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5年,張某與妻子李某在A車行購買了B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A車行出具了《電動自行車銷售單》和《購車憑證》。
2016年某日,李某騎行案涉電動自行車外出,沿302省道自東向西行駛至70公里處失穩摔倒,當場死亡,車輛受損。交警部門接到報警,出警勘查了現場,并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電動自行車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案涉電動自行車整車凈重68.30kg,大于40kg,前輪輪胎寬度為63.22mm,后輪輪胎寬度為62.36mm,均大于54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應為機動車,屬于兩輪輕便摩托車。交警部門認定,案涉車輛屬于無牌二輪摩托車,李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未確保行車安全,系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案涉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王某負全部責任。
張某向法院起訴A車行、B公司賠償損失50萬元。
法院到交管部門調取了監控拍攝的圖片,圖片顯示事發時現場無其他車輛,李某騎行中車身突然向左傾斜,急轉90度后失穩摔倒。
A車行、B公司辯稱,案涉車輛《使用說明書》明確載明“車輛自重≦40kg,最高車速20km/h”,并且操作指南部分明確要求“在閱讀說明書、了解電動自行車性能以前不要使用電動自行車,不要將電動自行車借給不會騎車的人,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壞”;司法鑒定意見書后未附鑒定人員資格證書及鑒定機構營業執照,鑒定意見不可信,案涉車輛不應認定為未電動自行車;監控拍攝的事故現場照片真實性無異議,車輛急轉彎后摔倒,很顯然是李某突發疾病等自身原因致使無法駕駛車輛,與車輛質量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A車行、B公司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連帶賠償18萬余元。
A車行、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B公司仍舊不服,申請再審。高院審理后,認為判決A車行、B公司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合理、合法,裁定駁回B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案涉車輛經鑒定屬于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B公司系車輛生產企業,未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該車輛屬于機動車,也未提示購買者需持有相應的駕駛證方可駕駛車輛。A車行系車輛銷售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未盡到警示注意義務。A車行、B公司的行為會誤導使用者,使其認為無需取得駕駛證也可以駕駛車輛,即產品存在缺陷。李某未取得駕駛證騎行案涉車輛發生事故,該產品缺陷與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關聯。
隨著社會的發展,機動車不斷普及,進入了千家萬戶。車輛生產企業、車輛銷售企業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盡到警示注意義務,不可以進行虛假宣傳,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消費者購置車輛時應多方了解產品的性能,按照自身情況購置車輛,在駕駛車輛前取得相應級別的駕駛證,確保自身安全。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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