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0年,乙公司承接了甲公司關于某建材城的土建、安裝、裝飾等工程項目。同年乙公司將案涉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給丙公司,2021年,丙公司將部分勞務又分包給了被告程某,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后程某雇傭原告老馬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后,經程某結算共欠付老馬勞務費53450元。老馬多次催要無果后,將程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一起訴至興慶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欠付的勞務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老馬在被告程某承包的案涉項目中提供勞務這一事實清楚,程某作為老馬的合同相對方,應向其承擔支付勞務費的付款責任。同時丙公司將其承包的案涉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勞務施工資質的程某進行實際施工,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造成農民工工資不能得到及時清償,損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應對被告程某欠付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國務院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而制定的專門性法規。當前在建工領域,層層轉包、分包的現象屢見不鮮,其中除了“包工頭”作為勞務合同的相對人,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外,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施工單位等主體均可能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
本案判決,根據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三條“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strong>《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币约?strong>第三十條“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之規定。因此,法院認定丙公司作為涉案工程分包單位,應承擔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對程某欠付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2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來源:興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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