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消費者常先生在攜程平臺為同事預訂了4月12日上海-北京國航CA1520的航班。2025年4月10日10時30分,北京市氣象臺發布大風橙色預警信號,這是近十年首個北京全市大風橙色預警信號。
眾所周知,大風對飛機起降安全有重大影響。常先生預判航班可能會取消;因此,常先生在平臺上申請了“航司原因”退票申請,未獲通過。
氣象部門發布全市大風橙色預警后,攜程平臺和航司均未發布航班調整信息,期間,消費者還收到了航司開放值機的信息。為了保障按計劃出行不受影響,常先生在高鐵票已經緊張的情況下,緊急為同事改訂了同時段同方向的高鐵。同時,在攜程平臺上選擇了“自愿退票”,被扣除了高達70%票價的退票費。
4月11日19:59分,常先生在航旅縱橫APP上看到了航班CA1520取消的信息,當即聯系航司國航客服進行了反饋,并指出氣象部門發布影響飛航安全的高等級(橙色)氣象預警,退票是法律意義上的“主動避險”行為,航班事實上已取消,70%的手續費過高了。客服表示,因為機票是在第三方平臺購買,費用由第三方平臺扣取,建議同步反饋第三方平臺以便進行協調處理。
結束和國航客服通話后常先生在第一時間向向攜程客服進行了情況同步。
4月12日上午9:41分攜程客服來電,消費者因駕車途中未能接聽;10:17分攜程客服再次來電告知:航司認為退票發生于航班取消前退票,無法處理。消費者告知問題已和航司同步,希望客服向上級反饋,了解一下情況再給予最終回復。
10:30航司客服來電,告知:退票行為確實發生于氣象部門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之后,且航班CA1520確實已取消,建議通過第三方平臺向客服上級申請特殊情況處理。
11:02分,攜程客服再次來電告知:航司回復無法處理。詢問是否已和航司溝通,告知是航司客服67417給予回復。
11:08分,消費者再次聯系航司核實情況,航司客服表示,請第三方客服向上一級反饋,通過上級部門之間溝通,并告知編號67417是普通客服,并不是上一級協調部門,無特殊情況申請審核權力,只能按照規范回復。并再次建議第三方平臺客服通過上級領導和營銷中心協調,進行特殊情況申請。
4月14日15:23分,攜程客服再次告知消費者,通過業務專門對接了國航進行了特殊申請,但是航司回復不通過。
攜程相關人員表示,退票費由航司全額收取,作為第三方票務平臺沒有任何收入。也就是說平臺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驅動拒絕消費者的申請。
公開信息顯示,2025年4月12日當天,北京首都機場和大興機場共取消航班693架次?,其中首都機場取消413架次。
氣象預警的目的是提前告知公眾和相關部門可能發生的災害性天氣,以便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其作用在于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那么,在氣象部門發布高等級(橙、紅)氣象預警的情況下,消費者是否有權采取行動“避險”?至少目前航司和第三方訂票平臺都無相關規定。
法律人士建議,民航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訂相關指導性政策,將高等級氣象預警(橙、紅)納入機票免費退改范疇,保障消費者主動“避險”權益。
我國已構建以《氣象法》為核心,《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為配套的法律框架,明確預警從發布到執行的全鏈條法律責任?,其中,橙、紅色具有明確法律效力,政府、單位及個人均需依法履行對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均有“緊急避險”的法律概念和相關條款,保障消費者主動采取措施避險具有充足的法規支撐。
民航從業人員表示,哪怕旅客改變行程在航班取消前,只要符合高等級氣象預警條件,在航班確實取消的情況下,退票應該納入免費退改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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