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民法典》規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通常有兩種形式:
1.自認:即夫妻雙方同意認可的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屬于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
2.推定:非舉債的夫妻一方不認可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時,由法院進行一般理性人審查,符合共同債務構成要件的,推定認定該債務為共同債務。
那如果夫妻一方行為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巨額賠償的,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指出:
第一,要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這是前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所規定的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所以它應當按照侵權法的邏輯,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來認定責任構成和責任主體。侵權法邏輯中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必須存在多個侵權行為人,要么是共同侵權,要么是教唆幫助侵權,要么是共同危險行為,只有存在多個侵權行為主體才成立共同責任、連帶責任,單個侵權行為人是不可能成立包括連帶責任在內的共同責任的。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連帶責任,是基于婚姻法共同財產制下的一個共同責任,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不屬于婚姻法的調整范圍。
因此,不能將非行為人的配偶一方也作為共同被告,認定為連帶債務人。
第二,應區分責任主體和責任財產的范圍認定。
侵權法上責任主體的認定,解決的是誰侵權、誰擔責的問題;而責任財產的范圍,解決的是執行程序中執行誰的財產、多少財產來實現判決確定的義務問題。
原則上,責任財產應當是債務人的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的財產往往與配偶共同共有,這就會出現個人侵權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如果配偶一方同意以共同財產清償,則責任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這不意味著夫妻雙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如果配偶一方不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則執行程序中可以將配偶一方的財產份額剝離,僅以侵權行為人一方的財產份額來承擔侵權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實踐中不會隨意以夫妻共同財產制來擴大侵權責任主體范圍,否則社會生活中任何金錢債務都可能擴及配偶一方。如遇糾紛,請及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獲取幫助。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潘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點問題解讀》,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1年第1輯(總第8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8~159頁。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