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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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借錢不還的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和借貸式詐騙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
那么,借錢不還什么情況下屬于“詐騙”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借貸型詐騙,則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
正常民間借貸和借貸型詐騙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借款理由與實際用途不同
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借出資金安全并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
而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作出決定。
二、行為人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
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則具有歸還的意思,即使后續不能及時歸還,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
三、對借款的使用不同
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也能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
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四、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不同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也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
詐騙人通常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要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而在騙得借款后大肆揮霍,或用于還能舊賬,造成借款無法歸還。
而在正常借貸中,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因某些原因造成借款無法按時歸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不屬于詐騙。
五、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行為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后便銷聲匿跡。有的行為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愿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發現借款人屬于以上借貸型詐騙的,當事人就可以報案,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既屬數額較大,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受害人的錢款被追回后也會予以退賠。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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