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為自己介紹對象
為此支付了中介費
然而
在交往過程中
對象“出走”了
那中介費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中介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彭某與從事婚姻介紹的王某認識,王某聲稱只要彭某支付中介費160000元,可以幫助彭某介紹外籍婦女當媳婦,并保證如若失敗可將中介費全額退回。隨后,彭某與王某介紹的外籍婦女見面,彭某按約定向王某支付了中介費。
然而,雙方在相處一個月后,外籍婦女不辭而別。彭某認為王某未遵守約定,可能存在欺詐錢財的行為,遂報警要求王某退還全部中介費。經協調,王某退還了15000元。后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彭某遂訴至仙桃法院,要求王某退還剩余的145000元。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未獲審批的涉外婚姻介紹是非法行為,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王某以幫助彭某介紹外籍婦女為由收取高額婚姻中介費,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相關禁止經營的規定,且將婚姻商品化,有損社會公德,不利于社會穩定。王某與彭某之間的中介合同無效,已經收取的婚姻中介費沒有法律依據,扣除已經退還的15000元,剩余中介費145000元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返還彭某145000元中介費。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美滿幸福的婚姻一定要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深厚的感情基礎上,在締結婚姻前,要充分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和真實身份,在未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不要輕易“閃婚”,讓美夢成為“泡沫”,最終人財兩空。另外,涉外婚姻涉及到兩個國家不同的法律體系、婚姻管理政策,單身朋友在與外籍人士締結婚姻時,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試圖以金錢換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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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責編:周方婷
編審: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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