁給一個大仁大義的夫君,也未必就能得到善終。
若是遇人不淑,碰上薄情寡義的負心漢,那下場就更加悲慘。
參考文獻:
《元史》
《蒙古秘史》
《喻世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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