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火約4800平方米
財產損失400多萬元
一場損失慘重的火災
起因竟是“一粒”小小的焊渣
據衢州消防消息
近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陳某因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導致火災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二年六個月
事件回顧
2024年6月8日10時許,浙江衢州某公司鋼結構廠房起火,過火面積約4800平方米,火災燒損廠房、機器設備、貨物等,未造成人員傷亡。經評估,本次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約431.4萬元。
丁某某(另案處理)系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其在未申請動火作業審批且未核實電焊工陳某有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要求陳某對該公司一樓廠房中的一處墻體通過電焊方管的方式進行加固。
經調查認定,在陳某作業時,高溫焊渣透過彩鋼板縫隙掉落到對面倉儲車間可燃物上,導致火災。起火點位于墻體對面,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錯失最佳處置時間,導致火勢加大。陳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電焊作業前未清理周邊易燃物品,引發火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案發后積極賠償各受損單位損失,相關單位已出具收條和諒解書,建議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電焊過程中產生的火花
看著不起眼
實際上極其危險
稍不注意,便可能帶來
無法挽回的傷痛
相關案例
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安陽市凱信達商貿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傷。
經過調查組的調查認定,企業老板在沒有任何防護、沒有任何培訓、沒有取得焊工證的情況下違章電焊,高溫電焊火花導致了火災的發生。
(資料圖)
阿消提示
“沒有金剛鉆,別攬瓷器活”
電焊屬于特種作業
若是操作不當
極易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因此相關從業人員
需要經過專門培訓
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時要規范操作
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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